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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大華 監察委員

葉大華
葉大華 監察委員
屆次:第6屆
任期:109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
審議日期案號文件案由
114/04/10114教正0008葉大華委員提: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A師109年11、12月間,處罰講髒話之學生對窗外大喊自己姓名,並大聲罵出不雅字眼等不當管教情事,事發時該校已有教育人員知悉A師不當管教行為,惟該校遲至110年11月22日接獲A師被訴10項疑似霸凌及不當管教事件之檢舉,始進行第1846729號校安通報,故未能及時查證並行適當之處置,嗣衍生甲生與A師之民事訴訟事件中,已卸除導師職務之A師於111年12月間未經核准,自行利用校務行政系統下載與列印甲生學籍及個人缺曠課紀錄供訴訟使用,涉侵害學生個人資料及隱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未能督導所屬釐清不當管教情事處理經過並行適當之處置,就個人資料保護事件處置未臻周延,引發民眾質疑及續訴不斷,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8) ...詳全文
114/02/19114社正0003紀惠容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肯亞籍白領移工於111年間以專業身分(藝術及演藝工作)受聘僱來臺,工作期間雇主未依契約規定給付薪資,並要求渠等從事未經許可之農業、清潔回收等藍領外籍移工工作,甚扣留移工證件及剋扣移工工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112年接獲1955專線申訴案件後,未能針對疑點深入究明事實真相,對於申訴內容多採雇主說詞或以移工並無異議作為事證;且於無預警稽查前先行聯繫雇主,查察過程中,又未隔別詢問,甚至任由移工雇主擔任翻譯,查察作為流於形式,核有怠失。又,勞動部作為外國人聘僱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未能及時釐清勞雇雙方契約性質,肇致本案白領外籍移工薪資非但低於勞基法所定基本工資,其所領薪資甚不足藍領外籍移工之家事移工最低薪資;且移工在職期間,雇主均未為其等投保勞保及災保,詎勞動部迨至本院啟動調查後方獲知上情,凸顯白領外籍移工整體聘僱管理確有闕漏。本案移工遭諸多不合理對待,並經鑑別確認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斲傷政府形象。以上各節,臺南市政府及勞動部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2/06114內正0001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明知所屬葉育忻曾涉及多起重大違法違紀行為並受懲戒處分,仍遴選其擔任寧夏路派出所所長,又未落實考核監督,衍生勾結詐欺集團之重大風紀案件;又近年來不肖員警勾結詐欺、毒品等犯罪集團,洩漏偵查訊息及出賣民眾個資之案例層出不窮,警政署及所屬各警察機關未能落實法紀教育、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機先防範,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4/02/06114內正0002據訴,17歲黃姓少年於113年2月18日晚間9時許行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時被員警攔下。員警疑指控少年涉嫌擄人勒贖,於製作筆錄過程疑對少年勒脖並以鐵盒、電擊棒等工具進行刑求,又少年疑被滯留在偵訊室近8小時且被刑求超過1小時等情。本案涉及兒少疑遭受嚴重身心虐待及酷刑,究實情為何?員警處理過程是否涉有違失?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詳全文
114/01/16114教正0002葉大華委員、田秋堇委員、紀惠容委員提: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幼兒園於111年7月至112年7月間發生教保員涉嫌性侵害多名幼童事件,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接獲111年首起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未入園稽查訪視,亦未於第一時間擴大清查,僅由不具幼教專業且未受性平調查訓練之約聘承辦人自行摸索處理,未依法落實行政調查提出調查報告,並對行為人予以暫時停職處分或調整其職務等維護幼童權益之相關措施,以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臺北市政府未能督促所屬社政與教育主管機關發揮跨局處間之協調聯繫及整合功能,未就通報制度進行跨局處研討合作機制,未清查潛在被害人及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社會局亦未主動聯繫教育局與家防中心積極追蹤後續處理情形,致使111年7月通報案件並無列管追蹤,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2)...詳全文
114/01/15114司正0003葉大華委員提,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間接獲多件有關勵志中學陳情案件,未敏感本案涉及對學生之管教議題,仍分案予勵志中學自行調查,未即時發揮督導責任,確保調查過程公平性及維護學生權益,遭致校內外質疑不斷,凸顯現行少年矯正學校疑涉霸凌、不當管教事件遭檢舉之調查程序,仍缺乏完善制度供各矯正學校依循,本院前已就此糾正法務部矯正署,該署迄今仍怠於改善,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12/05113內正0015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民國111、112年,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南方澳分隊及冬山分隊陸續發生2起疑似消防員性騷擾事件,案經該局行政調查,認定2案均成立性騷擾事件。本院調查期間,再發現該局有隊員赴新北市受訓期間,疑似性騷擾其他消防局隊員,業經調查成立性騷擾事件。