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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及頂新公司混充飼料油案 食藥署處置失當 監察院糾正衛福部

  • 日期:104-11-05

去(103)年10月上旬爆發正義公司及頂新公司自越南進口飼料油混充食用豬油案,引發國人對食安信心全面崩盤,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本(5)日通過監察委員包宗和、楊美鈴、江綺雯提案,糾正衛生福利部。
監委表示,本案歷經長達1年調查,發現食品藥物管理署在處理本案中的違失包括:無故稽延處置時效長達18天、下架措施不一、邊境查驗鬆散、消極公布資訊等,衛福部及食藥署難辭其咎,監察院明確要求該部應據以深切檢討並議處相關決策、督導、承辦人員行政疏失責任。
監委特別強調,此案嚴重打擊我國食用油品及相關食品產業信譽,且營收損失高達近百億元,引發外銷食品退貨潮,戕害「臺灣美食王國」美譽,重創國際形象,茲事體大。
監委表示,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多項缺失與建議,包括衛福部食藥署以函文附件方式下達食品衛生安全預防性下架原則,要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遵循,實有欠當。該署應該先行釐清相關原則的明確法源依據,並採取適當宣示方式,使執法過程有所憑藉。
監委也表示,食藥署應該正視各縣市衛生局食品衛生稽查人力嚴重不足窘況,及早補實稽查人力,且對其稽查過程輒遇大門深鎖或業者不願配合情形,妥為協助謀求因應之道,以利協助地方政府強化食安管理工作。
監委也指出,食藥署依法得派員赴食用油品原料輸出國進行現場查核工作,宜研議早日付之實施,以善盡對輸入食品安全源頭把關職責。此外,農委會雖已對進口飼料油脂訂定進口分流管理及流向監控等規定,惟仍應協請地方政府共同加強勾稽查察,並善加運用業已串接至食品雲的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俾有效防杜飼料油脂流入食品鏈。而經濟部過去對於同一廠址產製工業油脂、飼料油脂與食用油脂的公司缺乏管理機制,給予業者可於食用油中混攙其他劣質非食用油脂的機會,有欠周妥;該部應貫徹執行分廠分照制度,對於既有兼營食品與非食品工廠應依規劃期程予以輔導或建立配套措施,使業者得以依法如期完成辦理食品廠應單獨設立之目標。
另方面,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發現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缺失,卻未複查其後續改進情形;又徒以無法釐清該公司上、下游及進口油脂來源,而未適時封存違規油品,均應檢討改善。
監委也指出,行政院已成立食品安全辦公室,雖已展現督導及協調功能,惟仍宜賡續強化其職能,以發揮統合食品安全治理體系之宏效。監察院乃一併要求上開機關審慎檢討並研議參考辦理,以謀求改善相關缺失。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衛福部食藥署於黑心油品爆發期間,未確實依據越南官方證明文件對違規之進口牛油予以預防性下架,猶虛耗時日進行無謂查證工作,無故稽延處置時效長達18天,洵有未洽。
二、 衛福部食藥署非基於專業考量,徒以恐涉國家賠償為由,致對違規食品之證明文件認定基準及採行下架措施之抉擇不一,有失執法之客觀公正,斲傷政府處理重大食安事件之公信力,核有違失。
三、 衛福部食藥署對邊境查驗措施把關鬆散,過度仰賴進口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措施,卻欠缺配套內控簽證勾稽機制,又未能確實究明輸入文件真偽,均有疏漏。
四、 衛福部食藥署以已逾有效期限及未於市面流通為由,而未即時公布問題食用油品之相關資訊,有違消保法應作為之相關義務,核其罔顧消費者權益,揭露方式流於消極被動,引發民怨,殊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