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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長期未主動清查全國私立大專校院聘約內容及爭議,且距102年函發範例迄今已逾8年,部分教師長期面臨不合理聘約、甚引發違法解聘或不續聘之待遇,損及教師人權及學生學習權益,均不利高教專業發展,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及函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 日期:111-08-15

有關「私立大專校院教師聘約爭議」等情一案,前經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林國明共同調查,111年8月11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本案調查報告,提案糾正教育部,並函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雖曾於102年11月22日函發教師聘約明顯不合理內容與合理聘約之範例予各級私立學校參考,惟該範例實未具強制力,且部分私立學校之學術研究加給或職務加給數額未納入教師聘約,或陸續仍有未經協議扣減情形,顯違反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而常見聘約爭議樣態包括利用發聘書迫使教師同意減薪、所涉校內規章不公開、未經校務會議審議、內容顯失公平及刻意迴避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協議程序等,且本案諮詢專家意見更指出,期間除各類私校教師聘約爭議及侵害權益之事件攀升外,更多係近5年內陸續發生;然距教育部函發範例迄今已逾8年,該部迄未主動清查全國私校教師聘約內容爭議,思忖解決對策,僅依個案陳情函轉、消極零星處置,疑只作紙上監督,部分教師長期面臨不合理聘約作為、甚引發違法解聘或不續聘之待遇,損及教師人權及學生學習權益,均不利高教專業發展,實難謂符教師法及教師待遇條例對於教師身分及生活制度性保障之重要意旨,核有怠失。

三位監委表示,現行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教師之本(年功)薪應依公立學校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惟由於部分私校大幅刪減學術研究加給,致私校教師平均合計月支數額仍有嚴重落差;110學年度全國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教師薪給與公立學校之支給數額相較,比率達100%情形者計61校(占比55.45%),另有49校未達100%(占比44.54%),其中計有6所專任教師支給數額未達公立學校之8成,且有3校更未達6成,教授職級數額分別僅占52%、56%及57%,副教授與助理教授職級僅占54%、59%及60%,而講師職級則分別僅占56%及61%等情形;是學術研究加給雖由學校自訂,然部分財務狀況及註冊率尚佳之學校屢傳教師研究費長期打折等不合理情事,該部政策措施成效不彰,且鐘點費更有7成迄未調整,教育部未積極督導私校確實衡酌實際財務狀況及發展比照或研訂相關加給,致生嚴重落差,顯未符憲法等保障教育工作者生活、提升教育品質之重要意旨,亟待積極檢討改善。

調查報告指出,按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得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聘約準則,而目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計有16個縣市已訂相關教師聘約準則,具法規命令之效力,至臺中市等6縣市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基於尚須與教師團體溝通取得共識或尊重各校自主之考量,未訂教師聘約準則,而大專校院部分,教育部亦以基於大學自主為由,未訂教師聘約準則;然大學自治應保障大學講學及學術自由,殆無疑義,惟涉基本人權之教師勞動條款是否均屬大學自治範疇,不無疑義,況契約自由應予尊重,惟仍應符合法定要件,否則依法當然無效;然揆諸目前私校教師聘約爭議長期所引發之問題,實已影響高教發展及學生受教品質,次參教育部102年至今未因私校不合理或違法聘約致按規定扣減私校招生名額或負連帶責任情形,對於整體亂象束手無策,後續亟待積極溝通研議,儘速謀求改善;另可參專家意見評估定型化契約,惟仍應注意絕非爭議現況之合理化。

據三位委員表示,教育部於本院介入調查私校聘約爭議情形後,方依本院詢問會議前之相關問題要旨,針對部分私立大專校院教師聘約態樣提出合理性說明及案例學校列表,其中就「學校有無將招生績效列為教師評鑑之基本或扣分項目」及「各校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前提下,有無衡酌教學品質及教師合理負擔,對於授課時數應有合宜規定」等具體情形,亟待該部積極通盤清查;況教育部對於部分聘約內容合理性認定多以「如學校將行政工作或招生循校內程序訂定並納入聘約」、「如學校經校內程序已具體定於校內章則及納入聘約」、「如學校基於學術研究或校務發展等需要,並循校內程序納入聘約」等假設性用語一語概括,及針對部分學校教師聘約內容引用授權條款,如「相關勞動條件依照○○辦法辦理」等尚未全盤檢視認定,是該部對於教師聘約條文合理性及部分學校聘約疑有空白授權等情,亟待後續按教師待遇條例、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意旨,積極通盤研議改進,以期機先查察並遏止違法情事,俾貫徹教師待遇條例及私立學校法之意旨。

此外,本案調查報告也指出,依大學法第19條等相關規定,大專校院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而針對大專校院列於教師聘約中約定限期升等之情形,基於大學追求卓越之要求,教育部雖認尚非屬不合理之教師聘約樣態,惟上開聘約實施如涉及教師身分變更如解聘或不續聘等情形,仍應受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契約情節重大」等之限制,不應有排除教師法適用之情形;然歷來公私立大專校院本於該規定及於聘約另定義務之實務運作上所衍生爭議層出不窮,或仍有未符比例原則之情形,本院過去針對限期升等議題亦曾立案調查並提出相關意見,後續仍待教育部積極研議檢討,凝聚共識,期兼顧大學卓越及教師權益,促進高等教育品質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