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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綺雯 監察委員

江綺雯
江綺雯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09/07/21109內正0027劉德勳委員、江綺雯委員提,新竹縣政府所屬相關單位,於81年間辦理該縣湖口鄉光華路126~156號等15戶建物施工管理與第一次測量作業,顯有草率不當之處;另於88~89年間以「地籍圖破舊,位於都市邊緣」為由,辦理上開建物之基地地籍圖重測過程,實有瑕疵及疏失,該府未善盡監督輔導之責,自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7/09109內正0024尹祚芊委員、江綺雯委員、蔡崇義委員提,臺中市大雅區中和六路92-7號農地違章工廠,於108年10月3日發生火災,並延燒至同為鐵皮建築,與火場間隔8米車道,上方設有人字型屋頂之92-6號,經查臺中市政府於104年8月即認定屬新違建,迄發生火災,均未依規定處罰鍰或命其停止使用或拆除;另火災搶救,未諳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第19-2章所述鐵皮建築物災害特性,於92-7號已全面燃燒,92-6號內部無人受困情況下,仍派員入室監測煙熱任務,且未有水線伴隨,造成2位消防員殉職,確有違失案。...詳全文
109/07/08109財正0014江綺雯委員、方萬富委員、林雅鋒委員提: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內部監督管理鬆散,且稽核機制失靈,未能主動警覺醫師長期未親自診察即開立不實診斷書之弊端;復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該院林俊杰醫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後,三軍總醫院對於其之違法行為仍飾詞狡辯,一再迴護,且未確實進行行政調查,並積極檢討改進,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9/06/16109內正0021李月德委員、陳慶財委員、楊美鈴委員、江明蒼委員、江綺雯委員提,高雄市政府將應專款專用於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事項之民間捐助救災款項,用於購置機關執行業務所需之設備及用作與氣爆災害事件無直接關聯之設施維護費使用,顯與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有間;又該府對於該府市長當時公開與捐贈單位及其所捐贈支票合影公諸於世、具宣示效果之新臺幣3,204萬1,910元捐款,迄本院完成調查時仍未能完全釐清該筆捐款之相對應收據,相關作為,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12/17108內正0043江綺雯委員、林雅鋒委員、楊芳婉委員提,本案臺南市政府因未設緊急安置庇護中心,對緊急安置之黃童,未及完整評估,即指示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下稱家扶中心)先行媒合並安置於寄養家庭,對寄養家庭又未依相關指標進行複核,緊急安置期間亦未實地訪視 ,顯未善盡監督之責。該寄養家庭將年幼的黃童與曾受家内性侵,且尚在心理輔導之楊童安排睡在同一通舖,其風險評估不足。其後黃童在寄養家庭遭楊童多次性侵,市府於107年4月8日受理通報後,在兒童受創後亟需親子依附關係之際,卻以尊重幼童意願為由,拒絕黃母於同年4月13日及26日申請親子會面,又遲未告知黃童父母 該重大事件,均有失當,爰依法提 案糾正。...詳全文
108/11/19108內正0042江綺雯委員、瓦歷斯.貝林委員、田秋堇委員提:按WHO對安寧療護的定義,係指對有嚴重健康上痛苦的重度病人,提供積極、整體性之照護,並未限制疾病種類及病程。次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之規定,安寧療護之服務對象為末期病人,亦未限制疾病種類。