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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美鈴 監察委員

楊美鈴
楊美鈴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5/05109年劾字第17號被彈劾人黃丹怡於擔任南投縣竹山鎮長期間與任職主任秘書之被彈劾人洪丞俊,共謀利用發包工程之職權藉以收取回扣,除向以廣澐營造有限公司名義承包竹山鎮公所發包工程之林○頤3次收取回扣款共新臺幣(下同)79萬4千元外;另經由白手套林○頤向「水車及通學農路改善工程」得標廠商宏昇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賴○義收取回扣款15萬2千元。又洪丞俊指示白手套林○頤向賴○義收取其承攬25件小型工程回扣款13萬元,惟黃丹怡私下要求林○頤直接將該款項交付給渠後,林○頤遂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25日在鎮長辦公室交付其中10萬元回扣款給黃丹怡收受。另洪丞俊利用核撥款項權限,迫使建築師徐○貴經由員工蔡○芬交付「竹山第十三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後期未完成工程)」設計費10%之回扣款5萬4千元;洪丞俊復經由白手套洪○卿向「竹山綠帶工程」及「竹山桂林山水工程」之得標廠商石○堅2次收取回扣款共34萬3,200元。被彈劾人黃丹怡與洪丞俊共同或個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利用法定職權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6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9/03/30109年劾字第9號國立交通大學教授林顯豐於102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兼任該校生醫工程研究所所長期間,自106年9月7日至107年12月11日兼任氣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共計1年又3個多月,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8/10/08108年劾字第14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陳莉惠於任職期間,兼任鴻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8/14106年劾字第20號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副局長王允宸任職期間,就高亨股份有限公司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案,涉嫌收受新臺幣10萬元賄款,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7/06106年劾字第18號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步兵104旅前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身為高階軍官,竟於民國104年7月19日上午7時許在該旅貴賓室對女性部屬A女有強吻3次及撫摸胸部1次之行為,嗣於A女提出告訴時,竟對A女提出誣告等罪之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其成立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刑確定在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認其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提起公訴,其上開行為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6/14106年劾字第16號國立交通大學教授謝漢萍於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5月14日止兼任該校副校長期間,擔任大陸地區企業鉅泉光電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公司之獨立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1/05106年劾字第3號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前處長趙代川未依專案會議之建議或結論,先查明文件是否解除機密、銷毀,並釐清要行政調查或刑事偵查,未先簽呈局長核定成立專案,即貿然於會後決定洽臺北憲兵隊與會討論,復核定該隊與軍事安全總隊同向魏姓民眾洽談購買或歸還文件,取得後卻遲不辦理鑑密,反命下屬以魏姓民眾「盡力於有關軍事工作,成績優異」頒發新臺幣15,000元獎勵金,並請其簽署「自願協助調查、接受訪談、無償歸還三份國軍文件」引發非議,以上各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6/01/05106年劾字第2號為國立陽明大學教授張正,於擔任該校生物醫學暨工程學院院長期間,兼任立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經營,並領有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2/13105年劾字第58號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台南艦前艦長江東興,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2日任由未具備適任證書之駕駛員當值,又指揮駕駛未採取適當之避讓措施,因而發生第1次船舶碰撞海損事件,遭法院裁判該艦須負75%之碰撞責任。該艦前艦長楊志成於金門料羅港及東沙海域因親自操船不當,致該艦於101年8月30日發生第2次觸礁擱淺海損事件,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復於102年12月22日再度發生第3次海損事件,肇致103年竟變成船艦全損才賠之保險條件。該艦4年內發生3次海損事件,共停航848天,3次海損維修金額高達新臺幣3億8千萬餘元。江東興及楊志成違失情節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10/11105年劾字第50號新竹縣五峰鄉前鄉長秋賢明濫用職權指示該縣五峰鄉公所社會課清潔隊隊員彭菊如為不實核銷經費及浮報公款,致生該鄉公所預算管控、經費核銷、事後憑證及帳表稽核等公文書正確性之損害,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18105年劾字第38號為國立交通大學教授兼資訊科學與工程研究所所長荊宇泰任職期間,兼任大湳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該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18105年劾字第37號原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前局長曾榮鑑任職期間,兼任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17105年劾字第36號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前市長、新北市中和區前區長邱垂益任職期間,兼任富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富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且分別投資富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例51%,及富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例25%,其持股比例均已逾10%法定上限,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17105年劾字第35號為國立中央大學教授張翰璧兼任該校出版中心主任期間,亦兼任時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等法令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16105年劾字第34號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於104年2月11日15時30分發生6名受刑人持作業用剪刀挾持人質並奪取槍彈越獄事件,前典獄長陳世志、前戒護科長王世倉對受刑人檢身及作業工具管理鬆散、督導無方;且陳世志不重視警鈴測試,致全監警鈴響起時,其於典獄長辦公室內竟全未聽聞,錯失處置先機;而前副典獄長賴政榮及王世倉得知暴動後,未立即向陳世志報告,亦未下令戒護人員攻堅或請到場員警支援,即逕赴戒護科辦公室對受刑人進行無效之勸說;王世倉更屈從受刑人要求,下令提帶與其等有夙怨之其他受刑人到場,險另起事端;嗣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面對受刑人破壞械彈室並奪取槍彈之緊急狀態,亦未依法處置而遭挾持,致全監群龍無首,事態擴大;賴政榮自車檢站獲釋後,竟指示下屬向媒體謊稱在演習;陳世志、王世倉於接受媒體採訪時及經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於12日上午簽核提報矯正署之檢討報告內,均敘述換人質之不實情事,致矯正署據以撰述並公布調查報告,引發各界猜疑,嗣後方由法務部責令矯正署重行調查提出續行調查報告以更正;是陳世志、賴政榮及王世倉處理本件6名受刑人暴動越獄事件,未依矯正署及高雄監獄所訂定之暴動處理程序規定處置,致生多起槍戰及6名受刑人集體自戕之嚴重後果,並招致外界物議,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8/15105年劾字第33號國立政治大學教授胡聯國,借調至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兼任該校管理學院院長期間,兼任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且實際參與經營,並領有獨立董事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4/22105年劾字第15號徐永煌於任苗栗縣通霄鎮鎮長期間,兼任協發及協鑫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且其持有協發、協鑫股份有限公司、鈺豐及廣豐有限公司股份總額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及投機事業禁止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5/04/22105年劾字第14號花蓮縣瑞穗鄉鄉長陳進光於任職期間,違法兼任精鵠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及投機事業禁止之規定,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3/12/19103年劾字第14號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文政,承辦該署102年度偵字第230 號偽造文書及102 年度偵字第3434號侵占案件,踰越檢察官職權,並有損檢察官公正形象,顯有違失,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
101/10/09101年劾字第20號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等學校前校長張世明,分別於98年12月某日及99年12月某日,在該校校長室不法收受該校營養午餐承包廠商復強食品有限公司交付之現金,合計新臺幣20萬元,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嚴重影響教育界良善風氣,爰依法提案彈劾。...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