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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評會運作流於形式,淪為橡皮圖章,且海法所教評會曾多次未合法召集,致作成無效決議,辦理碩士班及博士班招生考試,漠視既有規章恣意行事,卻迄未嚴肅檢討相關人員之責任,並怠於處理海法所洪思竹前所長罔顧學生權益,違法聘任教師,有違大學法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 日期:111-08-11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11日審議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王美玉、蕭自佑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下稱海大)海洋法律研究所(下稱海法所)雖具有法律專業,竟高達7次未合法召集所教評會,所為之相關決議經確認為無效等,均證教評會之運作不僅流於形式,甚而被有心人操弄掌控而背離程序正義,已淪為橡皮圖章;而教育部身為大學法之主管機關,本應積極確保各大學之相關作為,均能悉依大學法等相關法令妥適推行,以維高等教育體制之健全,竟於國立大學發生教評會被操弄、背離程序正義而淪為橡皮圖章等離譜、脫序之情形,教育部明顯監督不周等,均核有重大疏失,爰糾正教育部及海大,函請教育部督同海大確實檢討改進。

3位監委表示,海大海法所身為教育與培養法律專業碩、博士之國立大學研究所,為培育法律高級專業人才之重要搖籃,惟該所辦理109學年度之碩士班及博士班等重要招生考試過程中,竟漠視既有規章而恣意行事,不遵守海大自行訂定之招生作業規範,而有招生考試審查委員組成及招生作業未依規定辦理、未依規定組成系所招生委員會、考試委員評分高低落差,疑有未符大學法第24條揭示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迴避未注意實質公平性,以及考試委員評分表未簽名等諸多缺失,招致外界強烈質疑相關考試之公開、公平與公正的招生原則與程序正義,且海大教師申評會意見亦指出時任所長洪思竹違法聘任教師,肇致招生考試程序違法,嚴重罔顧法令;違反規定辦理招生考試之相關作為,反成為法律教育之負面教材,已嚴重斲傷海大與海法所之聲譽,而海大亦遲未檢討相關人員之責任,均有重大疏失。

3位監委指出,海大雖設有三級之教評會,然以其對許春鎮副教授違法兼職案之審議而言,所教評會決議內容竟與當事人事先預擬傳送予所教評會成員之郵件內容幾乎完全一致,各級教評會未發揮其應有功能,許春鎮副教授竟未因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而受到海大的任何實質處分。

糾正案文指出,海大海法所洪思竹教師於擔任所長期間,曾擅自更換授課教師,或以未經聘任程序之教師代課等罔顧學生受教權益情事,且該師屢次遭檢舉有無預警停課及自行採遠距上課等情形,惟海大均未能積極處理,對於教師出勤狀態及教學之監督管理顯有不力;另外,海大無故延宕海法所洪所長之罷免案,教育部一再要求應遵守該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處理海法所洪所長之罷免案,並指責該校與學院均怠於處理所長罷免案後,始依教育部指示,遵循海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處理海法所洪所長之罷免案。海大相關作為,確有重大疏失,應澈底檢討。

另據3位監委深入調查發現,海大自106至110年各級學術單位以「書面會議」舉辦各級行政會議(含院務、系務及所務會議)約計515次,其中159次以「書面會議」舉辦三級教評會中,竟高達122次(占比76.73%)為涉及師生權益之議案,與海大所稱書面會議不應涉及新聘教師等人事案、與教師或學生權益相關之議案等說明內容不合;其次,多數院系所均未明訂相關程序及要件規定,且「書面會議」之性質與原稱係依電子化會議作業規範,為推動會議資料少紙化,各院系所於寒暑假期間或情事急迫或其他原因致不能召集實體會議時政策等情時辦理之意旨,明顯不符。海大各級學術單位逕以書面會議辦理師生權益之議案,實有違大學法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顯有未當,亦為提案糾正海大的事由之一。

此外,調查報告也指出,海大海法所為獨立研究所設博士班學制,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依法應設7名以上專任師資,以利充分保障師生權益及有效發揮高教功能;但自107學年度至109學年度,海法所因遲未能依法順利補足師資結構,學校亦未及時協助解決其困境,已嚴重損及學生之受教權益,致遭教育部以師資質量未符基準而令其減招,實有欠妥;學校雖已於本院調查期間補足教師員額,惟允應以本案為鑑,持續密切監督各系所之師資結構及辦理新聘教師相關程序,以不負大學法所賦與地位尊崇與權責相當之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