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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警察局某女主管如廁時遭偷拍,案發後依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案件作業程序,以被害人未提出申訴為由逕予結案,故未通報相關單位依法主動調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該局並於5日內迅即核准加害人退休,予人「鼓勵私下和解」之不良印象,並流言四起致當事人遭黑函檢舉重傷。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提案糾正警政署,另函請嘉義縣警察局檢討改進

  • 日期:112-05-02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

嘉義縣警察局某女性主管於110年9月在嘉義縣警察局如廁時,發現遭所屬陳姓警員竊錄,陳訴人認為機關處理本件性騷擾事件涉有違失,向本院陳訴。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由紀惠容委員、葉大華委員之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指出警政署訂頒之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案件作業程序與函示,如被害人未提出申訴或告訴,僅需將案件輸入管理系統即可結案,職場性騷擾案件則由督察單位另案查處而逕予結案,相關規定明顯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核有重大違失予以糾正。

紀惠容、葉大華指出嘉義縣警察局知悉所屬女性主管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後,依警政署相關處理流程,未即時啟動性平案件之主動調查、未依規定輸入婦幼案件管理系統及開立報案證明單、於案發後短短5天即迅速核准加害人退休,又未依規定查處對被害人之匿名不實指控,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確有違失,函請警政署及嘉義縣警察局檢討改善。

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指出:
一、依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機關於知悉性騷擾或職場性騷擾事件後,無論被害人有無提起申訴或刑事告訴,均應主動調查並即時啟動糾正及補救機制。內政部警政署未落實上開規定,在其頒佈之「性騷擾作業程序」與函示,竟規定各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案件時,如被害人不提出申訴或告訴,僅將案件輸入管理系統即可結案(警察機關內部之職場性騷擾案件則移由督察單位另案查處),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

二、本案嘉義縣警察局處理所屬女性主管於執行職務中遭偷拍,雖交由婦幼、刑事單位製作被害人及加害人筆錄,並立即調離加害人、改善廁所等工作環境、依被害人身心狀況核給公傷假、重行安排被害人辦公地點及協助提供心理諮商輔導等措施,惟因被害人未提出申訴及告訴,遂依警政署函示將全案交督察系統查處。然該局疏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無從於性別平等工作小組會議提案尋求周妥之處理方式,又未依規定輸入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且在案發後5日內迅速核准加害人退休,予人「鼓勵私下和解」、「家醜不外揚」的不良印象,損害警察機關形象,確有疏失。

三、本件性騷擾案件被害人為單位女性主管,與加害人長期擔服共同勤務,而加害人在該局任職近30年,因此案遭調職並立即申請退休,致內部因不明原委而流言四起。該局雖有透過各種管道及案例教育向同仁澄清,但仍遭不肖人員以黑函向警政署為惡意不實之檢控,嚴重傷害被害人名譽及內部和諧。警政署指派駐區督察依檢控內容調查陳訴人之前,未依規定先行研判該匿名檢舉是否挾怨報復或惡意中傷;於查明檢舉內容不實後,又未調查檢舉人之身分並予嚴懲,形同對陳訴人的二次傷害,且不足以遏止警察機關匿名檢控之歪風,有檢討之必要。

調查報告另針對嘉義縣警察局將被害人調任非主管職務一節,指出機關首長基於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及業務運作之需要,基於人事指揮監督權限,本得就所屬人員之職務為合理必要之調整,屬員並無要求調任主管職務之權利。該局於案發後,多方協助被害人調整職缺,基於機關用人及整體考量,決定將其由科長調任為同一陞遷序列之警務參,所為之調任處分並無違法或明顯之瑕疵,自應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