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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庇護工場營運困難,庇護員工薪資也普遍偏低,惟勞動部習以補助方式消極回應。監察院除請勞動部就現狀予以檢討外,並請該部因應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開放勞動市場,並逐步使庇護工場退場的建議,制訂策略與時程,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工作與就業權

  • 日期:112-09-25

監察委員:蘇麗瓊、王榮璋

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明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對有就業意願、但能力不足的身心障礙者,推動設立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施行至今,庇護工場家數雖有逐年成長,111年全國共有167家,進用2,132位身心障礙者就業,但庇護工場實際營運常遭困境,庇護員工的工作報酬普遍偏低,轉銜至一般職場就業的成效也不理想,勞動部多年來卻未能對症下藥,習以補助方式消極回應。而我國已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國內法化,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皆建議國家應逐步使庇護工場退場。由於事涉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引發監察院重視並進行調查。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日通過監察委員蘇麗瓊、王榮璋提出的調查報告,除請勞動部就現行法規下庇護工場的運作困境,確實檢討改善外,並請該部因應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加強與民間團體溝通,積極確立庇護工場轉型退場的願景目標,制訂策略與時程,以維護障礙者工作與就業權。
 
調查委員說明,基於庇護工場轉型退場,尚需要時日籌劃並逐步執行,爰調查報告就現有相關法規下庇護工場的運作現狀與成效,以及未來庇護工場的準備與行動,指出以下意見:

一、庇護工場被視為就業場所,必須自負盈虧,但大多由非營利組織經營(占7成以上),既要採商業模式經營,又要對庇護員工提供技能培訓與社會適應等生活照顧,以致營收獲利有限,而多依賴政府補助、庇護員工薪資普遍偏低(將近6成者的月薪在9千元以下),就業服務員也不斷耗損中,每年流動率超過3成,超過5成的年資不到3年。但勞動部長久以來屢屢以補助的思維與方式便宜行事,造成庇護工場運作與發展仍遭遇許多困境與限制,效益難見,該部難辭其咎。

二、勞動部對於庇護工場的推動,未能善盡統籌規劃與協調督導的職責,任由各地方政府各自籌辦,以致地方政府是依憑轄內民間服務量能而非根據實際需求,設立庇護工場,對於庇護員工的產能核薪結果,也欠缺核備評定標準,且近5年來政府補助金額總計雖已超過18億元,但庇護工場的營運績效仍不見提升,而庇護員工的薪資成長幅度也僅達5.6%(對照107年至110年我國每月基本工資從2.2萬元調高至2.4萬元,調幅達9.0%),凸顯勞動部長期未重視庇護性就業政策成效。

三、勞動部為使身心障礙者達到社會融合,並增加庇護性就業職缺的流動,訂有相關轉銜服務措施及評估機制,也提供誘因,使庇護工場積極將工作能力提升且有意願的庇護員工轉入一般職場就業。但庇護工場的經營者背負著自負盈虧的壓力,考量若將能力較佳的庇護員工轉出後,勢必影響產能,而家長考量轉出後若無法適應一般職場時,將難以再轉回庇護工場,以致107年至111年總共只有224人轉銜,顯見轉銜政策目標與實際運作是有衝突與矛盾,也不見成效,但勞動部卻未能釐清、檢討,行事消極。

四、庇護工場及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俗稱小作所,由社政單位主政)的身心障礙者,屬輕度障礙者分別占35%及16%,也不乏教育程度在大專院校以上者,實際案例並指出現行職業輔導評量機制對於障礙者適合何種就業模式的評量結果,有模糊空間,其專業度與精準度有待提升。且教育部雖自108學年度將生活管理課程納入障礙者特殊需求課程,但剛實施不久,目前還未見到成效,實務現況也顯示教育端對於障礙者在學期間所提供的自立生活教育訓練及預備就業/職業輔導措施,皆有不足。勞動部、衛福部允應積極檢討精進現行評估機制,並強化勞政、社政與教育等體系間協調合作與資源連結,以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職場並發揮潛力。

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的優先採購政策,雖對庇護工場的營運有助益,但受限於產品或服務類型、人力與產能規模小、成本偏高等,庇護工場難以承接緊急或大量訂單,仍有許多庇護工場面臨虧損。衛福部及勞動部允宜積極共謀可行作法,並加強跨部門間的協調與合作,以落實優先採購的立法目的。另CRPD第8號一般性意見對以優採政策協助庇護工場的作法,持保留態度,該2部允宜即早因應。

六、CRPD已國內法化,為落實CRPD第27條所揭示的工作及就業權,勞動部允應加強與民間團體溝通,積極確立庇護工場轉型退場的願景、目標,制訂系統性策略、行動計畫及具體時程,並修改相關法律,以維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與就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