然健保署制定之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透過給付機制,將安寧療護之服務對象限制於癌症、運動神經元及8大非癌症之末期病人;又病主法已經實施,但對安寧療護之收案條件卻未修訂,致病主法第14條第1項第2至5款之疾病族群仍收案困難,即使符合臨床條件時仍無法接受安寧療護,形成有意願者獲得服務之障礙,侵害病人善終權益,核有違失;另國內8大非癌症病人仍未普及利用安寧療護服務,衛福部應予檢討改進;衛福部掌理醫事品質,然現行委託醫策會辦理之新制醫院評鑑,適用條文僅針對有無提供生命末期醫療抉擇資訊、硬體設備、教育訓練及人力配置設定等基本結構面進行規範,雖醫院需耗費時間整理並準備相關文書接受評鑑,但多數評鑑委員不具備安寧療護專業,且依如此評鑑標準所列評量方法及參考之佐證資料進行評鑑,勢將難以正確評價醫院安寧療護品質真貌,無法確實發現醫院應予改善問題,達成促進醫院持續提升安寧療護品質之目的,核有疏失;衛福部為擴大我國安寧療護涵蓋範圍,已辦理乙類社區安寧,醫事人員接受21小時之專業訓練及實習時數,即可實施社區安寧療護,然安寧療護具高度專業,其品質決定於醫護人員的「人力」及「能力」,在欠缺專業之情形下,取得安寧療護資格之醫事人員未必有能力照顧病情嚴重且複雜的末期病人,故國內目前已取得乙類安寧療護醫事人員資格,但未實際執行業務高達52.2%及71.4%,有心從事社區安寧療護之醫事人員深感挫折,甚至放棄參與社區安寧療護之志向,長遠而言將斲傷我國社區安寧療護品質之發展,顯有未洽,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8/16108外正0002仉桂美委員、江綺雯委員及劉德勳委員提:駐外機構特任館長依法不得進用機要人員,而外交部無法律依據,竟挪移聘用人員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又將趙怡翔於任機要人員期間銓審之官等職等做為其擔任駐美國代表處聘用人員月酬之計算基礎,違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及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又聘用趙員為一等諮議之資格條件為第四類「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而外交部認定趙員符合「相當」之理由之一為英語口譯能力極佳,惟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明定,所稱應業務需要,以「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精通英語應為受有外交專業訓練者之重要基本能力,既然係外交部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則聘用趙員為一等諮議即不符合該限制要件。核有上開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7/11108教正0014林雅鋒委員、江綺雯委員、張武修委員提: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骨科醫師開立不實診斷書與不法業者勾串詐領保險給付長達6年餘期間,該院身為我國醫界領導地位之教學醫院,竟未能察覺,長期疏於監督管理於先,自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後,復未即時採取相關因應與防範措施,猶核准涉案醫師續聘,顯無專業警覺性於后,嗣經媒體揭露及本院依職權調查後,該院相關自清作為更有欠積極,清查範圍尤疏漏不足,行事因循被動與消極怠慢,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7/11108教正0010包宗和委員、江綺雯委員提:國立故宮博物院主動將重要古物「翠玉白菜」及一般古物「翠玉小白菜」出借於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后里馬場展覽,全案核定過程欠缺法令規範,引發古物安全風險及草率行事議論等情,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8教正0010)...詳全文
108/06/20108國正0006高鳳仙委員、江綺雯委員、方萬富委員提: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所屬第一支援指揮部於104年接獲A男申訴遭性騷擾後,未將申訴作成紀錄,未依法於24小時內移請人事部門處理,且未對該申訴案實施調查,竟以「查證不屬實」為由結案;A男再於106年3至4月間反映其多次被行為人脅迫為口交、肛交行為,該部士官長等接受A男反映後,均未依法製作筆錄,該部亦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直到A男不相信內部調查而直接向憲兵隊申訴後,該部始將行為人撤職並移送偵辦,核有明確違失;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承辦本案檢察官知悉本件疑似性侵害犯罪事件,卻未依法於知悉24小時內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且未依每年應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之規定,實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08國正0006)...詳全文
