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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豐原區公所辦理葫蘆墩公園改善工程核有相關違失 監察院糾正臺中市政府暨所屬豐原區公所

  • 日期:107-08-14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下稱豐原區公所)辦理葫蘆墩公園改善工程核有相關違失,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14)日通過並公布蔡培村委員、包宗和委員、江明蒼委員提案,糾正臺中市政府及豐原區公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僅憑設計監造建築師出示一紙「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證明書」,未能實質審查,即遽信X型斜張跨橋之鋼索直徑,由設計圖之52mm逕自縮小成38mm確實不妨礙安全,而同意豐原區公所所報以「減價收受」辦理驗收,並經批「可」,顯有輕率處理之怠失。嗣審計部查核本案並質疑安全性,要求豐原區公所辦理鑑定,經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確實有安全之虞、需辦理補強始能開放而封閉迄今,影響政府施政效能,核有違失。
二、豐原區公所於本案設計監造邀標書之工作內容即包含新建橋梁,卻未於工程發包前辦理地質鑽探,設計程序本末倒置,衍生變更設計增加基礎及基樁工程費用新臺幣579萬餘元,並須減作豐洲路跨橋及高架自行車步道等以資支應,影響公園有效連結與便利民眾使用等效能,並展延工期達180日,核有疏失。
三、豐原區公所對於X型斜張跨橋結構歷次變更均未要求設計單位提交結構計算書並簽證負責;復未覈實督導橋梁鋼索規格審查作業,致施作結果不符設計圖說,亦未要求設計單位重新檢核橋梁結構安全,無從確保民眾使用安全,顯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