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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認軍風紀案件調查為性騷擾案件調查,導致行為人撤職、被害人崩潰及證人不堪其擾,監察院糾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日期:107-09-20

監委王美玉、楊芳婉指出,國防部陸軍裝甲五六四旅於處理性騷擾案件時,未能釐清軍風紀案件調查與性侵害性騷擾調查處理之差別,誤認軍風紀案件調查即為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調查過程粗略草率及嚴重違反保密規定,肇致本案被害人A女因身分曝光而身心受創嚴重;且在調查處置未盡周延之下,10餘天期間即認定行為人違反軍紀核予2大過、2小過,以其一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為由予以撤職停役,損及行為人權益甚鉅;又因該旅將「軍風紀」及「性騷擾」案件重複調查,致證人重複陳述,不勝其擾,且案件疑遭軍方洩密致媒體大幅報導。五六四旅對本案調查處理錯誤百出,傷害當事人隱私與人格尊嚴至鉅,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針對「106年7月間國防部陸軍五六四旅性騷擾案件」,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20)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楊芳婉的調查報告並提案糾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監委王美玉、楊芳婉針對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提出糾正理由如下:
一、 陸軍五六四旅未能釐清「軍風紀案件」調查與「性侵害性騷擾調查」處理之差別,調查過程不但粗略草率,嚴重違反保密規定,肇致本案被害人A女因身分曝光而身心受創嚴重:
陸軍五六四旅知悉本案後,誤認軍風紀案件調查即為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調查人員竟將相關證人召集於同一時間、地點書寫案件報告書,並允許相互討論,且部分證人於事後被要求補述報告書內容,在A女尚未提出對行為人性騷擾申訴前即提出本案之調查報告。因陸軍五六四旅未能釐清軍風紀案件調查與性侵害性騷擾調查處理之差別,調查過程不但粗略草率,嚴重違反保密規定,肇致本案被害人A女因身分曝光而身心受創嚴重,核有重大違失。
二、 調查處置未盡周延,自106年7月27日事件發生至8月9日撤職,期間僅10餘天,將行為人撤職:
陸軍五六四旅為弭平本案及避免事件擴大,於106年8月3日提出本案軍風紀案件調查報告,對該營區管制鬆散、登載不實等缺失卻隻字未提,106年8月9日認定行為人違反軍紀核予2大過、2小過,以其一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為由予以撤職停役,自106年7月27日事件發生至撤職期間僅10餘天,調查處置未盡周延,損及行為人權益甚鉅。
三、 調查過程錯誤百出,證人不堪其擾,且涉嫌洩密:
A女於106年8月2日提出遭行為人性騷擾之申訴案件後,被陸軍五六四旅要求修改日期至8月4日,以規避應24小時移請被申訴人所隸機關人事業務部門及3日內應呈報所屬司令部之處理時效。
該旅於處理本案有下列錯誤「調查結果通知未依法送達」、「未將調查處理結果通知縣市政府」、「誤將軍風紀案件之調查報告提供予臺南市政府做為辦理本案A女的性騷擾再申訴之調查資料」「於知悉本案性騷擾之情形時,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又因該旅將「軍風紀」及「性騷擾」案件重複調查,致證人重複陳述,不勝其擾,另外,A女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之際,案件即疑遭軍方洩密致媒體大幅報導,A女因此崩潰大哭,均嚴重違反保密規定。陸軍五六四旅對本案調查處理錯誤百出,傷害當事人隱私與人格尊嚴至鉅,核有重大違失。
監委王美玉、楊芳婉促請國防部及臺南市政府應予檢討改進理由如下:
一、 國防部應以本案為鑑,積極全面檢視國軍性侵害性騷擾之防治、案件處理及國軍人員性別平等意識:
陸軍五六四旅於104年間即發生過連長性騷擾多名女士官兵情事,又於106年再度發生本案A女遭行為人性騷擾案件,兩案件均有「混淆軍風紀案件調查為性騷擾調查」及「知悉性騷擾後卻延遲向上報告」之缺失,尤其處理本案過程仍錯誤百出,顯見陸軍五六四旅未落實檢討。國防部應以本案為鑑,積極全面檢視國軍性侵害性騷擾之防治、案件處理及國軍人員性別平等意識等,並務實檢討以維護人權及國軍形象。
二、 臺南市政府漏未審酌陸軍五六四旅所提供之文件資料,應予檢討:
A女不服陸軍五六四旅之性騷擾調查結果,於106年11月16日向臺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惟臺南市政府於處理本案之再申訴案件時,漏未審酌陸軍五六四旅所提供之文件資料,誤認該部隊對本案軍紀調查報告為性騷擾之調查,據以做成本件性騷擾行為成立之調查結果,核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