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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在今日已是普世價值。為落實我國人權保護,並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立法院於98年間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CCPR)」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CESCR)」(以下簡稱「兩公約」)暨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98年12月10日起施行);於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101年1月1日起施行);103年5月20日及同年8月1日,再分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RC)施行法」(103年11月20日起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103年12月3日起施行)。因此,提升人權已成為各級政府機關當前及未來之重要工作。

監察院依據五權憲法獨立行使職權-監督各級政府及其公務員,本質上即負有人權保障之使命,且受理人民書狀多數涉及人權議題,實際完成調查案件中則約有五成與各類人權問題相關。為強化監察權之保障人權功能,監察院早在89年3月依法設置「人權保障委員會」,努力推動我國人權的提升。

為設置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立法院於1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及增訂「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關於具備人權專業背景之監察委員資格條件等規定,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8日公布。

依據法律授權,監察院明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於109年5月1日施行,「國家人權委員會」並於109年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日起正式揭牌運作,監察委員中有7位來自兒少、婦女、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及法律等人權領域之代表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充分展現人權之多元價值,使我國人權立國理念邁入嶄新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