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公告糾正新竹市警察局未落實查緝取締轄內賭博性電子遊戲場、人事考核及風紀評估失實、職務遷調流於形式,肇致重大風紀案件,案發後又未從嚴追究違失員警及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行政責任;內政部警政署未落實指揮、監督權責,均有重大違失案。 | 公告糾正新竹市警察局未落實查緝取締轄內賭博性電子遊戲場、人事考核及風紀評估失實、職務遷調流於形式,肇致重大風紀案件,案發後又未從嚴追究違失員警及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行政責任;內政部警政署未落實指揮、監督權責,均有重大違失案。(本文下載:1151930055.pdf) | 公告糾正新竹市警察局未落實查緝取締轄內賭博性電子遊戲場、人事考核及風紀評估失實、職務遷調流於形式,肇致重大風紀案件,案發後又未從嚴追究違失員警及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行政責任;內政部警政署未落實指揮、監督權責,均有重大違失案。(附件下載:發文版--糾正案文-澎湖縣望安鄉長案(內族).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5年01月30日 | 115/01/30 上午 10:40:17 |
| 公告 | 公告糾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於辦理國防部空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計畫」時,假借辦理村民座談會等公益活動名義,要求商家配合,詐取財物及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將款項不當用於贊助廟會活動、支應鄉長個人開銷及清償私人債務,甚或以寄款方式供鄉長日後花用,顯見望安鄉公所對於經費核銷管控機制已完全失靈,恣意妄為,漠視法紀,嚴重斲傷機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案。 | 公告糾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於辦理國防部空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計畫」時,假借辦理村民座談會等公益活動名義,要求商家配合,詐取財物及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將款項不當用於贊助廟會活動、支應鄉長個人開銷及清償私人債務,甚或以寄款方式供鄉長日後花用,顯見望安鄉公所對於經費核銷管控機制已完全失靈,恣意妄為,漠視法紀,嚴重斲傷機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案。(本文下載:1151930051.pdf) | 公告糾正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於辦理國防部空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計畫」時,假借辦理村民座談會等公益活動名義,要求商家配合,詐取財物及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將款項不當用於贊助廟會活動、支應鄉長個人開銷及清償私人債務,甚或以寄款方式供鄉長日後花用,顯見望安鄉公所對於經費核銷管控機制已完全失靈,恣意妄為,漠視法紀,嚴重斲傷機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案。(附件下載:發文版--糾正案文-澎湖縣望安鄉長案(內族).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5年01月30日 | 115/01/30 上午 10:39:17 |
| 公告 | 公告糾正林明佐(現改名為林康承)於110年8月24日起至113年5月間,先後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之期間,長期與博弈集團人士交往關係密切且複雜,未保持公務應有分際,並接受其餽贈不正當財物及利益,致林員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然刑事局及臺中市警局對於林員任職期間遭博弈集團人士滲透利用、蒐集偵查情資等違失情狀竟渾然未察,足見內部督察及政風系統嚴重失靈,重創警察人員形象,斲傷民眾對司法警察之信賴;另,林員因涉犯違背職務收賄、包庇犯罪組織、包庇賭博、洩密、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明確,於113年8月23日遭檢察官起訴,詎警政署、刑事局及臺中市警局竟未依權責落實內部行政調查,洵有明顯失當。經核前開機關未盡督導之責,確有重大違失案。 | 公告糾正林明佐(現改名為林康承)於110年8月24日起至113年5月間,先後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之期間,長期與博弈集團人士交往關係密切且複雜,未保持公務應有分際,並接受其餽贈不正當財物及利益,致林員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然刑事局及臺中市警局對於林員任職期間遭博弈集團人士滲透利用、蒐集偵查情資等違失情狀竟渾然未察,足見內部督察及政風系統嚴重失靈,重創警察人員形象,斲傷民眾對司法警察之信賴;另,林員因涉犯違背職務收賄、包庇犯罪組織、包庇賭博、洩密、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明確,於113年8月23日遭檢察官起訴,詎警政署、刑事局及臺中市警局竟未依權責落實內部行政調查,洵有明顯失當。經核前開機關未盡督導之責,確有重大違失案。(本文下載:1151930060.pdf) | 公告糾正林明佐(現改名為林康承)於110年8月24日起至113年5月間,先後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之期間,長期與博弈集團人士交往關係密切且複雜,未保持公務應有分際,並接受其餽贈不正當財物及利益,致林員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然刑事局及臺中市警局對於林員任職期間遭博弈集團人士滲透利用、蒐集偵查情資等違失情狀竟渾然未察,足見內部督察及政風系統嚴重失靈,重創警察人員形象,斲傷民眾對司法警察之信賴;另,林員因涉犯違背職務收賄、包庇犯罪組織、包庇賭博、洩密、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明確,於113年8月23日遭檢察官起訴,詎警政署、刑事局及臺中市警局竟未依權責落實內部行政調查,洵有明顯失當。經核前開機關未盡督導之責,確有重大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公布版).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5年01月28日 | 115/01/28 下午 04:01:32 |