綜合上開3起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性騷擾事件,本院爰調查該局相關行政調查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經查宜蘭縣政府消防局處理本案未依法循管道徵詢主管機關及外部專業意見,認事用法涉有違誤,造成嚴重斲傷性騷擾被害人權益,且對被害人創傷反應欠缺認知及敏感度,終致案關被害人身心不堪負荷而離職,徒然折損珍貴之消防人力;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局長徐松奕未能妥於綜理該局人事權責,未審慎管理所屬,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各層級業管主管亦未積極監督、確保事件後隔離措施之有效執行,復該局未按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主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告發行為人涉及犯罪情事,且未能確實掌握業管主管運用相關資源協處所屬人員之情況,局長徐松奕並查其於本院之陳述與實情有間等情,均嚴重傷害政府機關形象及信譽,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11/20113社正0014葉大華委員、王美玉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轄單位知悉原環境督察總隊前總隊長李健育涉及性騷擾情事後之處置過於消極被動,張前署長於本院詢問時亦坦承疏失,爰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11/13113司正0012葉大華委員提:勵志中學L生於112年5月16日結束感化教育後流離失所,同年10月10日死於臺東縣街頭。勵志中學對L生於出校前之身體情狀實有疏於掌握,未能將L生身體持續搔癢問題納入轉銜會議確實釐清與追蹤,針對L生安置所需之體檢資訊也僅提供新生入校時之評估,致將疥瘡風險轉嫁於社區機構,且於知悉L生流落街頭時也未考量其身心智能狀況而有積極作為,後續追蹤流於形式,致未能發揮維護L生生存權益,核有怠失;臺東縣政府對L生社區生活反覆陷入困頓之處置,顯未善盡保護支持身心障礙者責任,遑論提供生涯銜接及多元連續服務,致復歸社區轉銜機制失靈,最終死於街頭,嚴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意旨,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11/07113內正0014陳景峻委員、葉大華委員、郭文東委員提,梁姓女警於就讀中央警察大學(下稱警大)研究所期間,遭第三人舉報竊取同學帳戶財物,該校未查明事實經過,未釐清學生間使用行動載具消費、分擔生活費用的行為模式,忽視有利當事人之事證,即草率依檢舉內容認定事實,於3日內倉促予以勒令退學之處分;且該校明知梁生遭人檢舉竊盜後,心情低落,有因急性壓力引發的自我傷害意念,卻怠於提供心理支持及轉銜措施,未落實學生輔導及自殺防治之責,又未透過申訴程序自我審查更正,致梁女返回原服務機關後,認為蒙受冤屈,抑鬱難平而舉槍自戕,該校所為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9/18113社正0012葉大華委員、蘇麗瓊委員提:衛生福利部長期忽視安置在成人機構之特殊需求兒少相關權益,未能落實兒少最佳利益,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9/04113財正0014王麗珍委員、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民國112年9月22日傍晚,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之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揚公司)發生重大爆炸災害,釀成10人死亡(含4名消防員)、117人輕重傷之國內重大公安事件,經核,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未督促明揚公司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且輕忽「危害性化學品標示」重要性,疏未積極追蹤該公司是否確實辦理依規定辦理,且被動等待地方主管機關轉知相關資訊,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屏東縣政府應受理轄區(包括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工廠)使用工廠危險物品之申報並列管,竟怠未為之,災後則飾詞卸責於「權管機關為園管局」,且相關資訊從未轉知消防主管機關,該府消防局亦欠缺風險意識,未曾積極向府內其他單位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該府所屬局、處未確實依法執行列管、檢查,欠缺橫向聯繫,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有闕漏,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3/08/21113社正0010葉大華委員提:花蓮縣政府簽約之準公共化托嬰中心於民國111年7月間發生A童死亡事件,A童出生僅3個月,卻於死前遭托育人員甲獨留、翻成趴臥久未查看,經查A童案發前及同班幼童亦有被該班托育人員不當照顧情狀,該中心心顯存在疏忽與不適當之照顧文化,涉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影響兒童身心健康及同法第51條獨留幼兒情事,花蓮縣政府未確實監督托育品質預防A童憾事發生,事後更顯將系統性疏忽與不當照顧簡化為單一事件,漠視及延宕對托嬰中心其他受不當照顧幼童之調查及適當處遇,亦怠於協助A童家長掌握幼童受不當對待情形。本案花蓮縣政府各項作為嚴重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意旨,損及兒童生存權及健康發展,斲傷家長對政府信任,違失明灼,爰依法提案糾正。 ...詳全文
