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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監獄管理受刑人涉嫌違法虐待實施酷刑,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監所管理員視而不見,監察院提案糾正臺北監獄

  • 日期:112-09-14

監察委員:高涌誠、王幼玲

監察委員高涌誠及王幼玲自動調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北監)管理人員對受刑人戒護管理失當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2年9月13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北監管理人員坐視視同作業收容人(服務員)對受刑人上銬施暴致傷,涉嫌違法虐待或實行酷刑,其管理方法有違國際人權公約,提案糾正北監;並移請法務部轉所屬檢察機關偵查;另函請法務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監察委員高涌誠及王幼玲表示,據訴,北監愛三舍、平二舍等場舍服務員、管理人員等,經常無故對受刑人上銬、施暴致傷、不當施用電擊棒、噴辣椒水等自衛武器,或教唆其他受刑人、服務員實施折手、擊頭、推人撞牆、毆打……等方式之暴力,並威逼簽署無受傷證明等違失行為。案經本院無預警履勘並詢問北監多位相關受刑人及已出監者證述,該監愛三舍、平二舍等有關管理人員,洵有蓄意縱容許可,並坐視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不當處遇或懲罰情事;另監察院調閱北監監視錄影畫面勘驗後發現,北監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肘擊、壓制等行為,期間管理員對於服務員行為視若無賭,一再縱容服務員欺壓受刑人,顯示該監服務員有執行偏頗而滋生事端之虞,甚而易衍生凌虐人犯等不法情事,管理員在場視而不見,均核有違失。

北監戒護比長期偏高,管理員面臨高壓之工作環境,並戒護疑似精神疾病收容人,而須倚賴服務員協助,實為管理疏漏之制度性原因之一,上銬、控制或壓制受刑人,屬矯正人員執行職務之核心事項,不得由服務員替代管理員執行,法務部身為檢察行政及犯罪矯正之指導及監督主管機關,允應督導所屬,落實北監戒護勤務之管理與考核,強化紀律及戒護管理效能,並應逐案深入查察北監相關管理人員,有無遣派或縱容視同作業收容人執行公權力或管理其他收容人,執行達到強化紀律、提升業務效能、提供合理適當值勤環境之目的。

糾正案文指出,北監監視設備設置未臻完備,愛三舍(違規舍)主管桌及後方廁所空間為監視器死角,平二舍112年4月13日甚有受刑人於管理員視線範圍內,遭服務員指示脫去衣物,並疑似壓制及以拖鞋暴打,經本院抽閱勘驗北監平二舍監視錄影畫面之16號舍房不鏽鋼房門「反射影像」始得悉上情,顯示部分收容人指訴遭暴力毆打或不當對待等情並非空穴來風;亦有監視錄影畫面保存期限未盡事後調查需要等情,均核有違失,法務部允應督導所屬,通盤清查全國矯正機關此類空間死角,據以研謀落實改善作為。

監察委員高涌誠及王幼玲112年5月8日無預警履勘北監愛三舍,發現電擊棒、防護型噴霧器、手銬等自衛配備,置於無上鎖之主管桌抽屜內,案經本院審核北監112年5月領用安全裝備紀錄簿,查無愛三舍領用紀錄,又該區域為監視器死角,與監獄行刑法授權由「監獄人員」使用及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規定「應劃定特定處所依規定存放器械」之意旨不符,擔任服務員之受刑人有取得之虞,洵有戒護風險,核有違失。

監察委員調查指出,矯正署調查相關陳訴案件,允應全面瞭解北監的書信管理有無符合監獄行刑法及行刑處遇累進條例之規範意旨,另主管在檢查書信有無藏匿違禁物品,是否有侵害其權益;此外有關寄信限制等郵電管控逾越法所規範等疑義均未深入查明,致衍生侵害受刑人憲法保障通信秘密權益等相關爭議難以釐清,難昭公信,亦有失當。矯正署允應督促所屬各矯正機關落實貫徹首揭相關規定及該署111年4月1日法矯署安字第11104002510號等函釋,建立有效控管機制,俾保障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

調查報告另表示,北監自夾帶手機、香菸等違禁品入監事件後,一概限縮受刑人置物箱數量為1人1個,造成受刑人生活所需之衣類、物品及其他器具礙難使用,與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意旨有悖,核有違失,洵有通盤研議、檢討修正之必要,以維持受刑人基本生活需求及身體健康人權。

監察院調查委員亦表示,北監視同作業人員,罪名殺人有3人、重傷害2人、強盜3人,對照法務部復稱:「經北監再行檢視,上開人員均無暴力前科」,容與事實有間,殊有未當,法務部未盡審核之責,亦有失當。法務部允應督導所屬完備視同作業人員遴選及督導考核機制,以防範類案再度發生。

監察委員指出,北監受刑人陳訴遭凌虐事件一再發生,主管部門均轉交該監戒護科查復,未善盡監督審核權責;相關處置作為亦未盡周延縝密,另凸顯戒護管理人員之人權教育訓練未盡落實深化,衍生凌虐人犯等不法情事爭議,容有未洽。法務部為預防類此球員兼裁判情事,允應發揮外部視察小組功能,建立申訴案件外部監督調查機制,加強所屬矯正人員人權教育訓練,強化戒護人員正向管理理念,杜絕類案再度發生。

監察院調查報告最後表示,北監對外籍受刑人疾病醫療,未盡周妥,仍有策進之空間,矯正署允應督導北監強化外籍受刑人之醫療處遇,並精進矯正機關內門診醫療品質,以保障收受刑人之醫療權益,俾符合國際及監獄行刑法等對收容人執行醫療人權之標準,落實實踐國際人道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