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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大鞍國小校長劉育成任教長達34年期間,涉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當年受害者勇敢出面舉發,經監察委員調查揭發多名資深教育人員知悉卻未依法通報處理,導致一再錯失處理時機造成多人受害,南投縣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監督機制嚴重失靈。另南投縣政府未依權責要求劉育成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及透過民代施壓等情事,處置顯有違失。監察院糾正南投縣政府,並促請行政院會同教育部、法務部、衛福部針對校園性別事件,通盤檢討教育人員勾結權力人士、師師相護的包庇文化等結構性問題,並速謀研議受害者平反及賠償機制

  • 日期:113-03-21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
 

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民小學(下稱大鞍國小)校長劉育成於78年起任教,為資深教育人員。其自83年至112年間在南投縣4所國小服務,經南投縣性別平等委員會(下稱南投縣性平會)查證對A生等10人之行為,構成性侵害,另對庚生等3人之行為,性騷擾成立,情節均屬重大;另其涉有不當體罰學生(註1)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違反相關教育法令,於113年3月7日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另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3月14日通過調查「南投縣大鞍國民小學劉育成校長涉及長期性侵害、性騷擾、不當管教學生及違法收費補習等情案」之調查報告,並糾正南投縣政府。

監委葉大華、王麗珍及張菊芳指出,劉育成任教足跡跨及新北市與南投縣,長達34年餘,在南投縣內4所國小服務的部分,經南投縣政府截至112年12月之清查,被害者受理總人數計29人,進入調查共23人。接受性平會調查之23人,又分別為「性侵害9人、性騷擾3人、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1人、5人不成立、1人刻正聯繫是否接受調查、4人仍持續進行調查中」。整體而言,計有15件因事發距今超過30年,已罹於刑事責任之法定追訴期。至於劉育成在新北市服務時有無涉及校園性別案件,目前已由新北市教育局依規定查處中。

監察院調查發現,本案在112年6月吹哨人出面以前,南投縣相關通報系統沒有任何一筆紀錄,然而事實上,南投縣內有多名資深教育人員早知劉育成疑涉性騷擾性侵害女學生,劉育成與未成年女學生未保持適當界線與分際,也非新聞。包括85年12月某日晚上,雲林國小A生接受劉育成補習接送返家途中,遭劉育成牽手、撫摸、擁吻,A生逃脫後返家立刻告知父母,當晚在A生家中便有「劉育成跪著,由當時校長、主任及地方民意代表出面陪同在場『協調』」事件;依82年兒童福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然而此事卻在當晚協調「讓劉育成調離導師職務、學期結束調校」後被掩蓋下來

另92年5月前後,延平國小有兩名女學生向輔導主任哭訴「被導師劉育成欺負」,指出劉育成對她們強制性騷及猥褻。當時雖有輔導主任做成紀錄並上呈校長,然校長卻未依法啟動「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委員會」研處,反而口頭告誡劉育成「潔身自愛」、「不要搞大事情」後草率結案。該名校長之作法違反92年兒少法第34條第1項通報規定以及當時教育部所訂「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當年求助女學生輔導調查紀錄,則被當成機密,「代代相傳」鎖在歷任輔導主任抽屜中,成為不能說的祕密,直到本案被揭露才曝光

監察委員表示,涉有違失之教育人員多數屬資深教師或校長,理應熟知相關規定,然因歷任師長師師相護,形成包庇的文化與校園結構。其等未被究責,也未曾有體制內吹哨者出現,致案件被延宕揭露及處置,一再錯失處理時機造成多人受害,凸顯南投縣政府長期對教育人員落實性別事件通報處理及監督機制的嚴重失靈

另調查報告也指出,112年8月16日性平法修法前,固然沒有校長停職停聘規定,但依據教育部107年7月6日函釋,南投縣政府即可由負責校長人事業務的權責單位循相關機制討論處理須否命劉校長暫離校園,或提請性平會討論對劉校長執行相關必要處置。但南投縣政府卻僅要求劉育成請假,遲至監察院112年9月7日通過糾舉案後,才自同年月16日起暫時停止劉育成校長職務,衍生劉育成自請假至停止職務期間,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及透過民意代表施壓等情事,南投縣政府對本案之處置顯有違失。因此,監察院糾正南投縣政府


