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5/20 | 115社正0008 | 王幼玲委員、葉大華委員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未積極偵辦該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苓雅分區前執行秘書疑涉性侵未成年少女案件,並以被害少女情緒不穩定,無法製作筆錄為由,未協請專業人士協助,遲未完成報案筆錄,致被害少女於114年7月14日因情緒不穩,被員警護送至該分區,令被害少女再度接觸行為人接受會談並予以錄音,使其再度陷入受害風險之中,核有疏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任由未符權限之前執行秘書長期持有「衛生局管理者」高權限帳號,明顯違反「系統帳號授權應採最小權限原則」之規定,且該局長期存有帳號共用、將精照系統綁定他人信箱及未及時註銷人員帳號等資訊系統管理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15/05/14 | 115教正0010 | 葉大華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民小學110年6月8日通知其附設幼兒園前教保員C「自6月15日起終止進用契約」、同年月11日又撤銷6月8日處分,違反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勞動基準法所定之解僱前輔導程序、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及預告期間規範,且未符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與安定性原則;又其處理前代理教師K疑涉性騷擾行為與111年畢業旅行期間之性騷擾事件,顯有性別意識薄弱、未依法保全證據及未善盡保護學生權益之違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未確實查察前開教保員終止進用契約處分之作成過程是否適法,且該局112年6月13日辦理龍崎國小校務運作及教學訪查,核與行政程序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未合,實屬不當。均應依法提案糾正。(115教正10)...詳全文 |
| 115/04/22 | 115社正0007 | 葉大華委員提:高雄市政府辦理甲童之脆弱家庭案件,於112至113年甲童二度遭通報兒少保護事件時,調查訪視未臻確實,且漏未評估甲母過往施虐紀錄,處理甲童之安置決策過程亦怠於收集完整家庭資訊,致持續未能識別及評估甲童受虐風險,且自113年6月7日訪視甲童後,對於甲母持續迴避家訪且對甲童照顧情形交代不清,卻均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尋求警政單位協助或積極處置,督導機制亦嚴重失靈,以致於甲童死前近5個月均未能訪視甲童確認照顧狀況,而甲童自113年6月後即遭甲母持續施虐,最終於113年11月7日遭嚴重施虐而死,高市府處理本案過程諸多疏漏,嚴重損及兒童生存權益,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15/04/21 | 115內正0005 | 葉大華委員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員警於跨轄追緝毒品通緝犯時,未落實報告及通報程序且輕忽執勤安全,派出所主管亦疏於管控查緝情形;又未善盡謹慎查證之責,誤認某女教師為通緝犯配偶而逕予強押回派出所盤查,且員警於確認該名教師身分人別時,多次出言挑釁與羞辱,復剝奪其聯繫親友之正當法律程序權益。其執法過程涉有諸多不當,嚴重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民眾權益甚鉅,嚴重斲傷警察形象,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15/04/16 | 115教正0004 | 紀惠容委員、葉大華委員提:114年間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通報其附設幼兒園特幼班教保人員施暴及不當體罰幼生案。惟查該校時任甲校長於114年1月9日親見丙師重摔幼生監視畫面後,同日通報逕填報受傷人數為0,且未列緊急事件,後續更疏未確實查證A童受暴傷勢,僅憑乙師片面說詞即將傷因歸咎於幼兒自身狀況及環境物品,致家長質疑包庇並延誤送醫驗傷時機,而該案經首次通報後,該校未因特幼生受傷而列為緊急事件及修正受傷人數,於同年3月14日因媒體事件報導方續行通報,並修正為緊急事件,惟受傷人數仍填列為0,清查程序顯有延宕;且校方知悉丙師踢擊、重摔幼兒等施暴行為後,卻未向家長說明細節或提供關鍵錄影,致家長遲至同年2月27日方知真相,嚴重損及幼生就醫權益。甲校長雖以調查期間應予保密為由置辯,惟其作為顯未積極保障法定代理人權利,並損及幼兒受暴後之權益維護,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5教正4)...詳全文 |
