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詹益彰 監察委員

詹益彰
詹益彰 監察委員
屆次:第3屆
任期:88.02.01~94.01.31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94/01/18094交正0002詹委員益彰提: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執行海水淡化計畫,施工品質及進度控管不良,履約爭議處理時程冗長及決策反覆,致試車期程屢屢延宕,嚴重影響計畫供水期程;試車期間未依合約規定項目檢驗水質,驗收階段亦未考量試車已存在之諸多問題確實查驗產水性能,致已正式運轉量產之海水淡化廠運轉效能偏低;另部分用地徵收後未及時完成產權移轉登記,致廠房竣工後長期閒置,須耗費公帑二度辦理徵收,包裝水空瓶驗交後未妥適儲存報廢,造成財物損失等;經核均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詳全文
94/01/05094財正0006郭委員石吉、林委員時機、詹委員益彰提︰中油公司初聘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該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二期儲槽爭議之訴訟,其所持委聘理由顯屬牽強;在初聘期間屆滿後,復未尋求釋示是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即逕與常在續約;又該公司支付常在之法律事務費用,其憑證報銷與審核,未能遵循會計法及該公司「支出憑證報銷及審核程序」相關規定辦理,均屬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3/12/23093國正0018詹委員益彰、廖委員健男提「國防部軍醫局辦理國軍衛生勤務人員獎助金核發過程,忽視內部控制機制之貫徹,對於所屬聘僱會計員余美月久任其職,未能切實監督考核其操守及行為,又國軍衛生勤務人員獎助金請領名冊未經人事主管人員按名審核,發放統計總表審核作業草率、未盡嚴密,各冊報單位未依規定保管相關憑證資料;另國防部主計局對軍醫局內部審核督考、管制有欠落實,肇致余員長期虛設人頭帳戶詐取公款高達新台幣三千二百四十三萬一千一百四十八元,嚴重損及國軍整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93/10/19093交正0015詹委員益彰提:台北縣林口鄉公所辦理「民國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上半年小型工程」,未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規定程序辦理招標,逕行採用限制性招標;辦理招標過程,欠缺公平合理遴選機制;另辦理嘉寶村斗厝坑四一號擋土牆工程驗收作業審查未盡確實,任由廠商提供不實知檢測報告據以驗收;經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3/09/08093內正0035詹委員益彰提「自五十五年起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未配合系爭三七五出租耕地標示變更,辦理租約內容變更登記,致使八十五年宜蘭縣政府辦理農地重劃分配土地之出租耕地面積發生錯誤,衍生後續諸多爭執,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顯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3/07/07093內正0025林委員鉅鋃、林委員將財、詹委員益彰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勞動暨安全衛生檢查顯失之草率,流於形式,坐視轄內嘉太工業區三元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及朴子工業區隨益保麗龍股份有限公司工廠雇主未落實執行廠內自動檢查、安全衛生管理及員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肇致二廠相繼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二十五日發生嚴重火災、爆炸之重大災害。內政部與勞委會就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暨查處職責迄未釐清,各執己見、推諉塞責,致嘉義縣消防局囿於本位主義,既疏於執行該類物品之管理及檢查,亦未依該局既定計畫切實執行,置轄內三元廠保安監督人怠未執行廠內自主管理於不顧,罔顧公共安全。經濟部輕忽本院歷次糾正案多次促請改善之要求,除未積極推動區域聯防體系,亦未督促所屬加強工業區工廠安全之輔導管理及廠外警報裝置之裝設;經核上開各機關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由」。...詳全文
93/06/21093國正0008林委員秋山、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詹委員益彰提「國防部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成效不彰,進度持續嚴重落後,洵有違失」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93/05/19093內正0016詹委員益彰提「台北縣三峽鎮公所辦理核發該鎮都市計畫道路拓寬申請就地整建建築執照,不符建築法及台灣省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等相關規定,且未依規定妥善保管建築執照檔卷,均核有違失;另該所發現所核發之建造執照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未經通知改正,即逕予廢除執照處分,復於函告建造執照作廢後,又核准變更設計案,均有違誤;台北縣政府未善盡監督責任,亦有疏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3/03/03093財正0009詹委員益彰、郭委員石吉、呂委員溪木提: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對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未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安全防護措施,遭歹徒裝置設備,側錄存款戶之金融卡相關資料;該行危機處理通報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存有重大缺失;內部管理鬆散,未落實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衍生弊端,情節重大,爰予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92/11/05092內正0039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守高、詹委員益彰、郭委員石吉、廖委員健男所提「為國防部辦理國防役制度雖有相當成效,然欠缺明確之法律依據,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忽略衡平性考量,破壞兵役之公平性;對於強化國防自主之目的,缺乏通盤之規劃與整合,公私部門之整合平台尚在初步階段;審查機制流於形式,徒增用人單位困擾,又乏對用人單位之課責機制,約束力薄弱,對訓儲人員保障明顯不足,並造成甄試不公之疑慮,週延性與合理性均有不足,洵有缺失,爰依法糾正」。提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
