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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針對看守所羈押禁見被告的處遇環境不佳,認為有違國際人權標準,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檢討改善

  • 日期:107-07-11

各看守所受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處分(下稱禁見)之被告,雖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但禁止與任何親友接見、通信,不能閱讀報章雜誌、收看電視及收聽廣播,開封日僅能在走廊上活動30分鐘,欠缺作業及教化活動,處遇環境較一般受刑人惡劣。因涉及人權保障,監察院於今(11)日召開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議,審查通過由林雅鋒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請法務部及司法院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林雅鋒指出,「隔離監禁」係聯合國及國際人權組織極為重視的議題,羈押被告除受剝奪自由之限制外,仍享有基本人權及人格尊嚴。法務部近年來就監所管理已檢討採取各項革新措施,且本案調查期間,該部已依本院建議,函請高檢署廢止相關函令,開放禁見被告閱讀報章雜誌、收看電視及收聽廣播,值得肯定。但實地履勘各看守所,發現禁見被告的處遇環境與國際人權標準,仍存有極大差距。鑑於收容人之處遇問題,涉及監所人力、經費資源、硬體設備及相關配套措施的改善,尚非一蹴可幾,故提出下列調查意見,要求法務部應研提具體可行的短中期改善計畫,以呼應國際人權要求:
(一)家庭權及通信權屬基本人權中極為重要的環節,公政公約第20號一般性意見要求各國政府應允許被監禁人在必要的監視下,接受家屬探訪及通信,但各看守所目前仍全面禁止被告與任何親友接見、通信,此種非按個案情節全面斷絕在押被告與家庭聯繫,並禁止其獲取外界一切資訊之作法,加諸於受處分人心理層面之痛苦,已逾越所欲追求保全刑事證據之目的及比例原則。為保障被告之基本人權,仍有待賡續檢討。
(二)國際人權機構認為在特殊狀況下,獨居監禁可能構成公政公約第7條的「酷刑或不人道待遇」,要求各國應儘量避免獨居及隔離監禁。我國對於羈押禁見被告採取「分類雜居」方式,將非同案及案件無相關聯性之禁見被告配住同一舍房,以避免獨居。但部分女監因收容人數較少,常因事實上原因須採取獨居監禁,少數案例單獨監禁時間長達數月,可能對婦女造成身心侵害,甚而構成歧視,人權保障有欠周延。另我國羈押法、監獄行刑法及累進處遇條例,均規定新收之被告或受刑人應採獨居監禁,與國際人權規範未盡相符,法務部應儘速檢討改善。
(三)國際人權機構及兩公約國際審查建議,認為我國監所超額收容已構成嚴重的人權侵害。相較而言,禁見被告的活動時間及活動空間不足,需長時間無間斷地忍受舍房擁擠、悶熱、通風及衛生欠佳的環境,其生活環境更為惡劣,實難以呼應人權保障之潮流,應賡續改善。
(四)各看守所羈押被告因憂鬱、焦慮、睡眠障礙等精神困擾,固定求診及服用處方藥物之比率偏高,而禁見被告無法得到親情之關懷支持,可能導致其身心調適之障礙。法務部矯正署允應瞭解羈押被告之心理需求,速謀維護其等心理健康及尋求慰藉之可行措施。
調查報告並提出下列意見,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改善:
(一)各院檢因受限於法警人力不足,將一般被告及禁見被告同車提解,難以防杜同案被告趁機串證,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並謀求改善。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不當行為時,法官得核發限制書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惟限制辯護人與被告自由溝通,攸關被告防禦權的完整性,如合理懷疑辯護人有不當行為時,如何兼顧被告訴訟權益之保障,並完善相關制裁之配套措施,司法院仍有審慎評估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