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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察制度歷史沿革

    我國監察制度迄今已有二千年歷史,本區藉由「朝代表」說明監察制度重要沿革,佐以報章、文獻、照片等,介紹監察院之成立與演變、大事記,最後簡述監察院組織變革,暨展示現行組織系統圖,以利參觀者瞭解監察院之傳承與蛻變。
  • 監察制度沿革

    我國監察制度起源甚早,迄今已有二千餘年之歷史。
  • 監察院之成立及演變

    國父孫中山先生倡行「五權憲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平等相維。民國二十年二月二日成立監察院,審計院改為審計部,隸屬監察院,此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及審計權,二十六年復行使糾舉及建議二權。 照片:39年10月5日第1屆監察委員會議後合影。
  • 監察院組織大事記

    軍政(民國1年至民國17年) 民國14年 07月17日  國民政府第1次制定公布監察院組織法13條條文。 08月01日  監察院組織成立,為國民政府試行監察權之始。 民國16年 11月05日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監察院組織法,惟因繼續北伐,監察院仍缺而未組。 民國17年 04月27日  審計院正式成立,于右任任審計院院長。 訓政(民國17年至民國36年) 民國17年  10月20日  國民政府第2次制定公布監察院組織法23條條文。 民國20年 02月02日  監察院正式成立,于右任院長宣誓就職。 02月21日  國民政府將審計院改部,隸屬監察院。 民國25年  04月14日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監察院組織法,增列規定監察使署之設置及監察使之任期。 憲政(民國36年迄今) 民國36年 03月31日  國民政府第3次制定公布監察院組織法15條條文。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37年 06月05日  行憲監察院成立,監察院組織法施行。9日,于右任當選為首屆監察院院長 07月28日  制定公布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制定公布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08月10日  各委員會正式成立。 民國40年 06月30日  閩臺區監察委員行署結束,移交監察院,至此所有行署皆裁撤。 民國81年 11月04日  因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公布,監察院經重新定位為非民意機關,刪除同意權,                   專司彈劾、糾舉及審計等權,配合修正監察院組織法。 11月13日  因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監察委員為29人,配合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87年 01月07日  一、因應國內政經情事已有重大變遷,修正監察院組織法,將主任秘書改置副秘書長,                           並增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會計處縮編為會計室;                           原行政室與研考室合併為綜合規劃室,另成立政風室。                   二、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整併常設委員會為7個,並修正名稱。另得應業務需要,                           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 民國109年 01月08日  一、為設置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總統制定公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組織法」,並訂自同年 5月1日施行。                   二、修正公布監察院組織法,增訂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並修正監察委員資格條件。                           將原綜合規劃室與原資訊室整併為綜合業務處。                   三、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將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08月01日  國家人權委員會正式揭牌運作,使我國在人權促進與保障上邁入全新的里程碑,落實人權                   立國之理念。 民國110年 05月12日  修正公布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原外交及僑政委員會與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整併為外交及                   國防委員會;另成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訂自同年8月1日施行。  照片1、2、3:民國16年11月5日公布國民政府監察院組織法。 照片4:國民政府審計院于右任院長就職典禮照片。 照片5:民國20年天津大公報-于右任院長就職寫真。 照片6:民國20年天津大公報第3版-于右任院長宣誓就職新聞。 照片7:行憲監察院第一屆集會會場。 照片8:選舉第一任院長領票投票排隊。 照片9:37年于右任當選監察院院長。 照片10:監察院現行組織圖。 照片11:總統蔡英文(左二)、第5屆監察院院長張博雅(左一)、第6屆監察院院長兼國家人權                 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菊(右二)、第6屆監察委員鴻義章(右一)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
  • 監察委員就職典禮合影

    監察委員之產生 監察院於民國20年2月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則於民國37年6月5日成立。 第1屆監察委員依憲法規定,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 第2屆及第3屆監察委員依民國81年5月第2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第4屆以後監察委員均依民國89年4月第3屆國民大會再次修正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仍由總統提名,但改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照片1:民國70年3月 第1屆第6任監察委員就職典禮照片 。 照片2:民國82年2月 第2屆監察委員就職典禮照片 。 照片3:民國88年2月 第3屆監察委員就職典禮照片。 照片4:民國97年8月 第4屆監察委員就職典禮照片 。 照片5:民國107年3月  第5屆全體監察委員就職後合影照片。 照片6:民國109年8月  第6屆監察委員就職後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