92/10/08092財正0036詹委員益彰提:高雄市政府未能整合市府相關單位,相互配合支援,致無法有效管理市有非公用土地;又未及時發現市有非公用土地,遭違法使用或占用,並儘速依法排除,致無法有效遏止占用情事發生;復對於已出租及遭占用之市有非公用土地,經法院判決時效消滅無法求償,或已逾求償時效,將無法求償之積欠租金及使用補償金,高達一億一、七四一萬餘元,損及政府權益,均有重大違失案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92/09/12092教正0004黃委員武次、詹委員益彰提案: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事行政業務之統籌主管機關,就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聘用國防科技顧問曹昺昌等七人每月支領酬勞超過三○、二八○元,核與規定未合;又行政院暨部分部會及其所屬六機關於該組織法(條例、規程)規定外自行聘用有給職顧問五十七人,該局就其主管業務部分,未能察覺導正;部分機關自創職銜聘請顧問,分歧不一,迄未妥為規範簡化處理;現行延聘顧問之相關法令顯欠明確周延,致部分機關對聘用顧問之必要性及人數未能審慎考量,該局未盡確實監督嚴格控管之責;另該局未就審計部建議事項主動儘速溝通因應等經核均涉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2/09/03092財正0032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詹委員益彰提: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消防署於國內SARS疫情發生後,未及時協調及建置SARS病患之空運後送機制,致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澎湖縣衛生局請求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直昇機緊急後送陳姓SARS病患時,竟遭拒絕;行政院衛生署亦未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授權,積極完成緊急醫療救護實施計畫,影響緊急救護之時效及品質,皆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2/08/27092交正0020柯委員明謀、李委員友吉、詹委員益彰、呂委員溪木、郭委員石吉、黃委員煌雄提:空軍四四三聯隊所轄台南基地內警衛安全、工程督導、飛安管制與塔台航管等因執行職務過程輕率敷衍,有關勤務訓練不足,飛安意識淡薄以及軍紀廢弛,因而發生復興航空公司編號GΕ五四三班機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晚間降落台南機場時撞擊停於跑道面之施工車輛,造成失事事件,嚴重損及軍民合用機場飛航安全與國軍整體形象。民航局暨所屬台南航空站對於廠商施工安全勤前教育不足,針對承商工程進度落後未能及時斷然處置依約處理,因循拖延,復無法有效約束與督促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有效改善危險與違法行為致生事故,亦有違失,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92/07/02092財正0020黃委員煌雄、郭委員石吉、詹委員益彰提:行政院未能積極運作立法,坐令未依法律設置之機關單位,卻擁有年度預算之有違組織與預算體制之現象,持續經年;對於部分特別收入基金之分類歸屬及預算編列方式,與「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未合之情況,並未能妥為導正,均有失當;經濟部將原應收繳國庫之四合一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建築群,衍生收入,充當為推廣貿易基金之財源,與「國有財產法」及「貿易法」相關規定,顯有違誤,亦屬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詳全文
92/06/18092內正0021林委員鉅鋃、張委員德銘、詹委員益彰提:行政院疏於監督,致內政部、經濟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除對實施已近十年之公共安全維護方案「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子方案」載明之權責事項猶混淆不清、相互推諉之外,對於窒礙難行之處,迄未能劍及屨及,適時研謀具體對策,任令管理與執行層面之盲點持續存在,致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難以確保。又近十年來國內爆竹煙火業,合計發生三十一件重大災害,共造成六十人死亡、四十六人受傷,其中以嘉義縣發生八件,造成二十四人死亡、一二人受傷;台南縣發生六件,造成九人死亡、十一人受傷,最為嚴重,惟嘉義縣政府及台南縣政府明知轄內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猖獗,卻未能及早研謀遏阻良策,並善盡管制、查報之責,肇致轄內該等地下工廠之重大災害頻仍;經核上開各機關均顯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2/06/17092財正0019詹委員益彰、古委員登美、柯委員明謀提:經濟部動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代墊中船公司﹁再生計畫﹂裁減人員年資結算金不足數九十億元案,辦理過程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92/05/20092交正0013詹委員益彰提:台北縣政府辦理該縣「蘆洲鄉灰國宅新建工程」,執行效能嚴重不彰,亦造成公帑鉅額損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
92/05/07092內正0017李委員伸一、詹委員益彰、黃委員煌雄提「台北市政府於﹃台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通過施行﹄,僅以短期內無法重新劃分里的行政區域為由,即延後辦理第九屆里長選舉,並延長現任︵第八屆︶里長任期,率然改變與選民的政治契約,顯未具正當性;又匆促公告延後辦理台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對於已投入大量人力與時間之里長候選人而言,並未充分維護渠等公法上信賴保護利益,顯有未當;另不服行政院﹃撤銷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之行政處分,捨行政救濟程序而聲請釋憲,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後,又因已達實際延選之目的,而未再提救濟爭訟程序,有違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之常規,而有造成不良示範之虞,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提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
92/05/07092內正0013林委員鉅鋃、詹委員益彰、廖委員健男提「為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規劃及辦理以替代役男作為機動保安警力,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等規定,配套措施殊欠完備,爰依法糾正由」乙案。提請 討論案。︵糾正案文印附︶...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