| 公告 | 公告糾正有關屏東縣政府暨所屬琉球國民中學未能善盡主管機關及雇主之保護義務與責任,任使代理教師A師長期超時工作,工作壓力與業務負荷過重,終致過勞死亡;該校除長期存在非常態人力配置,校長蘇傳桔更利用職權對校內教師施予精神壓迫,構成職場霸凌,且未能妥善處理A師逝世後續事宜,又僅憑與他校校長私下協商即調用A師兼課,程序有重大瑕疵;屏東縣政府對轄下學校人事管理與職安監督機制失靈,對A師工時爭議未及時深入調查,且對不適任校長處置未盡及時,致損害擴大與延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未落實職權調查及訪談證人等作為,且未詳實審究A師工作有備課需求等重要證據,基於錯漏之工作時數統計形成之醫理見解,致多項行政處分經司法機關撤銷,均有重大違失案。 | 公告糾正有關屏東縣政府暨所屬琉球國民中學未能善盡主管機關及雇主之保護義務與責任,任使代理教師A師長期超時工作,工作壓力與業務負荷過重,終致過勞死亡;該校除長期存在非常態人力配置,校長蘇傳桔更利用職權對校內教師施予精神壓迫,構成職場霸凌,且未能妥善處理A師逝世後續事宜,又僅憑與他校校長私下協商即調用A師兼課,程序有重大瑕疵;屏東縣政府對轄下學校人事管理與職安監督機制失靈,對A師工時爭議未及時深入調查,且對不適任校長處置未盡及時,致損害擴大與延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未落實職權調查及訪談證人等作為,且未詳實審究A師工作有備課需求等重要證據,基於錯漏之工作時數統計形成之醫理見解,致多項行政處分經司法機關撤銷,均有重大違失案。(本文下載:1152430042.pdf) | 公告糾正有關屏東縣政府暨所屬琉球國民中學未能善盡主管機關及雇主之保護義務與責任,任使代理教師A師長期超時工作,工作壓力與業務負荷過重,終致過勞死亡;該校除長期存在非常態人力配置,校長蘇傳桔更利用職權對校內教師施予精神壓迫,構成職場霸凌,且未能妥善處理A師逝世後續事宜,又僅憑與他校校長私下協商即調用A師兼課,程序有重大瑕疵;屏東縣政府對轄下學校人事管理與職安監督機制失靈,對A師工時爭議未及時深入調查,且對不適任校長處置未盡及時,致損害擴大與延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未落實職權調查及訪談證人等作為,且未詳實審究A師工作有備課需求等重要證據,基於錯漏之工作時數統計形成之醫理見解,致多項行政處分經司法機關撤銷,均有重大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公布版發文.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5年01月21日 | 115/01/21 下午 04:13:47 |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就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新臺幣(下同)16萬6,733元,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就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新臺幣(下同)16萬6,733元,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本文下載:1150730089.pdf) | 公告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就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新臺幣(下同)16萬6,733元,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5年劾字第2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就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新臺幣(下同)16萬6,733元,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5年劾字第2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5年01月14日 | 115/01/14 下午 04:06:08 |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浦忠成、蔡崇義就被彈劾人彰化縣永靖鄉鄉長詹木根利用辦理「彰化縣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及鄉立棒球場停車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標租案」及「110年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機會,透過光電開發商(即中間人)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新臺幣497萬800元。被彈劾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主任秘書林惠君雖知上述2標租案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仍依被彈劾人詹木根違法指示辦理,被彈劾人詹木根及林惠君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浦忠成、蔡崇義就被彈劾人彰化縣永靖鄉鄉長詹木根利用辦理「彰化縣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及鄉立棒球場停車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標租案」及「110年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機會,透過光電開發商(即中間人)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新臺幣497萬800元。被彈劾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主任秘書林惠君雖知上述2標租案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仍依被彈劾人詹木根違法指示辦理,被彈劾人詹木根及林惠君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本文下載:1150730043.pdf) | 公告監察委員浦忠成、蔡崇義就被彈劾人彰化縣永靖鄉鄉長詹木根利用辦理「彰化縣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及鄉立棒球場停車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標租案」及「110年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機會,透過光電開發商(即中間人)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新臺幣497萬800元。