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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外籍移工所生子女無國籍「黑戶寶寶」的權益,監委王幼玲、王美玉拜會印尼國家兒童保護委員會、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方表示將協助移工取得子女臨時護照,給予照顧

  • 日期:108-07-22

近日媒體多起報導外籍移工所生子女「黑戶寶寶」滯留臺灣的受照顧權益問題,如:「一名父母皆為外籍移工的男嬰,疑似遭受外籍保母虐待致死」、「專門收留求助無門的外籍懷孕移工、以及其生下幼童的臺北市關愛之家,在兩年內有5名嬰幼兒因『環境不良、缺乏妥善照顧』導致死亡」、「有140位外籍移工所生的子女『黑戶寶寶』,在臺灣求生活卻因政府介入轉安置爆爭議」等情事。上述案件均突顯外籍移工在臺生子後,孩子因為沒有報戶口而成為非本國籍兒童,難以獲得醫療、社福和教育相關的資源。
鑒於失聯移工在臺生子後,孩子欠缺醫療、社福和教育相關的資源,損及照顧權益的案件層出不窮,監委王幼玲、王美玉已立案自動調查,並於今年6月17日至21日親赴印尼考察,拜會國家兒童保護委員會(Indonesian Commission on Children Protection)委員Margaret Aliyatul Maimunah,初步獲Margaret委員高度重視並回應將盡力協助處理,會與監督所屬社會部、婦女及兒童保護局及勞工部等相關機關積極溝通,協助接回孩子讓家屬照顧或機構安置。
監委王幼玲、王美玉7月15日赴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拜會,該代表處人民保護暨社會文化部張春亮(Fajar Nuradi)主任回應,表示將會協助印尼籍女性勞工所生育之子女取得臨時護照並安排隨母親返國,倘印尼籍女性勞工仍續留臺灣工作,該代表處將協助代為詢問印尼家屬的照顧意願,無法提供照顧則由印尼國之社會部接續協助安置照顧,確保子女返國後獲得最好的照顧。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有公約所揭櫫的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國籍而有所不同,即外籍移工在臺灣生下的孩子,應與其他兒童享有相同的醫療、社福和教育資源,以獲得妥善的照顧。監委王美玉、王幼玲表示,將監督政府相關機關關注對外籍移工子女受照顧的權益,促進外籍移工及其子女的人權的維護。
監委王幼玲、王美玉指出,截至108年5月底止,我國外籍移工人數已近70萬6千人,年齡在25至44歲的外籍移工則有54萬9,930人,所占比率達77.9%。外籍移工則以印尼籍26萬9,633人為最多,占38%;女性外籍移工計有38萬3,826人,占54.4%。但隨著外籍移工人數持續攀升,失聯的外籍移工人數也不斷增加,截至108年5月底,仍有4萬8,449人在臺行蹤不明。
監委指出,外籍移工隻身來臺、身處異鄉,在臺易與我國人或同為外籍移工者產生情感,甚至懷孕產子;也有部分女性外籍移工遭到雇主或我國人性侵害而懷孕,但礙於宗教因素,仍得生下孩子。而女性移工因失聯、遭遣返等因素,致在臺所生育的子女面臨生父不詳、生母失聯或未被認領,成為非本國籍、無國籍或國籍未定的兒少,並在辦理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出養時皆遭遇重重阻礙,成為社會中黑戶隱形人,嚴重影響兒少的生存及發展。然據內政部移民署提供監察院說明指出,有關失聯移工係因懷孕遭雇主解約或擔心被遣返因而失聯之人數及情形部分,該部並無相關統計數據。

兩位監委表示,我國基於人權,已取消女性外籍移工的妊娠檢查規定,並禁止雇主不得解僱懷孕產子的外籍移工,但勞動部和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女性移工在臺生育子女所衍生的許多需求及問題,未能建立有效的輔導及防範機制,且毫無配套措施,坐視女性移工於懷孕或生產後逃逸或無能照顧子女等情事,影響到兒童人權,將進行深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