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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麗園國小發生游泳教練於訓練時不當傷害學生等情,惟經本院調查該校涉有未確實依法通報、監視錄影設備管理不當等違失;且新北市政府及該校均未諳校園事件處理流程,中央及地方針對此類調查報告應如何提供,尚未訂定調閱及提供辦法,監察院將函請相關單位儘速檢討改進

  • 日期:111-12-20

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

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所提新北市林口區麗園國小游泳教練訓練傷害案調查報告於111年11月10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促請新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確實檢討改進。
 
麗園國小未確實依法進行責任通報義務

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調查發現,該校游泳教練於109年11月30日訓練時丟擲浮板擊中當時於水道練習的學生,造成其眼角膜受傷。該教練雖於同日訓練後,即發現學生受傷,並協助就醫、通知家屬,且告知該校學務主任。然該校卻未立即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學務主任更遲於110年2月24日方將上情通知該校校長,經校長指示進行校安通報,該校卻仍漏未進行社政通報;復於110年5月新北市教育局查該事件非校方所稱意外事件,更經數次函文、電聯該校通知修改校安通報類別為管教衝突。惟該校仍遲於110年5月19日竟以再次進行校安通報為之,非依據教育局建議修改校安通報類別;並於5月20日才進行社政通報,顯逾兒少權法規範法定通報時間達170日。該校顯未於事件後,依限進行校安通報及完成社政通報;後續更未遵循新北市教育局之建議即時修改校安通報、補行社政通報,顯有嚴重違失;新北市教育局未於110年2月已悉此案進行校安通報時,即通知該校更正校安通報類別及督促完成社政通報,確有督導不周之實。新北市政府應立即查察此案中負有依法責任通報義務人員,並依相關法規、辦法研議懲處。
 
學校及新北市政府均不熟稔校園事件處理程序
調查報告中指出麗園國小於110年3月4日召開本案第1次審委會、110年9月1日、111年5月31日分別完成兩次調查報告,卻於首次調查期間,未因應110年7月30日增修「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相關規定召開校事會議及辦理調查。且新北市教育局亦未察,並予以核備該校所提之調查報告。案經學生家長提出申訴後,新北市教育局方於111年2月10日函請麗園國小按規定召開校事會議、重啟本案調查,均核有違失。
 
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機尚未訂定「校園事件」調查報告調閱及提供辦法
且查,該校雖於110年9月1日完成第1次調查報告,學生家長亦於同年10月27日向該校提出調閱調查報告,但該校與新北市政府研商後,僅以調查報告部分結論函予學生家長。學生家長不服,遂向新北市政府訴願,經新北市政府審理後,認訴願有理由,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分離原則」將調查報告提供學生家長。然而,新北市教育局及該校經討論後,卻決定將調查報告大部分隱匿後方予提供,此舉儼然擴大親師不信任關係。經查校園事件調查報告教育體系尚未訂定調閱及提供辦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允應確實研擬相關指引,供申請人及各級學校俾憑辦理,未免後續徒增訟累。
 
麗園國小未善盡校園監視錄影管理之責
監委指出,本案事發後,學生家長自該校師長取得監視錄影畫面片段,查該校未確實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保存事發泳池之監視錄影畫面,致生事發時之錄影畫面滅失,衍生後續行政調查、司法偵查之窒礙。且該校師長自行提供該些監視錄影畫面予學生家長,此行為並非該規範所允許,實有疏責。該校雖亦循新北市政府訂定之規範,制定該校之監視系統管理要點,惟該校主管人員對該要點卻無所悉,新北市教育局亦未善盡督導之責,均容有改進之處,應儘速確實謀求改善。
 
應正視學校儲備主任未受訓即任行政職之現況
此外,二位監委指出,麗園國小為新北市重點體育培育學校,然該校近年行政管理人員屢出現管理層面議題。108年該校發生教務主任高漢懋偽造文書、詐取該校網球隊相關經費,且該校時任校長及行政人員均涉有重大缺失,經本院糾正在案(109教正0013號糾正案);又於109年發生本案,事發時主辦此案之學務主任時任為儲備主任,尚未完成儲訓課程暨訓練,致使其對相關法規及實務處理經驗生疏,衍生適用法規錯誤之違失。新北市政府允應就該校管理層面進行通盤瞭解,並正視現行各級學校儲備主任未完成儲訓課程即任行政職之現況,確實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