被彈劾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主任秘書林惠君雖知上述2標租案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仍依被彈劾人詹木根違法指示辦理,被彈劾人詹木根及林惠君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5年劾字第1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浦忠成、蔡崇義就被彈劾人彰化縣永靖鄉鄉長詹木根利用辦理「彰化縣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及鄉立棒球場停車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標租案」及「110年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機會,透過光電開發商(即中間人)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新臺幣497萬800元。被彈劾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主任秘書林惠君雖知上述2標租案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仍依被彈劾人詹木根違法指示辦理,被彈劾人詹木根及林惠君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5年劾字第1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5年01月12日 | 115/01/12 下午 03:59:10 |
| 公告 | 公告糾正臺東戒治所內部管理失當,劉○○於任職該所所長期間,收受收容人親友餽贈,而未依規定退還及登錄,並圖本身及他人之利益,違反廉政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約僱管理員林○○多次不當協助收容人夾帶違禁物品,涉觸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本案經檢察官偵辦並經媒體披露,戕害矯正人員形象,嚴重損傷矯正機關之信譽,核有重大違失;另該所對於人員及物品進出之管制未盡周延,亦核有怠失案。 | 公告糾正臺東戒治所內部管理失當,劉○○於任職該所所長期間,收受收容人親友餽贈,而未依規定退還及登錄,並圖本身及他人之利益,違反廉政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約僱管理員林○○多次不當協助收容人夾帶違禁物品,涉觸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本案經檢察官偵辦並經媒體披露,戕害矯正人員形象,嚴重損傷矯正機關之信譽,核有重大違失;另該所對於人員及物品進出之管制未盡周延,亦核有怠失案。(本文下載:1152630002.pdf) | 公告糾正臺東戒治所內部管理失當,劉○○於任職該所所長期間,收受收容人親友餽贈,而未依規定退還及登錄,並圖本身及他人之利益,違反廉政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約僱管理員林○○多次不當協助收容人夾帶違禁物品,涉觸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本案經檢察官偵辦並經媒體披露,戕害矯正人員形象,嚴重損傷矯正機關之信譽,核有重大違失;另該所對於人員及物品進出之管制未盡周延,亦核有怠失案。(附件下載:114司正0006糾正案文公告附件.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5年01月09日 | 115/01/09 上午 10:46:58 |
| 公告 | 公告糾正:民國(下同)113年10月3日上午,位於屏東縣東港鎮之「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下稱安泰醫院)發生嚴重火災事故,造成9人死亡(含1名醫院員工及8名住院病患)、多人嗆傷,火勢更延燒至多樓層,造成建築物嚴重毀損事件。經查,安泰醫院違建面積為1萬310平方公尺,違建面積占合法面積達47.2%,該院於94年10月至96年4月間違法增建時,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衛生局)及東港鎮公所未能切實查處,放任醫院於違建內做醫療使用。再查,全國類似安泰醫院存有公安疑慮且「應予列管」 之違建醫院家數計有81家(含11家公立醫院),雖違建情節各有不同,然已涉違反醫療法第14條及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10條等規定擅自「擴充樓地板面積」,其中計有70家通過衛生福利部之醫院評鑑,業已影響民眾對政府之信賴;另醫院為特許事業,「醫院評鑑」之核心目標,除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外,更應該要注重醫院硬體安全管理,尤其本案突顯出醫院公共安全及消防設施設備稽查未落實,衛福部與屏東縣政府均應以本案為鑑,澈底檢討改進案。 | 公告糾正:民國(下同)113年10月3日上午,位於屏東縣東港鎮之「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下稱安泰醫院)發生嚴重火災事故,造成9人死亡(含1名醫院員工及8名住院病患)、多人嗆傷,火勢更延燒至多樓層,造成建築物嚴重毀損事件。經查,安泰醫院違建面積為1萬310平方公尺,違建面積占合法面積達47.2%,該院於94年10月至96年4月間違法增建時,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衛生局)及東港鎮公所未能切實查處,放任醫院於違建內做醫療使用。再查,全國類似安泰醫院存有公安疑慮且「應予列管」 之違建醫院家數計有81家(含11家公立醫院),雖違建情節各有不同,然已涉違反醫療法第14條及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10條等規定擅自「擴充樓地板面積」,其中計有70家通過衛生福利部之醫院評鑑,業已影響民眾對政府之信賴;另醫院為特許事業,「醫院評鑑」之核心目標,除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外,更應該要注重醫院硬體安全管理,尤其本案突顯出醫院公共安全及消防設施設備稽查未落實,衛福部與屏東縣政府均應以本案為鑑,澈底檢討改進案。(本文下載:1144330520.pdf) | 公告糾正:民國(下同)113年10月3日上午,位於屏東縣東港鎮之「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下稱安泰醫院)發生嚴重火災事故,造成9人死亡(含1名醫院員工及8名住院病患)、多人嗆傷,火勢更延燒至多樓層,造成建築物嚴重毀損事件。經查,安泰醫院違建面積為1萬310平方公尺,違建面積占合法面積達47.2%,該院於94年10月至96年4月間違法增建時,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衛生局)及東港鎮公所未能切實查處,放任醫院於違建內做醫療使用。再查,全國類似安泰醫院存有公安疑慮且「應予列管」 之違建醫院家數計有81家(含11家公立醫院),雖違建情節各有不同,然已涉違反醫療法第14條及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10條等規定擅自「擴充樓地板面積」,其中計有70家通過衛生福利部之醫院評鑑,業已影響民眾對政府之信賴;另醫院為特許事業,「醫院評鑑」之核心目標,除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外,更應該要注重醫院硬體安全管理,尤其本案突顯出醫院公共安全及消防設施設備稽查未落實,衛福部與屏東縣政府均應以本案為鑑,澈底檢討改進案。(附件下載:3.安泰醫院糾正-1141224(上網版).