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蔡崇義
111年8月間中國頻繁運用無人機對我外島地區實施灰色地帶襲擾,考量中國無人機可能拍攝我方陣地及防區,國防部期望能獲得視距外偵測及干擾能力之反制系統以因應;惟當時國防部並無相關法定預算,遂以委託研究案名義向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申請預算支應,但該委託研究案遴選及執行過程中,卻又衍生諸多缺失。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及蔡崇義所提出之調查報告,並提案糾正國防部。
監察委員指出,國防部面對中國以無人機頻頻襲擾金門駐軍,亟需獲取無人機干擾設備予以反制,惟國防部未循正常預算及武器獲取程序,卻以委託研究的名義向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申請預算,欲藉此快速獲取2套無人機干擾設備,國防部核有重大違失。
另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理無人機反制系統委託研究案遴選過程中,查有未落實要求參選同一團隊廠商提供合作意向書或其他合作書面證明文件,影響後續執行成效;另事前已明知參與廠商技術能力不足,無法達成預期成效,仍堅持辦理該委託研究案,並遴選一家廠商進行兩套相同的設備研究,核有不當。且對於該委託研究案及與日後陸軍無人機反制系統建案關係,亦未能對外充分說明,肇致外界誤解及對本案之陳訴,陸軍司令部均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