113/08/15113教正0016葉大華委員、蔡崇義委員、林郁容委員提:新北市政府民國(下同)112年5月14日知悉新北市板橋區某私立幼兒園幼兒體內疑檢出安眠鎮靜類藥物,疑涉違法及不當對待幼兒事件,徒有稽查行為,卻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規定,本於權責留取行政調查所需之重要影像證據,導致迄今幼兒實際受照顧情形仍未釐明;對幼兒疑遭餵食不明藥物之釐清更便宜行事,第一時間推諉園方處理並提供無效檢驗管道,並遲於112年6月5日才入園專案採檢,後續檢驗之公布更失精確嚴謹,致擔憂蔓延,對兒童安置就學也消極處理、未盡周全,新北市政府處理本案各項作為未能確實考量兒童權利,嚴重折損家長對政府之信任,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6)...詳全文
113/08/07113財正0012田秋堇委員、葉大華委員、蔡崇義委員提:農業部為充分供應國內雞蛋消費需求及平穩蛋價,於民國111及112年補助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雞蛋緊急調度相關計畫,惟該會於超思有限公司尚未設立登記前,即與該公司合作進行雞蛋採購相關作業;且該會對於貿易商所協助進口的雞蛋,未進行驗收作業,復於貿易商寄送請款發票後,始以回填方式填列「履約情形確認書」核對購買數量,並作為付款之依據;另該會容許超思有限公司先行代墊巴西雞蛋貨款,非但使報價評估機制蕩然無存,且明顯違反合約規定;再者,畜產會未確實核對超思有限公司所提交易憑證之正確性,逕依該公司提供之錯誤單據如數支付款項;另農業部疏未掌握企業自行進口之數量,亦未察覺國內雞蛋產量已逐漸回穩之情況,且於雞蛋逾期多時始辦理銷毀作業,致耗費冷凍倉儲及銷毀費用計新臺幣9,130萬元等,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113/07/17113社正0009葉大華委員提:民國(下同)112年3月14日臺北市發生母子遭家暴父公然罰跪街頭之事件,臺北市政府雖依職權聲請緊急保護令及安置案母子,然案家自106年起即陸續有脆弱家庭、成人保護及兒少保護通報,該府雖開案提供服務,惟結案後案家仍持續有成人保護、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顯見案家暴力行為之系統性結構因素未獲妥適處理,且成人及兒少保護通報,亦與案父飲酒後發生夫妻衝突及不當管教或體罰案子有關,而該府早於110年7月即發現案父有飲酒情形,卻遲未就此積極處置,迨至112年1月兒少保護案件開案後方協助案父處理酒癮議題,實有不當且延宕處遇介入時機;本案案母曾於110年7月22日由警政單位進行成人保護通報,該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開案提供處遇服務,卻於2個月後以「被害人失聯」結案,惟結案隔日案母隨即再有成人保護通報,經檢視其服務過程,未見積極運用電話聯繫以外之方式,蒐集、查詢取得案家更多資訊,或與社安網網絡成員商討聯訪以確認案母人身安全,忽略家庭暴力被害人因行為人權控關係致無法接聽電話或回覆訊息,並不代表其不需要協助,顯見臺北市政府作為確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一案。...詳全文
113/07/17113社正0008葉大華委員提:新竹縣政府未能積極依法處理該縣3歲男童受虐通報案件,致錯失保護救援該童之契機,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113/06/13113教正0009葉大華委員提:嘉義市嘉北國民小學趙前校長以預防家長興訟無法釐清事實為由,逕自於該校1年4班教室裝設監視器,顯逾越所欲達成維護校園安全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之比例原則,侵害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隱私,並於110年9月7月召開臨時教師晨會,公然指責陳師經營班務作為並將陳師私人離職理由擹開在眾人面前檢視,案經政風機構調查該會議容有特定目的性及針對性,又於媒體發表不實之裝設監視器原因等言論曲解事實,衍生網路發言者質疑陳師辭職動機等內容,肇生陳師自戕等重大爭議事件;嗣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提供本事件調查報告形成前之內部文件供被檢舉人趙前校長參閱及修改,調查處理程序洵有重大瑕疵,致外界爭議不斷,且本事件趙前校長經調查認定有「權力濫用」之行政責任,嘉義市政府卻以「校長辭職負起行政責任」為由,不再另予懲處,消極怠惰,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9)...詳全文
113/06/13113教正0010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提: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早於110年4月間,已陸續收受民眾反映擔任該署審議民主相關活動講(業)師之臺南市政府前副發言人易○宏,疑似涉有對未成年男性學員性騷擾,惟該署僅決議減少易員參與該署青年培力活動或擔任講師之機會,未落實且過於輕忽性騷擾防治法場所管理人之防治責任,亦未啟動調查,致使後續易員於110至111年間仍陸續擔任該署所舉辦之活動業師或主持人至少3場以上,不僅違背該署內部決議,亦顯示該署人員欠缺性平法紀觀念,未能立即阻斷後續產生潛在被害人之可能性;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案關人員於案發時錯失糾正補救及預防時機,行事消極怠慢,嚴重傷害政府機關形象及信譽,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10)...詳全文
113/05/22113社正0007葉大華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民國(下同)111年9月5日凌晨,臺北市松山區發生街頭問路性侵案,經查蔡男難以克制性衝動,自109年5月10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2年內涉犯21件性騷擾案、1年內涉犯4件妨害性自主案,均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受理報案及調查,並由該府社會局、勞動局就性騷擾行政申訴案進行裁罰,惟查該府於蔡男涉犯第4件妨害性自主案之前,並未將蔡男提報社會安全網研處,也未依111年「臺北市政府與檢察機關處理社會安全網案件聯繫作業程序」一併檢附資料移送檢察官參酌或提供強化約制作為建議,臺北市政府未能有效督促所屬落實執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核有違失,爰提案糾正案。...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