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2月29日 | 114/12/29 上午 11:33:26 |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就被糾舉人蘇傳桔擔任屏東縣立琉球國民中學校長期間,除身為該校首長對於代理教師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所致猝死未善盡保護義務外,亦對死者家屬所提司法機關審理勞工保險給付案之證人不當施壓,構成職場霸凌;並公然洩漏本院調查案件進行中之資訊,甚至用以影射證人所述不實;另不當要求教師每日應於首班船抵達小琉球時間前到校及每週須住校至少2日,顯無期待可能亦不符比例原則。被糾舉人所衍生諸多陳訴及爭議持續戕害教師及學生權益迄今,核有重大管理失當及違失,顯已不適任校長職務,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提案糾舉,經審查決定糾舉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就被糾舉人蘇傳桔擔任屏東縣立琉球國民中學校長期間,除身為該校首長對於代理教師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所致猝死未善盡保護義務外,亦對死者家屬所提司法機關審理勞工保險給付案之證人不當施壓,構成職場霸凌;並公然洩漏本院調查案件進行中之資訊,甚至用以影射證人所述不實;另不當要求教師每日應於首班船抵達小琉球時間前到校及每週須住校至少2日,顯無期待可能亦不符比例原則。被糾舉人所衍生諸多陳訴及爭議持續戕害教師及學生權益迄今,核有重大管理失當及違失,顯已不適任校長職務,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提案糾舉,經審查決定糾舉成立。(本文下載:1140733382.pdf) | 公告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就被糾舉人蘇傳桔擔任屏東縣立琉球國民中學校長期間,除身為該校首長對於代理教師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所致猝死未善盡保護義務外,亦對死者家屬所提司法機關審理勞工保險給付案之證人不當施壓,構成職場霸凌;並公然洩漏本院調查案件進行中之資訊,甚至用以影射證人所述不實;另不當要求教師每日應於首班船抵達小琉球時間前到校及每週須住校至少2日,顯無期待可能亦不符比例原則。被糾舉人所衍生諸多陳訴及爭議持續戕害教師及學生權益迄今,核有重大管理失當及違失,顯已不適任校長職務,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提案糾舉,經審查決定糾舉成立。(附件下載:114年糾字第1號糾舉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葉大華、施錦芳就被糾舉人蘇傳桔擔任屏東縣立琉球國民中學校長期間,除身為該校首長對於代理教師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所致猝死未善盡保護義務外,亦對死者家屬所提司法機關審理勞工保險給付案之證人不當施壓,構成職場霸凌;並公然洩漏本院調查案件進行中之資訊,甚至用以影射證人所述不實;另不當要求教師每日應於首班船抵達小琉球時間前到校及每週須住校至少2日,顯無期待可能亦不符比例原則。被糾舉人所衍生諸多陳訴及爭議持續戕害教師及學生權益迄今,核有重大管理失當及違失,顯已不適任校長職務,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提案糾舉,經審查決定糾舉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4年糾字第1號糾舉案審查決定書.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2月22日 | 114/12/22 上午 10:29:18 |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鴻義章就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於擔任第20屆及第22屆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期約收賄更達36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復透過望安鄉公所下屬,假借辦理國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活動名義,虛報、浮報採購價額,詐領公款共計19萬7,740元,據以清償其私人債務,或以寄款方式成為私人小金庫等,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鴻義章就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於擔任第20屆及第22屆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期約收賄更達36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復透過望安鄉公所下屬,假借辦理國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活動名義,虛報、浮報採購價額,詐領公款共計19萬7,740元,據以清償其私人債務,或以寄款方式成為私人小金庫等,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本文下載:1140733331.pdf) | 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鴻義章就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於擔任第20屆及第22屆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期約收賄更達36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復透過望安鄉公所下屬,假借辦理國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活動名義,虛報、浮報採購價額,詐領公款共計19萬7,740元,據以清償其私人債務,或以寄款方式成為私人小金庫等,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4年劾字第30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鴻義章就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於擔任第20屆及第22屆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期約收賄更達36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復透過望安鄉公所下屬,假借辦理國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活動名義,虛報、浮報採購價額,詐領公款共計19萬7,740元,據以清償其私人債務,或以寄款方式成為私人小金庫等,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4年劾字第30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2月19日 | 114/12/19 下午 02:00:54 |
