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111/12/08 |
公告日期: |
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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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111內正0022 |
案 由: |
蔡崇義委員、陳景峻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因偵辦他案,先通知趙男於民國107年4月9日至偵查隊訊問,再於次日至臺北監獄借提洪男回偵查隊協助調查。惟究係何人通知洪男親友至偵查隊、洪男親友身分及是否包含趙男、該2人會面經過、何時拍照等情節,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北投分局迄今仍無法釐清,核有重大違失,爰提案糾正。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111.12.09北投案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111.12.09北投案糾正案文(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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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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