108/05/22108外正0001江綺雯委員及仉桂美委員提:燕子強颱侵襲關西機場期間,駐大阪辦事處(下稱大阪處)陸續面臨107年9月4日下午臨時停班公告、9月5日中國駐阪總領館是否派車進入機場接送中國籍旅客及我國旅客隨同上車者是否要承認是中國人、9月6日凌晨0時32分許國人旅客撥打大阪處急難救助專線卻於PTT發文表示態度冷漠及訕笑是否屬實等外界質疑,外交部未積極多方查證並釐清相關疑點,僅跟隨媒體報導及網路流言風向,以一通無法確認通話內容之電話即認定大阪處服務態度不好,而對外表示要求大阪處應嚴肅檢討改進,且未先要求交「事件經過報告」即令大阪處提出疏失檢討報告,復經檢視該「檢討報告」蘇處長於9月8日手寫初稿與陳報外交部之版本,發現有修改過,內容前後相去甚遠,且修改後之檢討報告中有「虛心接受鈞部懲處」、「難辭其咎」、「蘇啟誠處長……深感有愧職守願坦然受處」等語,如蘇處長內心真接受上開自我扛責用語,應不至於在3日後(9月13日晚間)回到官邸自盡,顯可能承受外人所不知之上級壓力,外交部迄今仍認為是假新聞壓力造成蘇處長輕生,卻仍未查明係何人強令蘇處長提出檢討報告並對其加諸羞辱性之言行,亦無任何人為此負責,核有重大違失。又駐日代表謝長廷(下稱謝代表)以駐日六處各有轄區及東京與大阪相距572公里為由未前往大阪,卻於107年9月7日至1千多公里外亦非其轄區之北海道協助地震救災,顯然對大阪處之協助非不能也,是不為也。謝代表當日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大阪不歸我管」、「如果有錯,大阪辦事處應該道歉」等語,將源自媒體輿論之責難壓力全面引導轉至大阪處,核與〈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代表處館長對辦事處館長有指揮監督權不符,且對其指揮監督權之運用顯有偏頗;及其動輒未經外交部授權或同意,逕以個人身分經由臉書或接受媒體訪問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外交部吳部長表示雖多次提醒謝代表並要求謹言慎行,惟仍未見改善,外交部為駐日代表之上級,卻放任其言行,未依法處置,亦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8/05/08108財正0012江綺雯委員、劉德勳委員、田秋堇委員提: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澎湖縣之湖西庫區HS-16號油槽106年6月間進油後即持續發生漏油情形,且該公司綠島加油站於107年6月再發生漏油事件,經核該公司相關人員隱匿案情遲未通報,且施工檢修、設備維護、油帳管理等作業明顯怠忽職責,各層級主管人員均未善盡督導,管理機制嚴重失靈失當,終致錯失及時處置漏油事件時機,肇生後續污染整治、巨額賠償及油料損失達7,697萬餘元,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10/18107國正0009仉桂美委員、王美玉委員、江綺雯委員提:國防部暨所屬海軍司令部為演訓需要,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建案文件之規格,以「現貨」方式籌購海用次音速無人遙控靶機(SSAT),卻斥資新臺幣4.95億元,購入仍研發中、迄未量產之靶機,致原廠以種種理由推遲飛行測試,迄雙方履約爭訟和解,靶機壽期已屆,核其商源查證、採購計畫核定、招標規格審查及履約驗收等情,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9/13107教正0016江綺雯委員、方萬富委員、陳慶財委員提:臺東縣政府擬訂「慢飛天使希望計畫(二)學習之鑰-特殊教育未來教室計畫(下稱慢飛天使未來教室計畫)」前,未能審慎依據特教學生及教師人數進行採購數量之規劃,且於計畫擬定及採購之前置作業階段對於軟、硬體設備之功能、特性、產品操作及如何符應教學現場之實際教學方式等,均未進行有效評估及規劃,致採購之設備不符特教教師教學需求,更於分配各校後即有閒置未曾使用之情形,致未能達成提升慢飛天使學生學習成效之目標;另102及103年完成採購並分配後,未依計畫内容進行成效評估,適時檢視計畫推展成效,並據以滾動式修正其採購内容,即擴大採購數量,故未能及時防止溢購情事,對於計畫執行成效之考核有欠確實;復未善用得來不易之經費,妥善評估各項採購項目之需求及數量,嚴謹訂定採購規格及產品最佳組合,對於數位筆與其歷程記錄軟體及教材編輯暨管理系統之採購數量超過實際使用所需,不當支出公帑,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6/06107財正0008仉桂美委員、江綺雯委員、江明蒼委員提︰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獲配菸品健康福利捐供作為私劣菸品查緝經費之執行率偏低,並將經費賸餘款逕行解繳市縣庫,未留供以後年度辦理私劣菸品查緝使用,顯不符專款專用之規定,而財政部卻未依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運用要點所定之查核機制,派員實地查核地方政府支用該經費之情形,肇致地方政府前揭違失持續多年,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7財正0008)...詳全文