| 公告 | 公告糾正農業部多年來未能有效解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業金庫)因收受信用部轉存款之法定任務,所造成之經營困境與壓力,致其為承擔政策任務而背負遠高於其他金融同業之資金成本,面臨沉重之經營壓力,長期處於相對艱困之經營環境中;未建立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等管理規定等相關規範,即核派對農業金庫採取高強度監理作為之農業金融署高階主管擔任其常務董事,全程參與農業金庫之經營決策過程,致生球員兼裁判之重大疑慮等,均核有重大違失案。 | 公告糾正農業部多年來未能有效解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業金庫)因收受信用部轉存款之法定任務,所造成之經營困境與壓力,致其為承擔政策任務而背負遠高於其他金融同業之資金成本,面臨沉重之經營壓力,長期處於相對艱困之經營環境中;未建立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等管理規定等相關規範,即核派對農業金庫採取高強度監理作為之農業金融署高階主管擔任其常務董事,全程參與農業金庫之經營決策過程,致生球員兼裁判之重大疑慮等,均核有重大違失案。(本文下載:1142230594.pdf) | 公告糾正農業部多年來未能有效解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業金庫)因收受信用部轉存款之法定任務,所造成之經營困境與壓力,致其為承擔政策任務而背負遠高於其他金融同業之資金成本,面臨沉重之經營壓力,長期處於相對艱困之經營環境中;未建立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等管理規定等相關規範,即核派對農業金庫採取高強度監理作為之農業金融署高階主管擔任其常務董事,全程參與農業金庫之經營決策過程,致生球員兼裁判之重大疑慮等,均核有重大違失案。(附件下載:1142200097農業金庫糾正案文-公布欄.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2月17日 | 114/12/17 下午 04:53:19 |
| 公告 | 公告糾正:衛生福利部所屬計9個單位(機關)、13名簡任主管涉及職場霸凌持續多年,所涉範圍、人員及幅度既廣且大,惟該部於案發後倉卒調查,且問卷內容過於草率、填復時間僅24小時、僅安排留下連絡電話之職員受訪,調離職人員未獲納入調查對象而顯未完整清查;又調查期間僅將3名涉案主管暫時調整職務,部屬囿於其等權勢、實質影響力而不敢陳述,影響同仁求助意願及調查真實;嗣於調查完成後,僅以一紙公文通知涉案行為人調查結果卻未載明理由;且3名職場霸凌成立且情節重大之違失人員,卻僅1人移付懲戒,而職場霸凌成立之主管亦未予調整職務或加強監督,並有未落實調查結果之執行及建議事項等情,均核有違失。又該部部長信箱早有職場霸凌陳情案件,該部人事處卻未提報防護小組處理;有多名證人曾鼓起勇氣欲提起申訴卻被勸退,錯失處理契機;另社政單位數度請增人力卻未能補實,再加上部分主管負向管理,致人力落入不斷加班與人員流動的惡性循環,該部人事處卻未能及早掌握、予以把關及防範職場霸凌情事,亦有欠當案。 | 公告糾正:衛生福利部所屬計9個單位(機關)、13名簡任主管涉及職場霸凌持續多年,所涉範圍、人員及幅度既廣且大,惟該部於案發後倉卒調查,且問卷內容過於草率、填復時間僅24小時、僅安排留下連絡電話之職員受訪,調離職人員未獲納入調查對象而顯未完整清查;又調查期間僅將3名涉案主管暫時調整職務,部屬囿於其等權勢、實質影響力而不敢陳述,影響同仁求助意願及調查真實;嗣於調查完成後,僅以一紙公文通知涉案行為人調查結果卻未載明理由;且3名職場霸凌成立且情節重大之違失人員,卻僅1人移付懲戒,而職場霸凌成立之主管亦未予調整職務或加強監督,並有未落實調查結果之執行及建議事項等情,均核有違失。又該部部長信箱早有職場霸凌陳情案件,該部人事處卻未提報防護小組處理;有多名證人曾鼓起勇氣欲提起申訴卻被勸退,錯失處理契機;另社政單位數度請增人力卻未能補實,再加上部分主管負向管理,致人力落入不斷加班與人員流動的惡性循環,該部人事處卻未能及早掌握、予以把關及防範職場霸凌情事,亦有欠當案。(本文下載:1144330519.pdf) | 公告糾正:衛生福利部所屬計9個單位(機關)、13名簡任主管涉及職場霸凌持續多年,所涉範圍、人員及幅度既廣且大,惟該部於案發後倉卒調查,且問卷內容過於草率、填復時間僅24小時、僅安排留下連絡電話之職員受訪,調離職人員未獲納入調查對象而顯未完整清查;又調查期間僅將3名涉案主管暫時調整職務,部屬囿於其等權勢、實質影響力而不敢陳述,影響同仁求助意願及調查真實;嗣於調查完成後,僅以一紙公文通知涉案行為人調查結果卻未載明理由;且3名職場霸凌成立且情節重大之違失人員,卻僅1人移付懲戒,而職場霸凌成立之主管亦未予調整職務或加強監督,並有未落實調查結果之執行及建議事項等情,均核有違失。又該部部長信箱早有職場霸凌陳情案件,該部人事處卻未提報防護小組處理;有多名證人曾鼓起勇氣欲提起申訴卻被勸退,錯失處理契機;另社政單位數度請增人力卻未能補實,再加上部分主管負向管理,致人力落入不斷加班與人員流動的惡性循環,該部人事處卻未能及早掌握、予以把關及防範職場霸凌情事,亦有欠當案。(附件下載:衛福部霸凌案-糾正公告.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2月17日 | 114/12/17 上午 09:58:58 |
| 公告 | 公告114年12月10日廢止政黨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114年12月10日廢止政黨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41833715.pdf) | 公告114年12月10日廢止政黨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廢止名冊1141833715.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2月16日 | 114/12/16 下午 05:04:16 |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就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林春燕前簡任視察、長期照顧司王齡儀前專門委員、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王燕琴簡任視察、長期照顧司祝健芳司長、中央健康保險署劉玉娟前組長等各員,均為簡任主管,於任職期間基於與部屬權勢差距,於督導業務時,涉有濫用核稿職權以不合理退文方式刁難部屬,並因情緒管理不當,動輒以貶抑人格、斥責或羞辱之言詞對所屬同仁咆哮或謾罵、對特定同仁進行排擠、孤立或差別待遇以樹立權威,或於下班或假日時間不斷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並要求須即時回應訊息,已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令同仁承受無止境的額外工作壓力,導致部屬身心不堪負荷,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痛苦而就診身心科或接受心理諮商,甚至選擇降調及離開職場。