| 115/04/16 | 115教正0006 | 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提:臺東縣武陵國民小學(下稱武陵國小)113年間辦理第113001號校園性別事件,有「調查人員不具專業資格」「以學校承辦人擔任調查工作」「調查人員未迴避後續學生輔導工作」「未保全證據,逕命家長學生刪除影像」「調查結果未依法通知當事人」等違法情事;臺東縣政府詎一再宣稱武陵國小並無違失云云,直至監察院取得關鍵證詞後,該府始積極釐清該校責任並命其重啟調查。又,武陵國小I生遭遇之性別事件在武陵國小、臺東縣政府警察局、社會處等機關單位間有不同認定;經監察院介入調查,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坦承過去未接觸過警政端資料,且I生另曾於113年4月30日自述遭受性侵害,經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獲報且查處在案,惟該府社會處並未通知教育處,故該府教育處遲至114年12月5日才轉知武陵國小補辦校安通報並續處;核臺東縣政府行政監督鬆散,業務橫向聯繫機制失靈,難辭違失之咎。另,臺東縣立豐田國民中學(下稱豐田國中)調查處理該校足球隊教練體罰事件,以「要確認家長是否撤案及是否同意學生轉學」為由延宕審議調查報告,且曾擬以「停聘」取代「解聘」而違反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實屬不當。均應依法提案糾正。(115教正6)...詳全文 |
| 115/03/18 | 115社正0003 | 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提:花蓮縣政府辦理所轄兒少保護案件,針對具有藥癮背景之高風險家庭,未能落實社會安全網「一主責、多協力」跨網絡資訊共享與實質處遇。該府早於113年2月處遇甲童時,即知悉照顧者宋女與陳男均為毒品列管人口,卻未依規定將藥癮議題納入個案計畫,亦未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司法單位建立聯繫,致使衛政與社政橫向協處機制失靈,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之國家積極保護義務。復於同年4月乙童疑似受虐通報時,該府不僅因天災與連假延遲派案,更於分流評估時嚴重忽略照顧者藥癮風險,且未依作業程序尋求「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專業研判,輕率判定為非緊急案件,導致乙童隨即受虐不治。嗣後宋女懷孕至產下丙童期間,該府雖已知悉宋女極度不適任親職並提起獨立告訴,卻仍未能落實產前預警,且於丙童出生後,無視照顧者之複合性風險,率爾簽署安全計畫並將丙童置於高風險環境,甚至在失聯後未積極啟動查找機制,終致丙童亦不幸遭虐死亡,顯見該府自調查、評估至處遇計畫執行均有重大疏漏,未能踐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之意旨,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15/03/18 | 115社正0004 | 葉大華委員、葉宜津委員提: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下稱臺中公捷處)前處長張應當涉嫌長期性騷擾女性員工,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下稱臺中交通局)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竟讓被害人於該局內公共空間排隊等候訪談,甚至有相關訪談紀錄外包給廠商打字,僅圖便宜行事,實有造成其等二度傷害之虞,顯未審慎顧及被害人之感受及隱私保護;另該局人事室於被害人甲女於普通傷病假(下稱病假)用罄惟仍有休養需求之際,卻未進一步衡酌性騷擾事件對甲女造成之創傷,積極協助其評估依勞工請假規則以事假充抵或申請留職停薪(下稱留停)之可行性,其支持作為流於最低限度,難謂切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意旨。又勞動部業整合各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運用之相關資源,詎臺中市政府卻未於本案中妥為運用,僅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傳送一般性服務資訊,無異捨近求遠,使既有資源未能有效傳遞、媒介及發揮作用,任令被害人僅能自力救濟尋求創傷輔導與法律扶助資源,使中央補助機制形同虛設,難認已落實保障被害人之意旨,以上作為皆核有不當及怠失。另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下稱臺中勞工局)依法負有後續整合、協調與督導之責。惟查,該局未積極統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現有資源並適時提供予性騷擾被害人,致糾正及補救措施未能即時銜接。以上各節,均核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15/03/12 | 115教正0003 | 葉大華委員提:南投縣立日新國民中學調查認定其資深教師黃○○長期嚴重體罰及班級經營不當屬實,惟該校調查處理期間核予黃師逾4個月之事假,未能及時審酌黃師涉案情節輕重而依法改核停聘處置,難認妥盡保障被害學生受教權益。南投縣政府對於該校113年8月9日起函報解聘黃師一案,予以3次退回,持續要求該校說明卻未能積極輔導該校儘速精準補正調查瑕疵,另因該府平日疏於督處學校教師會業務,復令此解聘案衍生「廢止日新國中教師會以補正該校教評會成員資格」之案外案,影響黃師解聘案之審議,均導致黃師體罰行為經查證屬實後,詎已逾1年3個月仍停留在支領半薪、停聘之狀態,該府審議黃師解聘案嚴重延宕,實難辭其咎。核南投縣政府及其所屬日新國民中學所為,迄今無從回應本案學生蒙受之傷害,已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均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15教正3)...詳全文 |
