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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獼猴自108年1月9日公告由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農委會未落實稽查及配套措施,肇致違法及私養事件叢生,監察院促農委會檢討改進

  • 日期:112-06-17

監察委員:田秋堇、浦忠成、葉大華

臺灣原生特有種臺灣獼猴,於108年間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公告將其由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顯示臺灣獼猴族群成長,我國保育有成,本是可喜之事,卻因農委會未有完善之配套措施,導致騷擾、獵捕及持有飼養臺灣獼猴之事件不斷發生。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浦忠成、葉大華所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農委會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指出,臺灣獼猴自108年由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後,各類違法違規案件及人猴衝突問題漸趨嚴重(統計資料如附件),顯示農委會規劃不周,未能考量臺灣民間過去曾有飼養獼猴之陋習,忽視違法案件增加的警告,亦未積極查處違法事件,導致臺灣獼猴相關撲殺、獵捕事件不斷增加。而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雖規範保育類野生動物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及飼養,然對於民眾以非營利為目的飼養一般類野生動物,則未訂有明確規範。致臺灣獼猴調整為一般類後,民眾私養情事頻傳,飼養臺灣獼猴情形氾濫且無法可管,甚至為了獵捕、販賣小猴,母猴因而遭到殺害;農委會遲至111年9月30日始公告臺灣獼猴為禁止飼養及輸入之動物,顯有失當。
 
經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動保團體於臺灣獼猴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後(108至111年間),曾接獲高達151件遍佈全臺不當飼養獼猴之通報案件,該團體查訪飼養臺灣獼猴飼主個案,竟有「購買飼養一隻臺灣獼猴要價5、6萬元,販賣者表示因要取得小猴必須殺掉母猴,非常困難,所以才這麼貴」等說法,獵捕手段極為殘忍。而部分飼主或將臺灣獼猴置於狹小鐵籠中,飼養環境惡劣;或將臺灣獼猴以鐵鍊栓住,限制其活動範圍;甚至誤信謠言,為限制其成長,不給予飲水,諸多虐待情事,嚴重影響臺灣獼猴身心正常發展(相關照片如附件)。監察委員呼籲,自111年9月30日起,臺灣獼猴已列為禁止飼養及輸入之動物,民眾依法不得私自飼養,以維護臺灣獼猴生存權益。
 
監察委員田秋堇、浦忠成及葉大華強調,臺灣獼猴係臺灣原生特有種,特有種的形成至少需上萬年的演化過程,臺灣獼猴可謂居住於臺灣本島最原始的靈長類族群。又靈長類動物與人類親緣關係接近,屬於國際共同保護物種,縱使臺灣獼猴業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仍未減損臺灣獼猴之重要性。調查報告同時指出:臺灣本島地狹人稠,淺山地區人猴棲地重疊,人猴衝突及農損案件難以避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對於得予以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規定雖訂有規範,惟農委會並未建立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相關判定基準,逕由地方政府依個案認定,法規明確性確有不足。
 
此外,監察委員亦針對臺灣獼猴收容及救傷、臺灣獼猴野放評估、臺灣獼猴野放評估及野生動物救傷拾獲通報機制等議題展開調查並提出相關意見,以求加強臺灣獼猴等一般類野生動物之保育,並促請主管機關於「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調整前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三位監察委員重申,現今人類經濟活動範圍不斷擴張,與野生動物棲地重疊,為減少人獸衝突及增進民眾保育意識,教育宣導作為刻不容緩。農委會允宜致力提升全民對於野生動物正確的保育觀念及意識,體認共存共榮與永續生態之重要性,俾落實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