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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通過葉大華、王美玉委員所提,原能會前主委謝曉星案調查報告,糾正原能會,並建請行政院速修性平三法完備相關權勢性騷法制

  • 日期:112-07-17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3日通過監委葉大華、王美玉所提謝曉星案調查報告及對原能會糾正案,理由為:
 
當機關首長(雇主)本身就是性騷的行為人時,由雇主自行調查,顯然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為此,保訓會早在107年就發現此問題,提醒各機關要修法。但原能會當時只針對所屬機關的首長進行修正,仍然保留原能會性騷申訴調查辦法中,將主任委員排除在外的「獨特」規定。行政院表示,除原能會外,沒有其他部會有這種規定。直到行政院調查完畢,原能會於112年3月方刪除該獨特規定。
 
而當媒體已大肆報導本案後,原能會雖然增設監視器、張貼申訴專線等,但始終以「沒有人申訴」為由,未啟動性工法第13條第2項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然而,立即補救措施本不以正式提出申訴、不以性騷擾成立為前提,不論民間企業或政府機關皆然,然原能會人事及一級主管卻堅稱「因無人申訴」故未依規定對本案進行調查並對受騷擾者提供協助,顯見對性工法認知偏誤、態度消極,故糾正原能會。
 
此外,經調查發現,原能會國會組某主任因眼疾開刀,復職後卻曾被謝曉星厲聲責罵其外型影響機關形象,另自110年8月24日至年底,111年全年,居家辦公時間長達1年4個月,連該會的主管共識營,都沒被邀請參加。原能會以居家辦公取代病假,顯然違反防疫居家辦公規定涉有違失,一併糾正原能會。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說,除個案的糾錯外,監察院同時注重制度面的完善,調查報告另請行政院檢討改善下列事項:
鑒於職場性騷擾事件經常發生在權力差距的當事人間,被害人往往選擇隱忍或不敢申訴,甚至被迫離開職場,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等,而加害人卻於事件曝光後隨即消聲匿跡或退休;又相較於民間企業未落實立即有效補正措施將面臨罰責,政府機關則無,使政府機關面對性平事件態度容易消極怠惰以對,更造成被害人噤聲;此外,本案更凸顯了機關首長(含政務人員)欠缺相關性別平權與人權意識,時值#MeToo浪潮,民間團體與立法委員均倡議修法,行政院亦宣誓於近期完成性平三法修法,故請行政院會同相關部會重新檢視申訴管道、調查處理及輔導教育等機制,落實人權維護。
 
而除性騷擾外,當機關首長成為職場霸凌的行為人時,同樣存在由哪個單位調查及調查結果可否信賴的問題,在原能會國會組主任長期居家辦公部分,雖無出於謝曉星刻意冷落、孤立的職場霸凌事證,但已呈現目前法規規範不周,亦有賴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進行修正。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指出,性工法及CEDAW公約均為保護、尊重任何人之意願、人格尊嚴與身體自主權,使受僱者在友善工作環境中,安全且不受干擾地工作,無論民間企業或政府部門,都一體適用。臺灣近年性別平等在國際評比上固然締造多項第一,但本案恰巧再次提醒理想與現實的差距,不論是職場霸凌或是性別歧視、騷擾的被害人,若非媒體爆料,既有機制使被害人在無支持或後援下,必須獨自面對來自內心的羞恥或自責,以及外在可能的閒言閒語或權勢壓力下噤聲。這是為什麼近期各界被害人,接連挺身揭發性騷擾時,社會大眾多半稱許如此勇氣,並譴責失當的言行,更加映證人權沒有領域或職位的分別,為普世價值,這正是監察院一直以來所致力維護的。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表示,期盼政府與民間企業重新檢視組織性平文化,配合法規的修正,如再有撼事發生,被害人也無需獨自面對在揭弊與失去工作的恐懼中,必須就這樣算了!監察院將持續作弱者的依靠,社會的良心,守護人權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