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1/05/11
公告日期: 111/05/19
字  號: 111司正0003
案  由: 王美玉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臺北少年觀護所自108年2月起至110年4月以欠缺法源依據之「緩懲罰」處理少年違規事件高達741件,所謂「緩懲罰」固然以教育取代處罰,但檢視案件潛藏美化違規數字,反助長霸凌盛行,侵害被害少年心身,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且相關案件雖通報法院,但未整合資源,不符兒少最佳利益考量之原則。嗣該所雖於110年5月停止「緩懲罰」,卻未依法務部於同年5月14日實施之新式通報機制,通報社政機關性侵害及重大鬥毆事件計7件,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11司調0012_公布版糾正案文-北少觀緩處罰-(第4頁被害徐姓少年改為被害人)_05.16.docx 111司調0012_公布版糾正案文-北少觀緩處罰-(第4頁被害徐姓少年改為被害人)_05.16.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