107/05/02107財正0006江綺雯委員、孫大川副院長提:各地方政府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依法應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以增進社會福利功能,惟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調借該盈餘分配款及納入集中支付之作法,卻缺乏相關查核監督機制,未能確保該基金或專戶之運用及設立目的未受到調借及集中支付之作法而有所影響及妨礙,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4/13107內正0008江綺雯委員、方萬富委員提︰內政部推動規劃改善傳統公墓之績效不彰,與政策目標欠符;而執行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三期計畫亦有相關行政缺失事項;復未能賡續辦理殯葬設施分布及供需調查研究,作為施政之參據;且辦理地方政府殯葬管理業務績效考核評量之先期作業過於匆促,評量之期程更欠合理,肇致各地方政府因應不及,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7/04/12107教正0005陳小紅委員、章仁香委員、江綺雯委員提:屏東菸廠微型文創園區缺乏整體開發及財源籌措計畫,且營運管理方式更迭,致整體計畫執行進度緩慢亦未能有效管控與推展,歷史建築修復進度遲延,歷經多年僅完成零星修繕,多棟建物長期閒置,森林警察隊搬遷進度嚴重落後,形成園區開放啟用之關鍵阻力,屏東縣政府顯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7教正0005)...詳全文
107/04/10107財正0005江綺雯委員、李月德委員、楊美鈴委員、包宗和委員提︰臺南市政府民國102年至104年委託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靜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居家照顧服務業務,未善盡保障該基金會所僱居家照顧服務員勞動權益之職責,致該基金會要求所屬居家照顧服務員回捐薪資等違法行為持續達3年之久,且該府已知悉該基金會諸多扼傷勞工權益之客觀事證,竟未善盡查察之能事,放任該基金會違法剝削勞工權益;又該府身為勞務採購案之委辦機關,契約雖已定明資方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惟該府卻未善盡查核履約責任等情,核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06/12/07106內正0027高委員鳳仙、江委員綺雯提:臺北市政府於100年間,將薪資發放管理系統主機由內網移至DMZ區,卻未依業界標準,設置相關資安防護措施,致使任何人在Yahoo可搜尋薪資清冊上之員工個人資料;並遲至106年1月9日接獲通報始知悉資安漏洞而以防火牆設定阻擋並加入認證機制,讓4萬餘名員工遭受個資外洩風險長達6年,使2,313名員工之薪資報表疑遭外部IP連結或下載。復未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對疑遭個資外洩員工個別通知相關事實及已採取的因應措施;遲至本院約詢後,始於106年6月6日起,針對2,313名員工再次發送通知函,違失情節明確。另該府「智慧支付平台 pay.taipei」及「單一陳情系統 Hello Taipei」未督促得標廠商採用Https加密技術而致個資外洩爭議,以及「臺北市政府志工管理整合平台」發生世界大學運動會志工個資外洩事件,亦核有疏失。臺北市政府近3年來(104年至106年),共編列約2億1,258萬元之資安防護預算,卻發生資安事件至少19起,其中17起有系統漏洞且有明確事證可證實已發生資料遭洩漏、系統或資料遭竄改、業務運作遭影響或系統停頓等情事之1,依法須通報行政院;高達12起係肇因於「應用程式漏洞」或「軟硬體漏洞」;並有2起個資外洩、6起遭外部有心人士實際入侵之嚴重情事,違失情節明確,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