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紀惠容
監察委員紀惠容調查國立臺灣成功大學(下稱成大)台灣文學研究所所學會檢舉性平案疑遭『報復』等情案,發現該校園性別事件有相關教師知悉後並未依規定通報、查處,致後續多名學生受害,顯有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4年1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提案,糾正成大,並要求教育部就該事件衍生之校內學生會、系務運作爭議及教師互控霸凌事件等違背高等教育宗旨,持續督導成大確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成大校安中心於112年6月9日接獲通報人檢舉簡師涉有對學生言語及肢體騷擾情事,經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後,於112學年度第3次會議作成調查報告,認定簡師性騷擾行為屬實。惟調查過程發現,早於96年間即有學生向系上教師反映簡師涉校園性平事件,但相關教師並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查處,致使後續多名學生受害,直至112學年度第8次性平會議才認定相關教師違反通報義務、未盡輔導之責。監察委員紀惠容認為,相關教師未敏感察覺校園師生互動踰越界線,且未盡通報之責,學校也未調查,即時阻斷簡師行為,致使多名學生後續受害,顯有違失。
監察委員紀惠容指出,成大簡師所涉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後,校教評會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作出停聘3年決議。教育部則函請成大重行釐清本案事實行為及態樣,並審酌情節是否達應予解聘且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之程度。因本案被害人多達5名,均為該師教授或曾教授之學生,被害時均為在學學生,調查結果均認定成立性騷擾,且多為違反專業倫理情形,原調查小組就該師相關行為亦認定本案達情節重大,然性平會重新審認結果卻仍認定該師尚不符合「解聘之必要」要件,維持「停聘」3年決議,實與相關法令規範意旨有別,應檢討改進。教育部允宜檢討強化校園性平意識及教師專業倫理,避免類案再生。
另外,監察委員紀惠容強調,成大台文系所學會112年6月間於網頁公布該系性別事件後,衍生民眾陳訴該系時任主任疑涉報復事項,包括「網頁更新權限及更新範圍之決定」、「系務會議與課程委員會之召開方式」及「學生自治團體之組成、管理」等爭議,此乃屬學校系務運作並涉及大學自治事項,教育部允應本於權責,釐清相關爭議是否與告發校園性別事件具因果關係,並輔導該校秉持客觀中立之原則推展系務,方有助於建立互信以弭平歧見。
又,成大台文系發生系主任與教師互控「職場霸凌」案,經成大依規定程序處理,並經專案處理小組審議後,做成雙方「職場霸凌行為成立」之決定。而大學教師互控職場霸凌事件,實與高等教育研究學術之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等發展宗旨有悖,教育部允應督導所屬依法妥處,完備必要行政程序,以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