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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近年來司法風氣日益敗壞、裁判品質逐漸惡化、司法人員舞幣貪瀆案例顯增,人 民質疑司法公信之聲,甚囂塵上,在此孔洞湧水前兆,苟不立下針砭,社會正義路線,恐 將潰散失守乙案,前經監察院八十六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決議:推請原提案委員張委員德銘 、翟委員宗泉、?

  • 日期:88-01-29

  調查報告指出:陳訴司法裁判不公之內容,可歸納為裁判品質低劣及司法風氣敗壞兩
種。關於前者,因法官在獨立審判之保護傘下,既不能反躬自律,又缺少有效考核監督,
以致部分法官辦理案件草率審理,恣意裁判,形成風氣。諸如濫用訴訟指揮權,怠於調查
證據,無故稽延審理;濫用強制處分權,羈押交保失去準繩,侵犯人權;濫用自由心證,
證據取捨背離經驗法則,違反社會正義,裁判書類草率敷衍或理由矛盾或理由不備或適用
法律謬誤等,不一而足;經本院彈劾之法官包括:任鳴鉅、莊訓城、吳瑞堯、曾德水、李
平勳、蔡錫欽、鍾華、邱永貴、江雍正、張桂美、劉邦遠、林金發及黃宗正等十三人。關
於後者,違失事實涵蓋:教唆偽證,為人脫罪;關說案件,詐取財物;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放高利貸,牟取重利;倚恃身分,貸借鉅金;姘居女子,縱情聲色等形形色色,本院
彈劾法官計十二人,包括前台中地院院長黃金瑞、高院庭長黃奠華、台中高分院庭長劉啟
陽及簡任法官蔡宏修、羅紀雄、莊明智、胡景彬、蔡信男、張炳龍、林慶煙、行政法院評
事高啟燦及薦任法官王錦昌等人。均屬司法風氣敗壞事例,司法之公信力跌於谷底,人民
對司法之怨尤,達於頂點。
  調查報告檢討分析,當前司法風紀敗壞及裁判品質低劣之情形:
  關於司法風氣敗壞部分:
  部分法官接受商人招待,出入不當場所,縱情聲色,生活放蕩,行為不檢等情,
未能主動嚴格查察考核。縱有發現,僅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人地不宜予以調動,未能
依法嚴懲;
  部分法官倚恃特殊身分,借貸鉅款,從事房地產投機行業,或放高利貸,牟取暴利等
重大違失,未能查察頂防於先,更未嚴加考核,甚至以事涉法官之私經濟活動為由,不予
過問,其司法行政監督,涉有違失;
  部分法官財產快速增加,與其收入不成比例,而申報財產時,故意隱匿不予申報,司
法院未能主動查察查核,涉有違失;若干案例,經媒體揭露,引發民眾注意後,或監察院
調查、彈劾後,始行交查處理,且從輕發落,致傷害司法形象,其執行財產法態度,顯屬
消極。其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八十二年迄今之財產申報資料,申報人有八十九人債務超過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甚至有高達七千餘萬元者,投資不動產法官亦達五十一人。該院對
於部分法官汲汲於財富之增加,未能督促所屬政風單位加強法官財產申報資料之查察,以
端正司法風氣,確立法官清廉作為,其司法行政監督涉有疏失。
  關於裁判品質低劣部分:
  部分法官濫用或誤用訴訟指揮權,怠於調查證據,無故稽延審理,司法院未予考
核處理。部分法官濫用或誤用強制處分權,交保失去準繩,侵犯人權,造成冤獄,引發
不少民怨。
  部分法官濫用或誤用自由心證,證據取捨背離經驗法則,違反社會正義。如何訓練及
考核法官正確運用自由心證,實為當前提昇裁判品質端正司法風氣之關鍵問題,司法院既
未予考核處理,亦未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九條予以在職訓練,自屬未能善盡其職責

  法院裁判適用法律錯誤,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造成人民不信賴司法。該院對於因刑
事裁判重大疏失而懲處之法官,八十二年至八十六年僅八十七人次,而懲處結果,亦僅警
告或申誡一次,甚至僅令飭嗣後注意而已,其處理情形,不痛不癢,不僅較公務人員考績
法為輕,亦較司法院自訂之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有關懲處之規定為輕,自
無效果可言。各級法院長期縱容檢察官逾期違法上訴,司法院未予考核監督,涉有違失

  調查報告並指出:司法院對其主管之法律,未能嚴正執法。按司法院組織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第十九條之二規定,司法院設政風處,
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各
級法院法官、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
項。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條第一款規定,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第一百十四條
規定,司法行政監督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司法人
員在職期間得視業務需要施以在職訓練,第十條規定,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期滿考查
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不及格者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法官
試署不及格者,延長其試署期間六個月,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試署。依此規定,司法院對
品德不端,能力不足勝任之法官,均有考核、訓職、懲處及停止其候補試署之法官職掌。
惟司法院所屬法院之政風單位,既未採取預防貪瀆措施,以防患於未然,又未能主動積極
發掘貪瀆不法事項。而對於民眾檢舉或媒體報導之法官弊端事項,亦未積極查察追蹤管制
,致案件大事化小,縱有法官涉及司法風紀等不法情事,僅以人地不宜之理由調派他法院
,不了了之,司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之政風單位,形同虛設。候補法官未依法淘汰,司法
院怠於執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使該良法美意形同具文。法官之考績均列甲等,無良窳之
分,司法院未能監督所屬各級法院,依法執行公務員考績法之規定,未能綜覈名實,信賞
必罰,以致優秀法官未獲鼓勵,而不肖法官則無所顧忌,對於端正司法風氣,提昇裁判品
質,自有嚴重之負面效應。
  本專案調查報告,經該院八十七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決議:一、准予備查。二、有關司
法人員財產申報問題之提案建議,函送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