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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11/03/03
公告日期: 111/03/24
字  號: 111年劾字第2號
案  由: 被彈劾人曾平杉自86年6月起至102年12月止之期間內,先後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南分院法官,任職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討論其所涉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且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聚會,並接受翁茂鍾給予其本人、家人及友人各類幫助,及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等情。以上各節,均有損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事證明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3/01/19 112年度懲上字第2號 兩造上訴均駁回。
112/01/18 111年度懲字第3號 曾平杉被移送如表1編號5、6、24、25所示部分免議。其餘被移送(即如表1編號1至4、7至23所示)部分均不受懲戒。
113/01/19 112年度懲上字第2號 兩造上訴均駁回。
本案文件: 111年劾字第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x 111年劾字第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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