三位監委說,本案受害者A生隱忍20多年後勇敢站出來舉發,並以其自身經歷獲其他同樣遭遇之被害人信任,透過其協助進而願意出面舉發,為本案得以揭發及落實清查之重要關鍵人物,其身為倖存者及吹哨者的勇氣,值得肯定與表彰。在校園中師生間不對等權勢關係之下,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除身體被侵犯、心生恐懼,往往因「保護者或照顧者竟變成加害人」的衝擊,承受機構背叛的壓力與創傷。受害學生囿於師長權威、面臨各種未知的質疑、承受異樣眼光等因素而選擇隱忍,也因為其智識身心尚未成熟,對於行為人的侵犯,感到滿是疑惑,或因服從權勢,對於行為人告以「不准說出去」的指示而不敢伸張,進而造成此類性侵害事件「不易被揭露」、「延後揭露」、「多年後聽聞行為人持續性侵他人,基於義憤始出面揭露」、「創傷嚴重且延續至成年」等特性;澳洲之國家調查,亦提出「性侵害被害者平均花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驗」的具體結論,本案皆與前述相關研究結論相符。

另針對校園性別事件與不適任校長處理之制度面,調查監委們認為,教育部早已知悉不適任校長之處理困境,卻未積極修法處理,遲至近期在#MeToo運動各界要求改革聲浪之際,行政院於112年8月16日完成性平法修法,強化本案調查及案件清查的力度,使狼師校長無法被輕縱,因此教育部應持續監督學校落實執行性平新法,並清查包庇狼師校長之教職人員職責,宜多留意學校校長結識地方有力人士之素行情形、向家長們宣導關注並信任孩子的求助訊息等情

近年來接連爆發校長性侵害性騷擾學生案件,其行為如出一轍,監察院認為教育部應針對歷案詳予分析及檢討發生原因,以防範類似案件再度發生;而本案凸顯校園性別事件存在之結構性問題(如:校園師生間權勢不平等、教育人員性平意識不足、因幼時受害欠缺獲信任的求助管道致延遲揭露逾刑事追訴期等),以及評估研擬攸關受害者平反及賠償機制等重大基本人權議題,則應由行政院會同教育部、法務部、衛福部等相關權責機關,研謀修法及因應改善之道。

調查報告另指出南投縣政府有下列事項應檢討改善:

(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下稱南投縣警察局)曾於104年獲知BBS站(批踢踢)上有爆料文章內容指出「小成位高權重當到深山校長」,並提及「小成每屆都會教小五小六的學生當女朋友」、「跟女學生牽手、啦舌、出去比賽開房間」等。劉育成將該篇文章採取「主動報案、控訴妨礙名譽」的方式回應,該警察局便僅將此事視為提告妨害名譽一般刑事案件(並非受理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監察院認為,上開PO文已具體點出女學生發生多起疑似性騷擾或性侵害情節,難謂無具體受害經過,警察局仍可就相關po文內容及情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一步通報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協助詳查相關內容,包括透過iWIN機制協調批踢踢實業坊提供調閱資料,以能及時介入調查。然南投縣警察局最後以貼文內容使用暗示性語言、未有當事人相關資訊等理由辦結,敏感度顯有不足。

(二) 校園性別事件發生後,南投縣政府應通知行為人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以利案件後續調查。教育部曾於112年6月16日函請南投縣政府提供劉育成之完整服務及任職經歷,但南投縣政府僅回復提供其於南投縣服務的資料,嗣後新北市政府於112年8月25日接獲被害人A陳情劉育成在該市任教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南投縣政府雖曾於112年11月14日將劉育成案件事證函予新北市政府,卻未載明劉育成任教資訊,致新北市政府於112年11月27日再函南投縣政府提供,公文往返延宕案件至112年12月15日啟動清查,核有欠當

註1:截至112年12月18日止,南投縣政府接獲劉育成疑似體罰學生之檢舉案3件,啟動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