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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電廠近年生煤用量約1,800萬噸,辦理發電機組空污防治設備工程,施工期間生煤用量因停機自然減少10%,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許可其生煤用量1,600萬噸,對空污改善並無實益,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澄清說明,以正視聽

  • 日期:107-06-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於昨(6)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之調查報告,針對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指教事項,監察院特提出澄清說明。
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指出,台中電廠(下稱中火)10部燃煤汽力機組,於辦理發電機組空污防治設備工程施工期間,輪流停機1部,其年用煤量自然減少10%,相較中火以往(100年至106年)平均年用煤量1,800萬噸,縱中市環保局未將其許可量減為1,600萬噸,施工期間(107年以後)年用煤量減至1,620萬噸亦可預期;本案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自該條例公布4年內生煤使用量應減少40%,惟中市環保局核准至109年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600萬噸(減幅24%),與前述中火因施工自然減少10%用量(使用量由1,800萬噸降為1,620萬噸)相較,僅減20萬噸許,其間差距不大,約1.11%,未來2年對空污改善確無實益。中市環保局指本院將中火106年正式申報生煤使用量1,773萬公噸,誤指為1,620萬公噸一節,查1,773萬噸非本案調查報告上揭論述所據,該局所辯,實屬誤導。
另臺中市政府稱今年1至5月PM2.5平均值為每立方米22.3微克,是8年來最低,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監測站所測得之「臺中地區」之數據。因PM2.5非僅來自電力業,柴油車、車行揚塵亦有之,依中市環保局106年11月16日函復資料:「依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規定,台中電廠排放管道之監測數據僅監測不透光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氣、排放流率等,並未監測粒狀污染物之質量濃度,因此未含PM2.5。」等語,尚難遽認係中火減污成效,況二者論述地區有別。至本案調查報告中所提「106年用煤量減少,其總懸浮微粒卻遞增」乙節,係指依據台電公司所提供資料,中火105年用煤量為1,783萬噸,106年減少為1,773萬噸,其總懸浮微粒卻由105年1,637噸,遞增為106年1,791噸。以上,監察院特予澄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