| 115/02/12 | 115社正0002 | 紀惠容委員、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新北市政府未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風險評估等事項,各權責單位又欠缺橫向聯繫之整體規劃,致兒少性侵加害人出獄後,長期違法開設兒童短期補習班,藉機猥褻多名兒童及拍攝性影像;亦未善盡學生輔導諮商之責,本案受害兒童眾多且橫跨多校,卻遲至事發半年後始函請各校自行檢視輔導機制並調查潛在受害者,錯失事前防治及保護受害兒童先機,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15/01/20 | 115內正0002 | 浦忠成委員、葉大華委員提,新竹市警察局未落實查緝取締轄內賭博性電子遊戲場、人事考核及風紀評估失實、職務遷調流於形式,肇致重大風紀案件,案發後又未從嚴追究違失員警及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行政責任;內政部警政署未落實指揮、監督權責,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15/01/15 | 115教正0001 | 葉大華委員、施錦芳委員提:屏東縣政府暨所屬琉球國民中學未能善盡主管機關及雇主之保護義務與責任,任使代理教師A長期超時工作且工作壓力與業務負荷過重,終致過勞死亡;琉球國中除長期存在非常態人力配置,校長蘇傳桔更利用職權對校內教師施予精神壓迫構成職場霸凌,且未能妥善處理A師逝世後續事宜,又僅憑與他校校長私下協商即調用A師兼課,程序有重大瑕疵;屏東縣政府對轄下學校人事管理與職安監督機制失靈,對A師工時爭議未及時深入調查,且對不適任校長處置未盡及時,致損害擴大與延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未落實職權調查及訪談證人等作為,且未詳實審究A師工作有備課需求等重要證據,基於錯漏之工作時數統計形成之醫理見解,致多項行政處分經司法機關撤銷,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5教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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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12/17 | 114社正0014 | 葉大華委員、葉宜津委員、施錦芳委員提︰民國(下同)113年10月3日上午,位於屏東縣東港鎮之「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下稱安泰醫院)發生嚴重火災事故,造成9人死亡(含1名醫院員工及8名住院病患)、多人嗆傷,火勢更延燒至多樓層,造成建築物嚴重毀損事件。經查,安泰醫院違建面積為1萬310平方公尺,違建面積占合法面積達47.2%,該院於94年10月至96年4月間違法增建時,屏東縣政府(城鄉處、衛生局)及東港鎮公所未能切實查處,放任醫院於違建內做醫療使用。再查,全國類似安泰醫院存有公安疑慮且「應予列管」 之違建醫院家數計有81家(含11家公立醫院),雖違建情節各有不同,然已涉違反醫療法第14條及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10條等規定擅自「擴充樓地板面積」,其中計有70家通過衛福部之醫院評鑑,業已影響民眾對政府之信賴;另醫院為特許事業,「醫院評鑑」之核心目標,除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外,更應該要注重醫院硬體安全管理,尤其本案突顯出醫院公共安全及消防設施設備稽查未落實,衛福部與屏東縣政府均應以本案為鑑,澈底檢討改進。...詳全文 |
| 114/11/19 | 114社正0013 | 葉大華委員、王麗珍委員提:衛生福利部所屬計9個單位(機關)、13名簡任主管涉及職場霸凌持續多年,所涉範圍、人員及幅度既廣且大,惟該部於案發後倉卒調查,且問卷內容過於草率、填復時間僅24小時、僅安排留下連絡電話之職員受訪,調離職人員未獲納入調查對象而顯未完整清查;又調查期間僅將3名涉案主管暫時調整職務,部屬囿於其等權勢、實質影響力而不敢陳述,影響同仁求助意願及調查真實;嗣於調查完成後,僅以一紙公文通知涉案行為人調查結果卻未載明理由;且3名職場霸凌成立且情節重大之違失人員,卻僅1人移付懲戒,而職場霸凌成立之主管亦未予調整職務或加強監督,並有未落實調查結果之執行及建議事項等情,均核有違失。