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調查報告 |
審議日期: |
112/09/20 |
公告日期: |
11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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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2社調0016 |
案 由: |
蘇麗瓊委員、王榮璋委員自動調查,民國96年7月11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後,將庇護工場定位為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場所,屬於身心障礙者就業類型之一環。惟推動迄今,在自負盈虧及產能核薪之制度設計下,庇護工場不僅提供單位大多為非營利組織,並造成庇護員工常處於封閉性的工作職場,且所獲薪資普遍偏低,而轉銜進入一般職場就業之成效,亦不盡理想。《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即指出我國庇護工場未能使身心障礙者順利進入開放勞動市場,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時,委員會再度表達關切,認為庇護工場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充分參與社會,並指出「鼓勵基於身心障礙的隔離勞動市場」就是一種歧視。究政府相關機關對於庇護工場的定位與功能,有何檢討評估及具體解決策略?事涉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有深入了解之必要等情一案之調查報告。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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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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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文件: |
調查報告庇護工場運作現狀與成效案(外網).docx
調查報告庇護工場運作現狀與成效案(外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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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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