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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玉 監察委員

王美玉
王美玉 監察委員
屆次:第5屆
任期:103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日期標題
111-09-06針對懲戒法院第二審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監察院表示,尊重懲戒法院判決維護司法公正獨立形象,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111-08-11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評會運作流於形式,淪為橡皮圖章,且海法所教評會曾多次未合法召集,致作成無效決議,辦理碩士班及博士班招生考試,漠視既有規章恣意行事,卻迄未嚴肅檢討相關人員之責任,並怠於處理海法所洪思竹前所長罔顧學生權益,違法聘任教師,有違大學法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111-08-10監委調查原住民狩獵權益案 檢察總長已參處監察院調查報告意旨提起非常上訴 共同維護並保障原住民人權
111-08-10監察院調查周姓法官案 突顯法官職務監督功能失靈 促請司法院檢討改善
111-08-02臺南車站古蹟修復工程涉損壞文化資產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美玉、葉宜津申請自動調查
111-07-28移工在疫情中遭到歧視的差別待遇, 監察院通過糾正苗栗縣政府對移工的禁足令
111-07-14私校教師因勞資爭議及工作權問題不惜上街頭抗爭,學生更自入學起即身處就學不安恐懼中,凸顯師生人權亟待保障;然教育部長期漠視私校教師基本工作權益,致其在教學現場中遭遇實質壓迫,已構成人權侵害,不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之精神,教育部亦無積極因應策略,核有怠失,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111-06-23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巡察國家文官學院及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111-06-18監察院調查布農族王光祿狩獵有罪案 力倡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 促請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111-06-17速審法修法後將審判中羈押總期限限定為5年,湯景華縱火殺人案件,最高法院為因應實務審判上需要,在羈押屆滿5年後繼續羈押2個月,不合於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也與司法院判斷修法後仍可符合實務審判上需要,有所不同。監察院呼籲,涉及法官辦案期程縮短之修法,允宜考量實務運作之效能。
111-06-16我國大力推動離岸風電政策之際,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自創優先輔導風場機制、浮編採購預算,致有心人可上下其手牟利。前局長施國隆明知卻仍任用廉政風險人員蕭銘彬辦理採購業務,造成公帑損失高達1,400餘萬元,前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蕭銘彬收受賄賂857萬元,均有損官箴及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葉宜津、王美玉、賴鼎銘、蕭自佑提案彈劾施國隆、蕭銘彬,並糾正文化資產局
111-06-14「計程車、遊覽車、貨運三業」3類職業駕駛人應否實施強制採尿驗毒,監察院促請交通部蒐集分析毒駕肇事風險,評估政策所欲達成之目標、採驗必要性及執行可行性,本於行政權責妥處
111-06-13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以「平權」及「友善」為巡察主軸 瞭解國家風景區通用設計與無障礙環境推動情形
111-05-26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巡察臺中港交通建設 瞭解離岸風場海域航行安全與離岸風電產業推動情形
111-05-13臺灣觀光學院前於107學年度停招部分系所,又於110學年度全部停招、停辦,歷年休退學比率高達34.53%~100%,過程凸顯教育部長期漠視學生權益,監察院函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善
111-05-12彰化縣大城鄉鄉長蔡鴻喜、秘書王宏銘,藉勢、藉端,以民眾抗爭需要疏通,路證為對價,向鋪設陸域電纜管路的廠商索賄,監委蔡崇義、王美玉、王幼玲提案通過彈劾
111-05-11臺北少觀所近三年濫用「緩懲罰」措施,未依規定處理少年違規事件高達741件,另桃園少觀所於109年5月發生葉姓少年遭同房4名借提之矯正學校成年收容人嚴重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各少觀所普遍存在「未積極連結外部資源」、「鑑別流於形式」、「法院借提及候送期間過長」等情,導致霸凌、鬥毆、搖房、性霸凌事件盛行,嚴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兒少最佳利益及成少分界原則。監察委員王美玉、葉大華提案糾正臺北少觀所,並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桃園少觀所儘速檢討改善。
111-05-04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最高法院前法官兼庭長顏南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前法官蘇義洲3人曾擔任翁茂鍾相關案件之承審法官,事前或事後與翁茂鍾不當接觸、飲宴及收受饋贈,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彈劾
111-05-02勞動部空有法令與措施,卻落實不足,讓女性外籍移工在懷孕後遭雇主強迫解約回國,甚至隱忍自己懷孕、自行產子等事件不斷發生,監察院提出糾正
111-04-29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巡察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及臺灣科技新創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