又該部部長信箱早有職場霸凌陳情案件,該部人事處卻未提報防護小組處理;有多名證人曾鼓起勇氣欲提起申訴卻被勸退,錯失處理契機;另社政單位數度請增人力卻未能補實,再加上部分主管負向管理,致人力落入不斷加班與人員流動的惡性循環,該部人事處卻未能及早掌握、予以把關及防範職場霸凌情事,亦有欠當,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14/09/17 | 114社正0010 | 葉大華委員、蘇麗瓊委員提:花蓮縣政府漠視監督輔導轄內兒少安置機構禪光育幼院之責,既未善盡院生發生輪椅體驗不當事件之調查,且工作人員欠缺專業敏感度,誤判輕縱該育幼院不當對待,致衍生兒少遭虐卻求助無門,權益受損至鉅;又未掌握該育幼院性平事件之發生,並怠於督導禪光育幼院應深化處理性平事件之專業能力;於知悉該育幼院有院長不符資格及非專任之缺失,卻僅為徒具形式之公文往返;於107年知悉該育幼院照顧人力吃緊,竟遲至113年仍未改善妥適;且該育幼院長期以來有工作人員專業知能不足,甚至以醫療藥物為主要介入改善兒少成長及行為之問題,均未見該府積極監督改善,確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14/08/19 | 114內正0017 | 蔡崇義委員、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所長葉○○、警員張○○與許○○,民國112年7月4日於常年訓練後,穿著便服,駕駛私人自小客車返所途中,未攜帶密錄器,沒有出示證件,亦無告知攔查事由,卻對陳姓少年予以攔檢並造成陳姓少年受傷,嚴重影響少年權益,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14/08/19 | 114內正0014 | 蘇麗瓊委員、葉大華委員提,新竹縣竹北市公所辦理第六公墓公園化納骨堂新建工程及興辦事業計畫作業執行過程,核有造成工程閒置浪費及各項技術委託服務標案公帑無謂損失等情,而新竹縣政府未能善盡督導之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14/08/19 | 114內正0016 | 浦忠成委員、葉大華委員、林文程委員提,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落實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占用清查執行作業之督導與管控,造成大量潛在遭占用案件未被列管之管理落差與脫管黑數;對於占用案件之查處,亦未有效遏止實際占用情形,不僅排除成效不彰,實務執行上,更有逾半數列管案件未及時通知占用人繳納使用補償金,甚至部分鄉(鎮)公所於收取使用補償金後,長期滯存鄉(鎮)庫,未依規定解繳國庫,衍生財務及現金管理風險,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 114/07/10 | 114教正0012 | 葉大華委員提:新北市立貢寮實驗國民中學甲師自101至113學年度任職該校代理教師計12年期間,共涉及11起校園安全通報事件,包括本次調查之乙、丙生案,共查有至少3起性騷擾男學生案,且偕男學生及男性校友頻繁進入教師宿舍,明顯逾越師生互動範圍;且貢寮國中前校長施O雄為乙、丙生案時任校長,卻未遵循性平法相關規定,於109年3月3日於知悉乙生疑遭甲師性騷擾,卻未立即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更與乙生及乙生母接觸、瞭解本案,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私設調查,其更漠視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未令甲師於該校調查乙生案期間請事假並離開教育現場、未依乙生案性平調查報告辦理修正宿舍管理辦法,又於106年丙生案時,亦未遵循校安及社政通報規定,督導人員即時進行,更令該校性平會作成丙生案「暫停調查」等未符法令規定之決議,致使案件擱置至今;甲師任職該校代理教師起約12年期間,2次被通報校園性別事件,並分別於108年及113年涉及2起兒少不當對待案件,且合計有11起校園安全通報事件,然該校自101年起,連年持續錄取其任不同科別代理教師,該校顯未併同考量甲師屢有涉及對兒少不當案件,漠視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乙生長期缺課議題,甲師未循校內外資源協力、該校亦未及早發掘此情;該校109年調查丙生校園性別事件,現以「暫停調查」擱置該案調查迄今,實有欠妥。新北市立貢寮實驗國民中學辦理本案衍生重大違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該校未確實督導,並未積極協助該校不利處境,均難辭其咎,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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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6/18 | 114社正0007 | 王麗珍委員、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提:勞動部未能督同所屬機關,針對職場霸凌事件,擬訂機關內部適用之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北分署對於職場霸凌的事前防治作為與事件之通報調查機制更是盡付闕如,該部於所屬機關同仁遭受霸凌而在辦公室輕生事件發生後,雖自行籌組調查小組進行行政調查,卻因行政調查報告之論述未盡周詳嚴謹,非但留下諸多疑點未能釐清,反而引發各界高度爭議,影響機關聲譽;又該部暨所屬機關關於就業安定基金之支用,核有與該基金設置目的及基金用途規定未符之處,且相關支出審核機制未臻健全;復怠未對於以基金預算等公款購置之宣導品,建立合宜之管理與領用機制,致部分宣導品流向不明。另北分署於謝宜容分署長任內,尚有2件採購案未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於招標文件公告前,竟違法將應保密之資訊洩漏予特定廠商,以確保由該特定廠商得標之情事,皆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