以上各員涉有職權濫用嚴重侵害部屬之人格權、名譽權及健康權,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且持續多年,不但惡化職場工作環境,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就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林春燕前簡任視察、長期照顧司王齡儀前專門委員、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王燕琴簡任視察、長期照顧司祝健芳司長、中央健康保險署劉玉娟前組長等各員,均為簡任主管,於任職期間基於與部屬權勢差距,於督導業務時,涉有濫用核稿職權以不合理退文方式刁難部屬,並因情緒管理不當,動輒以貶抑人格、斥責或羞辱之言詞對所屬同仁咆哮或謾罵、對特定同仁進行排擠、孤立或差別待遇以樹立權威,或於下班或假日時間不斷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並要求須即時回應訊息,已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令同仁承受無止境的額外工作壓力,導致部屬身心不堪負荷,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痛苦而就診身心科或接受心理諮商,甚至選擇降調及離開職場。以上各員涉有職權濫用嚴重侵害部屬之人格權、名譽權及健康權,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且持續多年,不但惡化職場工作環境,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本文下載:1140733250.pdf) | 公告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就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林春燕前簡任視察、長期照顧司王齡儀前專門委員、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王燕琴簡任視察、長期照顧司祝健芳司長、中央健康保險署劉玉娟前組長等各員,均為簡任主管,於任職期間基於與部屬權勢差距,於督導業務時,涉有濫用核稿職權以不合理退文方式刁難部屬,並因情緒管理不當,動輒以貶抑人格、斥責或羞辱之言詞對所屬同仁咆哮或謾罵、對特定同仁進行排擠、孤立或差別待遇以樹立權威,或於下班或假日時間不斷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並要求須即時回應訊息,已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令同仁承受無止境的額外工作壓力,導致部屬身心不堪負荷,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痛苦而就診身心科或接受心理諮商,甚至選擇降調及離開職場。以上各員涉有職權濫用嚴重侵害部屬之人格權、名譽權及健康權,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且持續多年,不但惡化職場工作環境,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4年劾字第28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就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林春燕前簡任視察、長期照顧司王齡儀前專門委員、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王燕琴簡任視察、長期照顧司祝健芳司長、中央健康保險署劉玉娟前組長等各員,均為簡任主管,於任職期間基於與部屬權勢差距,於督導業務時,涉有濫用核稿職權以不合理退文方式刁難部屬,並因情緒管理不當,動輒以貶抑人格、斥責或羞辱之言詞對所屬同仁咆哮或謾罵、對特定同仁進行排擠、孤立或差別待遇以樹立權威,或於下班或假日時間不斷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並要求須即時回應訊息,已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令同仁承受無止境的額外工作壓力,導致部屬身心不堪負荷,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痛苦而就診身心科或接受心理諮商,甚至選擇降調及離開職場。以上各員涉有職權濫用嚴重侵害部屬之人格權、名譽權及健康權,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且持續多年,不但惡化職場工作環境,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4年劾字第28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公告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就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林春燕前簡任視察、長期照顧司王齡儀前專門委員、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王燕琴簡任視察、長期照顧司祝健芳司長、中央健康保險署劉玉娟前組長等各員,均為簡任主管,於任職期間基於與部屬權勢差距,於督導業務時,涉有濫用核稿職權以不合理退文方式刁難部屬,並因情緒管理不當,動輒以貶抑人格、斥責或羞辱之言詞對所屬同仁咆哮或謾罵、對特定同仁進行排擠、孤立或差別待遇以樹立權威,或於下班或假日時間不斷透過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並要求須即時回應訊息,已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令同仁承受無止境的額外工作壓力,導致部屬身心不堪負荷,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痛苦而就診身心科或接受心理諮商,甚至選擇降調及離開職場。以上各員涉有職權濫用嚴重侵害部屬之人格權、名譽權及健康權,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且持續多年,不但惡化職場工作環境,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4年劾字第28號彈劾案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情形.