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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少觀所近三年濫用「緩懲罰」措施,未依規定處理少年違規事件高達741件,另桃園少觀所於109年5月發生葉姓少年遭同房4名借提之矯正學校成年收容人嚴重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各少觀所普遍存在「未積極連結外部資源」、「鑑別流於形式」、「法院借提及候送期間過長」等情,導致霸凌、鬥毆、搖房、性霸凌事件盛行,嚴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兒少最佳利益及成少分界原則。監察委員王美玉、葉大華提案糾正臺北少觀所,並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桃園少觀所儘速檢討改善。

  • 日期:111-05-11

監委王美玉、葉大華調查少年觀護所(下稱少觀所)有濫用「緩懲罰」措施處理少年違規事件、屢傳重大欺凌、鬥毆、搖房等事件,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今(11)日通過糾正臺北少觀所,並函請司法院、法務部、桃園少觀所檢討改進。

監委調查發現,臺北少觀所自108年2月起至110年4月有濫用「緩懲罰」措施,未依規定處理少年違規事件741件,雖稱「以教育取代處罰」,但未依規定落實輔導及整合外界資源,涉嫌美化違規數字。且部分案例涉及管教人員「大管小」、縱容「強凌弱」的偏差次文化,甚至涉嫌掩蓋被害少年遭圍毆成傷等情事,導致所內霸凌、鬥毆、搖房事件盛行,違反公政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揭示之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桃園少觀所於109年5月發生未滿17歲的葉姓少年在舍房內,遭4人室友以極為殘忍的手段凌虐及性霸凌,該事件雖係所方自行發現,並依規定進行調查、通報,但該所將初次觸法且身形瘦弱、性格內向的17歲少年,與4名年滿19歲法院借提寄押的矯正學校學生(其中1人為年滿22歲觸犯殺人罪的成少犯)關押在同一舍房,亦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之成少分界原則。

監委王美玉、葉大華指出,少觀所為少年法庭調查審理期間,暫時收容非行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的處所。但我國少觀所長期沿用成人監所的管理措施、欠缺鑑別功能及教育理念。在監察院持續調查及各界呼籲下,立法院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明定少觀所應具有鑑別功能及相關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法務部及司法院亦自108年起推動少觀所的改革措施,但經本案調查後,發現執行面仍有諸多落差,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就下列問題,儘速檢討改進:

一、羈押法新增修復性司法相關規定後,各少觀所常見以修復關係為由,草率處理收容少年鬥毆霸凌事件,形成濫用緩懲罰措施,尤以北少觀最為嚴重,矯正署應與司法院聯繫建構少年矯正機關推動「修復性司法」的正確觀念及作法,並善盡督導之責,以避免執行面發生偏差。

二、少觀所應積極連結外部資源、強化特殊需求少年之處遇,並落實收容少年的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但各少觀所普遍未依規定召開資源聯繫會議、未參與少年法院(庭)個案研討會,其中北少觀收容之人數最多,卻嚴重怠於特殊需求少年處遇之資源連結,矯正署未盡督導之責,核有違失。

三、各少觀所因主管異動頻繁,難以累積專業;基層管教人員缺乏教育輔導能力,管教方式不一,在面對極大的管教壓力下,普遍士氣低落,導致鑑別工作流於形式,悖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強化少觀所應具鑑別功能及相關人員應經專業訓練之精神,矯正署應速謀改善之道。

四、有關各法院借提矯正學校學生寄押期間過長、未即時護送受感化教育少年執行,導致少年長期暫收容在少觀所,雖經立法院109年預算案主決議及本院107年調查意見函請司法院檢討,但迄未改善,嚴重損害少年之受教權、影響其聲請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權益,且形成少觀所內部管理的困難,造成所內霸凌鬥毆盛行。司法院應儘速檢討並建立有效的行政管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