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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梧棲區公所未善盡審查義務,草率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並置臺中市政府另為適法處分之訴願決定於不顧,致予有心人士可乘之機,迅速買賣移轉祭祀公業不動產,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並促請中央主管機關檢討法制缺失與漏洞

  • 日期:112-07-18

監察委員:林文程、施錦芳

陳訴人向監察院訴稱,臺中市梧棲區公所未詳查王庚辛所申報之「祭祀公業王光珠」派下全員系統表真實性,率予核發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致該祭祀公業土地遭不當變賣,經提起訴願,該公所兩度未依臺中市政府訴願決定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仍作出與原處分同一內容之處分等情一案,經監察委員林文程、施錦芳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8日決議通過提案糾正梧棲區公所,函請臺中市政府議處相關違失主管,並請內政部就現行祭祀公業法制缺失與漏洞進行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林文程、施錦芳調查發現,梧棲區公所核發「祭祀公業王光珠」派下全員證明書過程,在申報人所提資料顯有疑義情況下,未善盡形式審查義務,進一步查明設立人與享祀人之真實關係,釐清所附祖先牌位、祭祀祖先活動資料之正確性,即草率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致予有心人士可乘之機,藉此迅速買賣移轉祭祀公業不動產,確有缺失。
 
監察委員林文程、施錦芳進一步指出,有關梧棲區公所核發「祭祀公業王光珠」派下全員證明書爭議乙案,前經臺中市政府先後於106年4月20日、107年2月27日2次為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梧棲區公所自應受該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拘束,並應立即依該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俾確保訴願人權益。惟梧棲區公所卻一再為相同之處分,置訴願決定於不顧,貽誤及時補救處理之時機,致建商繼續興建房屋並出售予不知情第三人,增加系爭土地處理之複雜度,怠失之咎甚明。
 
2位監委最後強調,祭祀公業條例立法意旨,係為加速祭祀公業法人化,或將其不動產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單獨所有,以健全祭祀公業土地之地籍管理,進一步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紓解長期以來祭祀公業財產管理及處分之爭議問題。然而,因現行祭祀公業法制規範相對寬鬆,實務作業未強制要求祭祀公業法人化,或將其不動產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單獨所有,且容許未法人化之祭祀公業僅以規約約定即可處分公業財產,加上地政機關審核時亦僅以所附規約、同意書(非印鑑證明容易造假)等資料即可辦理登記,以致產生有心人士容易從規約或同意書上下其手之現象或疑慮。內政部允應深入探究現行祭祀公業法制出現之缺失與漏洞,積極研謀改善對策,以落實祭祀公業條例制定之初衷,並以本案為鑑,加強對地方政府祭祀公業業務承辦人教育訓練,避免類似案件重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