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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二總隊三大一中隊查無兒虐跡象後,違法派25員警至王敏住處,輪流巡邏及監視高達23小時,無證據卻對王敏聲請緊急保護令,明知王敏未涉犯罪,卻陪同至地檢署按鈴申告,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警政署及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 日期:107-03-09

關於「據訴,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疑不當於104年9月29日至9月30日調派員警包圍受家暴婦女住所,又於105年12月7日陪同該婦女前配偶家屬至其住所,使該婦女心生恐懼,涉有濫權執法之嫌等情案,究該中隊包圍民眾住所之實情及法律依據為何?包圍民宅與陪同前配偶及其家屬至受暴婦女住所是否妥適及合理?相關人員有無涉濫權執法情事?」一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107年3月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及新竹市政府社會處,並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下稱三大一中隊)中隊長何德輝明知104年9月29日10時113專線接獲通報王敏住處疑似兒虐,業經巡邏員警確認並無異狀,且於當日15時許,113專線再度接獲通報,亦經巡邏員警到場,查無孩童哭鬧或疑似受虐跡象,竟以無人應門及維護2名孩童安全為由,下令自當日15時起至翌日14時止,每小時由3至4名員警,輪流到王敏住家外四周巡邏、監視、守候,並由中隊長、副中隊長及各小隊長輪流至現場督導,總共派出25名員警及幹部,在場持續監視王敏及其家人之動態,直到副中隊長樊永山接獲王敏婆婆通知,法官協調社工員將進入王敏住處,中隊長何德輝才下令撤除警力。該中隊明知王敏住處並無疑似兒童哭鬧或受虐跡象,更查無疑似犯罪情事,且值日檢察官不同意其進入該處,竟動用25名員警及幹部至該處巡邏、監視、守候,長達23小時,不僅與行政執行法之即時處置、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行使職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必要安全措施均不相合,且造成王敏及其家人恐懼,王敏於同年月30日上午至法院出庭時,從後門倉皇逃出,嚴重侵害王敏及其家人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及隱私權,核有嚴重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王敏為102年暫時保護令及103年通常保護令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且王敏曾於102年間向三大一中隊竹園分隊報案,卻未獲協助。三大一中隊明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緊急保護令必須「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始可聲請,竟於106年4月間,未提出任何證據,以104年王敏未妥善照顧2名子女為由,由中隊長何德輝為聲請人,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遭法院駁回後,又以無法證明子女遭受家庭暴力急迫危險之1、2年前舊證據,提起抗告,再遭法院駁回,核有明確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三大一中隊副中隊長樊永山與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督導喬羽華,於104年9月30日上午,明知檢察官曾電告須有急迫情形方得破門,其於現場研判並無急迫情形,且明知按鈴申告係提告犯罪,不能作為請示檢察官准許破門入屋之方法,竟應王敏婆婆之要求,以請示檢察官准許破門入屋為由,陪同王敏婆婆及其友人搭車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王敏等人涉犯強制罪嫌,嗣經該署因王敏婆婆表示係屬誤會而將案件簽結,均核有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亦表示,警政署及新竹市政府社會處除上開違失遭糾正外,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處理本件疑似兒童遭受虐待案件,未能協調由原先處理王敏婚姻暴力社工蔡佩珊協助處理,而由尚未與王敏建立信賴關係之兒保社工單獨處理,導致104年9月29日18時許社工吳玉珍查訪王敏住所無人應門後,翌(30)日上午由督導喬羽華、社工劉松蓉前往查訪仍無人應門,致使三大一中隊無法透過社工協助與王敏或其家人取得聯繫,以確認孩童安全,而於王敏住處外持續巡邏、監視、守候,核有不當,允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