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警政署、臺北市警局及北投分局關於受刑人涉私見親友等違失,監察院提出糾正

  • 日期:111-12-08

監察委員:蔡崇義、陳景峻

110年4月28日有媒體報導趙男於107年4月10日在其臉書PO出一張借提應訊之受刑人洪男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吃便當照片,並稱「誰像你這麼好關  還可以出來吃便當」等語,引發輿論質疑警方借提人犯竟私下通融得以見親友。另翌日有媒體報導,因趙男餵毒其手下致死而導致楊、郭2男於110年4月10日至趙男經常出入之北投媽祖文化協會開槍示威,嗣於同月29日高調搭乘高級跑車至北投分局投案,該2男在多位小弟撐傘陪同下進入北投分局,遭多家媒體批評猶如走「星光大道」。監委蔡崇義、陳景峻立案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警政署、臺北市警局及北投分局,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

兩位監委指出,北投分局因偵辦他案,先通知趙男於107年4月9日至偵查隊訊問,再於次日至臺北監獄借提洪男回偵查隊協助調查,除非有警務人員通知趙男,否則其無從得悉借提洪男一事及其到達分局之時間。惟究係何人通知洪男親友至偵查隊會面,案關人員於警政署調查時皆稱「不知道或不記得」,臺北市警局翁副局長於本院詢問時當場表示「同仁所謂不復記憶有避重就輕之嫌」,北投分局前陳分局長於本院詢問時亦當場表示,曾問洪男之弟稱「當時是有警察通知他,但是誰通知並不瞭解」。且洪男親友身分及是否包含趙男、該2人會面經過、何時拍照等情節,警政署、臺北市警局及北投分局迄今仍無法釐清,核有重大違失。雖事後已對相關警務人員予以行政懲處、修訂相關法令及加強門禁管制措施,仍有予以糾正之必要。

兩位監委另指出,楊、郭2男臨時逕赴北投分局自行到案,遭多家媒體批評猶如走「星光大道」,並質疑警方有未上手銬等疏失。經警政署調查後,認為犯嫌至分局大門時,員警未執行拘提作為,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對相關警務人員予以行政懲處。惟經檢視媒體之錄影畫面,當時正下雨,撐傘避免淋雨乃人情之常,且犯嫌從分局前道路旁步行至大門僅數秒時間,實難符合媒體所稱之為「星光大道」,另有些媒體所引用之擷圖經本院比對,並非犯嫌在北投分局門口而是北投捷運站附近;再者,犯嫌既願自行到案,尚無危及警務人員安全之情事,並不符合〈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第2點得使用警銬之要件;又拘提係經由強制力使被拘提者到一定處所應訊,犯嫌既已自行抵達該分局接受訊問,實無須再執行拘提。

兩位監委強調,媒體報導與事實有所出入(例如有些擷圖內之投案地點並非北投分局、將犯嫌下車後有人撐傘陪同步行至分局門口之投案過程比喻為星光大道)或不符法令(例如質疑警方未對犯嫌上銬,但實際上不構成使用警銬之要件)之部分,警政署、臺北市警局及北投分局應於第一時間對外澄清說明,惟該3機關皆未為之,應檢討改進。甚至陳分局長於110年4月29日下午4時記者會仍稱「未將2名犯嫌上銬,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該分局會深刻檢討」,對於自行到案之犯嫌是否應上手銬之法令規定,媒體可能不瞭解而憑直覺質疑何以未上銬,尚可理解,但高階警官亦有所混淆,順應媒體說法,致錯失澄清說明之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