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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決議監察委員陳師孟應迴避調查 並改派監察委員江綺雯調查等情 媒體報導容有誤解 監察院特予澄清

  • 日期:107-07-05

邇來媒體報導: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107年6月5日決議,監察委員陳師孟應迴避調查「2009年司法節慶祝大會演出諷扁行動劇」案,該會並決議改由監察委員江綺雯調查,及另有報導,監察院院長張博雅隨即指派監察委員江綺雯調查等節,顯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針對慶啟人檢察官申請監察委員陳師孟迴避調查「2009年司法節慶祝大會演出諷扁行動劇」案,前於107年6月5日開會做成決議,監察委員陳師孟應迴避調查此案。
二、 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於同年月7日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陳報院長,經於同年月8日批示「尊重委員會決定」,該會於同年月13日將該決議送達監察委員陳師孟和監察院監察業務處。
三、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即於同年月15日簽請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改輪派其他委員調查,監察院監察調查處隨即依收文當時委員之輪序,正輪到監察委員江綺雯調查,並依行政程序及按輪序改派委員調查之情形簽報院長,並敘明仍由原2位協查人員協助調查,且奉院長於同日核定。
四、 俟院長辦公室將核定公文送回監察調查處時,已逾下班時間,且同年月16日、17日、18日為端午連續假期,因此改派函於同年月19日送達監察委員江綺雯(正本)及陳師孟(副本)。
五、 綜上,本案涉及迴避部分,係依監察院紀律委員會之決議;改派監察委員江綺雯調查部分,係依輪序,恰輪到監察委員江綺雯調查,媒體報導,顯有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