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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 監察委員

陳師孟
陳師孟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7年1月29日至109年1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7/15109司正0008矯正署及所屬臺北監獄罔顧許姓受刑人入監4個月內屢屢因休克敗血病等症狀而7次戒護外醫急診及精神狀況異常等實情,否准其家屬保外醫治之請求,且臺北監獄明知監內門診已無法符合其醫療需求,卻遲未向矯正署提出保外醫治申請程序,直至病況惡化且心跳停止,始火速促家屬辦理具保手續,所為悖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應保障收容人尊嚴及提供適切醫療處遇權益。另矯正署各監與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間,欠缺受刑人病情與醫療診治之統整與協調機制,致發生監所內門診醫師認收容人病情有移送病監之需要,而培德醫院卻不予收治之窘況,使病況嚴重之受刑人宛如「醫療人球」,在監內無法獲得適切醫治,又未能允許至病監接受診療,嚴重影響受刑人健康醫療權益等,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7/08109財正0013高涌誠委員提:花蓮縣政府為因應砂石加工產業發展及疏濬該縣木瓜溪河床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需,前報經行政院於74年7月24日核定將該縣吉安鄉廣榮段66.3111公頃土地編定為工業用地,惟編定30餘年迄今仍未能進行實質開發,顯見其行政之失諸消極與效率不彰,不利於砂石供應及河川疏濬;又該工業用地編定後歷經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三時期之制度變革與銜接,至今卻仍淪為全臺早期編定工業用地中唯一未完成開發之案件,亦凸顯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之督導不周;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所屬原花蓮農場(現已併入該會臺東農場)及花蓮縣政府亦未善盡本案工業用地管理機關及報編與開發機關職責,漠視尚未開發之該工業用地原承租人一再轉租並最終由多家砂石場擅自進駐經營使用,致引發爭議並損及國家公產權益,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9/01/16109教正0001陳師孟委員、高涌誠委員提:臺北市政府未能審慎評估各項替選方案,於中央政府進行「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員山子分洪工程計畫」及規劃「圓山疏洪道」可行方案評估之際,貿然宣布拆遷中山舊橋,將中山舊橋分塊切割為435塊,移置再春游泳池舊址;且拆卸前,並無可行之易地重建計畫,迄今已逾16年,仍無具體方案,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9教正0001)...詳全文
108/12/17108內正0045高涌誠委員、陳師孟委員提,臺北市政府採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手段,以獲捐取得臺北市文山區永建國小遷校等用地為前提,配合中國國民黨將革命實踐研究院中興山莊土地由「行政區」、「機關用地」變更為價值較高的「住宅區」等,俾便該黨出售土地予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籌措黨務經費。然本案涉及中國國民黨黨產處理及產權取得爭議,時任臺北市市長馬英九身為行為時該黨副主席,卻未自行迴避,仍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0日核准中興山莊南北側土地都市計畫專案變更規劃結果。再依94年4月馬英九先生擔任臺北市市長期間市府所擬計畫草案顯示,中國國民黨為本案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唯一實施者,藉都市計畫回饋條件之成就,獨得變更後新增之「住三用地」1萬3,538坪,然因欠缺對整體地區發展需求之考量及其他私地主開發權益之調和,致民眾多有質疑與陳情,尤有甚者,最後都市計畫委員會甚至決議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以特定價格收購被劃為保護區及學校用地之其他地主土地,做為都市計畫變更條件之一,致其他私人地主之土地權益單方淪為實施者獨得住三用地之回饋條件標的,不僅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未合,更有圖利特定政黨及財團之疑慮。此外,本案持續有相關行政調查及刑事調查進行,臺北市政府卻以案涉政治問題、地權疑義非屬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權責等由切割,賡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並發給建造執照,增加黨產處理或原權利人權益回復之困難,均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2/12108教正0019陳師孟委員提: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辦理該校實習商店興建營運移轉案,規劃及實際執行均欠缺公益性,對於作為教育主體之學校師生並未帶來具體實質效益,且該校與BOT廠商議約時,未妥慎維護學校權益,於未符法令及招商文件規定條件下,即刪除或修改原招商公告契約,減輕BOT廠商履約責任,損及學校權益;另本案實際使用現況為餐廳,然使用執照登載為高中教室,用途不符實際,有違建築法規定等,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2/11108司正0006賴芳徵於103年4月29日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出入口與數十群眾集會靜坐訴求反核四,被警方逮捕。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副分局長李權哲明知其右手受傷與賴芳徵無關,竟於案發當日下午即向媒體誣指賴芳徵傷害罪嫌,再提出虛假之受傷照片移送檢察官偵查,並於偵查審理筆錄具結虛偽證述賴芳徵傷害罪嫌,提出告訴,已涉有誣告罪、偽證罪、偽造證據等罪嫌。李權哲之下屬員警並於職務報告書及偵查審理筆錄附和其虛偽指述,詎中正第一分局未查,仍據以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顯有栽贓賴芳徵,入人於罪之重大違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有監督不周之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1/19108財正0028瓦歷斯・貝林委員、陳師孟委員提:經濟部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除高壓智慧型電表讀表系統延宕1年半完成外,低壓部分,以目標100萬戶為例,原規劃於民國(下同)104年完成建置,實際迄107年僅完成23萬戶電表安裝(不含系統),進度大幅落後;99年至101年間驗收合格之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高壓智慧型電表,105年1月起「不良回饋系統」陸續反映其讀表器介面單元(MIU)故障,惟台電公司明知契約規定全數換貨期限為驗收合格日起5年內,倘超過門檻(5%或1%)廠商應全數換貨,卻拖延迄106年7月26日始確認各契約之故障率,並函請廠商依約辦理「全數換貨」(3採購契約故障率超標,共10,850具);依據經濟部能源局98年至99年之「通訊技術測試」,於100年至101年布建低壓智慧電表1萬戶時,未考量既有電表裝設位置多位於通訊死角及頻段限制等因素,於101年率爾斥資2.4億元進行1萬戶之前期布建,無法為後續大量布建所用,致106年另啟爐灶等情,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07/08/09107內正0014陳師孟委員、蔡崇義委員提,內政部明知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對於犯預備行賄罪之人逃匿致行刑權罹於時效不得再執行刑罰後,是否具該法所定候選人資格,已發生法律適用之重大爭議,修法具有重要性及急迫性,詎該部於99年7月函復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後將研議修法後,歷時8年,多次延宕,迄107年2月始提出該條修法草案增列「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而未執行,為候選人消極資格」之規定,上開期間該法已歷經8度修法,該部貽誤修法契機,使犯預備行賄罪之人逃匿致行刑權罹於時效不得再執行刑罰後,鑽法律漏洞而具有候選人資格,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核有行政怠惰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