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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1/08/09
公告日期: 105/12/27
字  號: 101內正0024
案  由: 洪委員昭男提,為新北市政府(改制前臺北縣政府時期) 辦理「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臺北縣板新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三峽、鶯歌地區)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過程,經公告招商選出最優申請人並完成議約程序,惟嗣後卻以本案採BOT存有適法疑義為由,拒與廠商簽訂契約,直迄申請文件及申請保證金之有效期限屆滿,除未退還申請保證金,且未曾要求廠商展延有效期限,案經法院判決該府除應退還申請保證金,並須額外賠付延宕返還利息710萬餘元,徒耗公帑支出,難辭疏失之咎,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板新汙水下水道.doc 板新汙水下水道.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