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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法官曾平杉任職法院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情事,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審查全數通過彈劾

  • 日期:111-03-1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法官曾平杉,自86年6月起至102年12月間,於任職法院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聚會,並接受翁茂鍾給予其本人、家人及友人各類幫助,及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經監察委員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調查相關事證後,認曾平杉身為法官,卻未能審慎交友,保持應有分際,嚴重損及法官應保有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核有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3月3日上午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理由略為:
 
一、曾平杉於76年間即與翁茂鍾因參加喜宴相識,且知悉翁茂鍾時任佳和集團總經理;另查,曾平杉之女於82至83年曾經持有怡華公司股票總額約10萬元至18萬元不等(以每股10元計算),曾平杉本人於84至87年亦曾經持有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總額約200萬元至210萬元(以每股10元計算),顯見曾平杉與翁茂鍾交情匪淺。86年間佳和集團旗下怡華公司所涉百利案經媒體大肆報導,且依翁茂鍾記事本所載於90年8月9日「曾平杉家 討論百利案」勾稽可明,曾平杉顯有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涉訟中,並且討論提供法律意見。

二、曾平杉既已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涉訟中,除毫不迴避討論提供涉訟案件法律意見外,並持續與翁茂鍾飲宴見面往來、接受翁茂鍾給予其本人、家人及友人各類幫助,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核有違失,情節重大。

三、曾平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第49條第1項、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點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8條第2項、第3項及第22條等規定,違失行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