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2月16日 | 114/12/16 上午 09:59:15 |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浦忠成、張菊芳就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前館長陳素芬於館長任內,對同仁有職場霸凌行為,另明知廖女為其二親等姻親仍進用為臨時人員,並於核定廖女之考核、敘獎及其本人之敘獎均未自行迴避,核有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浦忠成、張菊芳就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前館長陳素芬於館長任內,對同仁有職場霸凌行為,另明知廖女為其二親等姻親仍進用為臨時人員,並於核定廖女之考核、敘獎及其本人之敘獎均未自行迴避,核有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本文下載:1140733248.pdf) | 公告監察委員浦忠成、張菊芳就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前館長陳素芬於館長任內,對同仁有職場霸凌行為,另明知廖女為其二親等姻親仍進用為臨時人員,並於核定廖女之考核、敘獎及其本人之敘獎均未自行迴避,核有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4年劾字第27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浦忠成、張菊芳就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前館長陳素芬於館長任內,對同仁有職場霸凌行為,另明知廖女為其二親等姻親仍進用為臨時人員,並於核定廖女之考核、敘獎及其本人之敘獎均未自行迴避,核有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4年劾字第27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公告監察委員浦忠成、張菊芳就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前館長陳素芬於館長任內,對同仁有職場霸凌行為,另明知廖女為其二親等姻親仍進用為臨時人員,並於核定廖女之考核、敘獎及其本人之敘獎均未自行迴避,核有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4年劾字第27號彈劾案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情形.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2月15日 | 114/12/15 上午 11:34:50 |
| 公告 | 公告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就國立臺灣大學前教授陳思原,於兼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主任期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逾越職務關係與分際,性騷擾多名受其監督指揮之住院醫師,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並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陳思原所為已構成權勢性騷擾,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後段之規定,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 | 公告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就國立臺灣大學前教授陳思原,於兼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主任期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逾越職務關係與分際,性騷擾多名受其監督指揮之住院醫師,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並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陳思原所為已構成權勢性騷擾,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後段之規定,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本文下載:1140733328.pdf) | 公告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就國立臺灣大學前教授陳思原,於兼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主任期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逾越職務關係與分際,性騷擾多名受其監督指揮之住院醫師,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並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陳思原所為已構成權勢性騷擾,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後段之規定,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114年劾字第29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公告監察委員紀惠容、王幼玲就國立臺灣大學前教授陳思原,於兼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主任期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逾越職務關係與分際,性騷擾多名受其監督指揮之住院醫師,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並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陳思原所為已構成權勢性騷擾,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後段之規定,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附件下載:監察院114年劾字第29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2月12日 | 114/12/12 下午 04:52:29 |
| 公告 | 公告糾正,我國規範有攜子入監制度,監獄行刑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後6個月施行,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未能確實督導所屬依該法第12條第8項規定共同保障受攜子女權益,未能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揭示對於需要特別保護幼兒之適足營養權、健康權及遊戲權,對孩子不安哭泣時之處遇措施及戒護管理,亦造成親子心理壓力。矯正署所屬桃園女子監獄113年受攜子女人數計有6個月高於親子園地容額上限,且未計入該場地另亦收容之一般受刑人。社家署「隨母入監(所)兒童訪視評估報告」納入兒童發展及健康情形等評估項目,惟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於入監評估時未落實評估兒少發展,或於入監評估時查有照顧資源疑似不足、入監前疑有早期療育需求等情,評估隨母入監可行後,卻未連結相關資源入監,影響兒童權益甚鉅。以上違反監獄行刑法第12條第8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第31條第1項,確有未當案。 | 公告糾正,我國規範有攜子入監制度,監獄行刑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後6個月施行,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未能確實督導所屬依該法第12條第8項規定共同保障受攜子女權益,未能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揭示對於需要特別保護幼兒之適足營養權、健康權及遊戲權,對孩子不安哭泣時之處遇措施及戒護管理,亦造成親子心理壓力。矯正署所屬桃園女子監獄113年受攜子女人數計有6個月高於親子園地容額上限,且未計入該場地另亦收容之一般受刑人。社家署「隨母入監(所)兒童訪視評估報告」納入兒童發展及健康情形等評估項目,惟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於入監評估時未落實評估兒少發展,或於入監評估時查有照顧資源疑似不足、入監前疑有早期療育需求等情,評估隨母入監可行後,卻未連結相關資源入監,影響兒童權益甚鉅。以上違反監獄行刑法第12條第8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第31條第1項,確有未當案。(本文下載:1142630393.pdf) | 公告糾正,我國規範有攜子入監制度,監獄行刑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後6個月施行,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未能確實督導所屬依該法第12條第8項規定共同保障受攜子女權益,未能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揭示對於需要特別保護幼兒之適足營養權、健康權及遊戲權,對孩子不安哭泣時之處遇措施及戒護管理,亦造成親子心理壓力。矯正署所屬桃園女子監獄113年受攜子女人數計有6個月高於親子園地容額上限,且未計入該場地另亦收容之一般受刑人。社家署「隨母入監(所)兒童訪視評估報告」納入兒童發展及健康情形等評估項目,惟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於入監評估時未落實評估兒少發展,或於入監評估時查有照顧資源疑似不足、入監前疑有早期療育需求等情,評估隨母入監可行後,卻未連結相關資源入監,影響兒童權益甚鉅。以上違反監獄行刑法第12條第8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第31條第1項,確有未當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1月28日 | 114/11/28 下午 02:44:23 |
| 公告 | 公告糾正:鄭舒倫於擔任新竹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期間,利用職權將特定業者違規廣告案件,分案由其承辦,擅自決行與發文,並以未合法送達及未錄案列管等方式隱匿行政裁處書,且以視同已裁處在案或逕予結案等方式,使廠商規避裁罰,顯見新竹市衛生局管理鬆散,相關內控機制形同虛設,確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鄭舒倫於擔任新竹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期間,利用職權將特定業者違規廣告案件,分案由其承辦,擅自決行與發文,並以未合法送達及未錄案列管等方式隱匿行政裁處書,且以視同已裁處在案或逕予結案等方式,使廠商規避裁罰,顯見新竹市衛生局管理鬆散,相關內控機制形同虛設,確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44330500.pdf) | 公告糾正:鄭舒倫於擔任新竹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期間,利用職權將特定業者違規廣告案件,分案由其承辦,擅自決行與發文,並以未合法送達及未錄案列管等方式隱匿行政裁處書,且以視同已裁處在案或逕予結案等方式,使廠商規避裁罰,顯見新竹市衛生局管理鬆散,相關內控機制形同虛設,確有違失案。(附件下載:鄭舒倫糾正案(新竹市政府).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1月25日 | 114/11/25 上午 11:06:26 |
| 公告 | 公告114年11月12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 | 公告114年11月12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本文下載:1141833460.pdf) | 公告114年11月12日廢止111年直轄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1戶,專戶名冊詳如附件。(附件下載:公告廢止名冊1141833460.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1月20日 | 114/11/20 下午 02:27:17 |
| 公告 | 公告糾正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98年至108年期間,皆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行動網卡採購業務,105年7月續約,取得48臺三星平板電腦贈品,亦未依規定進行登帳列冊,其中15臺遭取用,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後,始簽辦依規定登錄財產,惟簽文中未詳細交代已不存在於該局之15臺平板電腦去向,仍以原續約時之48臺平板電腦型號全部登錄,因新購補齊之15臺型號與原48臺型號不同而遭查出,衍生該局登錄假帳情事,確有違失案。 | 公告糾正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98年至108年期間,皆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行動網卡採購業務,105年7月續約,取得48臺三星平板電腦贈品,亦未依規定進行登帳列冊,其中15臺遭取用,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後,始簽辦依規定登錄財產,惟簽文中未詳細交代已不存在於該局之15臺平板電腦去向,仍以原續約時之48臺平板電腦型號全部登錄,因新購補齊之15臺型號與原48臺型號不同而遭查出,衍生該局登錄假帳情事,確有違失案。(本文下載:1142430567.pdf) | 公告糾正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98年至108年期間,皆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行動網卡採購業務,105年7月續約,取得48臺三星平板電腦贈品,亦未依規定進行登帳列冊,其中15臺遭取用,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後,始簽辦依規定登錄財產,惟簽文中未詳細交代已不存在於該局之15臺平板電腦去向,仍以原續約時之48臺平板電腦型號全部登錄,因新購補齊之15臺型號與原48臺型號不同而遭查出,衍生該局登錄假帳情事,確有違失案。(附件下載:糾正案文-發文.docx) | 監察院 | 中華民國 114年11月19日 | 114/11/19 下午 02: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