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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分院法官言行不檢 監察委員楊芳玲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7-02-22

據司法院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朱姓法官多次未請假,於法定上班時間,至賴姓民眾開設之賓館,與其所安排之女子從事性交易行為,復另與陳姓女子多次相約在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行為。另該分院曾姓前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在言詞辯論終結至判決宣示期間,與該案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有不當接觸等情,為瞭解實情,監察委員楊芳玲申請自動調查。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同規範第15條規定,法官就承辦之案件,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監察委員楊芳玲表示,究該2人是否確有言行不檢致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司法院及相關機關是否善盡監督責任,且處理過程是否妥適?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