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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出73年蓬萊島雜誌訴訟案期間,調查局等機關佈建線民蒐集蓬萊島雜誌社動態資料,並對於蓬萊島雜誌社及相關人員進行監聽等作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糾正行政院,並函請行政院及國家安全局檢討改進

  • 日期:113-04-11

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

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調查:「蓬萊島雜誌訴訟案期間,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在蓬萊島雜誌社內佈建數名線民,並監聽相關人員,將當事人與其辯護律師討論開庭事宜、訴訟策略之內容予以呈報外洩,致使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防禦、受公平審判權利遭受侵害」案,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13年4月10日審查通過,糾正行政院,並函請行政院及國家安全局檢討改進見復。

監委指出有關蓬萊島雜誌訴訟案,調查局自73年5月29日至76年8月21日間佈建數名線民蒐集蓬萊島雜誌社動態資料,並自73年9月20日至74年7月10日間對於蓬萊島雜誌社及相關人員進行監聽,將該雜誌社內相關情報定期上報。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曾於73年10月17日舉行「現階段加強文化審檢措施暨現存問題座談會」,宋楚瑜以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文化傳播工作會主任之身分於座談會中提及:「依法追訴為民主國家常軌現象,惟以非公職個人告訴為妥,如馮滬祥教授對『蓬萊島』雜誌惡意毀謗,已採取追訴行動」之言論,座談會附件之「加強文化審檢工作責任區分表」,並列明國家安全局與警總職責包含「建議在適當時機對違法言論當事人依法追訴、嚴懲不法、以昭炯戒」之任務,黨政不分之情形可見一斑。

另73年12月17日調查局第三處曾呈報蓬萊島週刊誹謗案調查專報,說明:「復據『情治工作座談會』第135次會議總政戰部提馮滬祥依法控告『蓬萊島』週刊情形中,主席裁示對偏激雜誌人身攻訐提出告訴,請國家安全局繼續研辦,並請警總與法院及檢察官保持聯繫,對馮教授控案從旁提供協助。」,該情治工作座談會係於73年10月12日在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召開,主席為國家安全局第三處馬端溥處長。該情治工作座談會第135次會議分辦表,係由國家安全局製作,並依會議中主席裁示各情治單位分辦之事項予以列述,再分別函頒各情治單位依指示事項續辦回復。上開行政院所屬及國家安全局等政府機關相關行為,係威權統治當局為控管政治言論,以達鞏固威權統治目的之作為,顯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顯有未當。

而調查中亦發現,威權時期政治檔案的清查、處理與公開,是落實轉型正義的前提要件,有關蓬萊島雜誌訴訟案,調查局當時在蓬萊島雜誌社內佈建線民蒐集資料,並執行監聽相關人員等任務,經向調查局調閱該案相關檔卷資料,惟依該局說明:「檢視移轉之蓬萊島雜誌案卷內資料及會請本局諮詢業務處清查,均查無記載對蓬萊島雜誌社相關人員佈建線民監控之依據、執行程序及相關情蒐資料後續呈報處理等流程資料,亦查無佈建之線民真實姓名對照表。真名化名對照表研判是應該有相關資料,但是可能不會列入檔案,所以現在難以找到。」、「 經本局內部清查,均查無有關清源專案、線民唐漢聲、求之或夫之等檔案資料。」、「經查詢,均無函詢意旨有關安和專案之緣由、詳細內容及調查局參與負責情形等資料」等等,顯見目前有關檔案仍有部分缺漏,促轉會任期屆滿解散後,行政院既已於111年4月25日成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辦理轉型正義相關業務,自應督導所屬各機關持續辦理政治檔案清查及報送、公開其保有之政治檔案。如查無相關檔案,亦應追究相關主管人員檔案管理不周及移交、監交不實之責,促使主管機關解密及公布政治檔案,期以完整回復歷史真相及促進社會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