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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成為犯罪溫床 監察院「夜店違法及犯罪防治」專案調查研究 促請政府研訂法規及加強執法

  • 日期:104-01-09

近年來民眾赴夜店消費娛樂盛行,常有在此類場所消費女子因酒醉無意識時被帶出場,或醉倒路旁遭不明人士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撿屍」情事發生,監察院亦曾調查李宗瑞涉嫌於知名夜店將酒醉女子帶至其居所為性行為;另夜店也常成為情色、毒品的犯罪溫床,並極易衍生酒醉駕車肇事、黑道滋事及逃漏稅等違法或犯罪行為。
為瞭解「夜店」衍生之違法、犯罪行為(如:性侵害犯罪、毒品、酒醉駕車、黑道滋事及逃漏稅等)、發生原因,及如何建立有效管理機制,高鳳仙委員、孫大川副院長、江綺雯委員、林雅鋒委員、陳慶財委員進行「『夜店』(飲酒店)違法及犯罪防治」專案調查研究。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於104年1月8日下午,審議通過上述專案調查研究案報告,並將報告結論及建議部分,送請行政院暨相關機關參考。該報告之結論及建議如下:
一、結論:
(一)我國現行並無任何法規針對「夜店」加以定義,「夜店」是坊間之俗稱,是一種夜間營業的娛樂場所,依其實際經營情況可歸屬於飲酒店業、酒店業及酒吧業,飲酒店業之夜店並非特定目的事業(俗稱八大行業),我國並無關於夜店之統計家數。
(二)夜店性侵害事件頻傳,101年7月間爆發李宗瑞性侵害多名在夜店昏迷女子及偷拍裸照事件後,又發生多起夜店性侵害、性騷擾及性交易事件,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100年至103年6月間共發生57件夜店性侵害經一審判決有罪案件,現代婦女基金會之統計資料亦顯示,酒後遭性侵害案件以出入KTV與夜店情況為最多,顯示近年來夜店性侵害事件等犯罪問題嚴重。
(三)警方屢在夜店查獲大量吸食或販賣毒品事件,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之統計資料顯示,使用藥物時之場所第一名為夜店占40.58%,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調查結果亦顯示,第一次使用非法藥物以娛樂場所為最多(12至17歲占15.4%,18至64歲占37.8%),顯示夜店毒品犯罪問題非常嚴重。
(四)近年來夜店酒醉駕車致傷或致死事件頻傳,臺北市政府之統計資料顯示,該府100年至103年9月稽查夜店涉及警政治安情形,酒醉駕車事件每年均有六、七百件,占夜店涉及違法總件數之八、九成,且比重逐年上升,顯示夜店所引生之酒醉駕車犯罪問題有越來越嚴重之趨勢。
(五)近年來夜店發生多起黑道滋事事件,以103年為例,9月間除爆發震驚社會之員警薛貞國遭黑道份子集體圍毆致死案外,又發生民眾遭到20多名黑道份子圍毆事件,7月間除發生兩派青少年持刀互砍事件外,又發生200多名黑衣人企圖砸場事件,警政署刑事局長胡木源表示臺北市夜店有七成是黑道在圍事,顯示夜店之黑道滋事及圍事問題嚴重,對治安及民眾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二、建議:
(一)夜店近年來發生震驚社會之李宗瑞性侵害案、員警薛貞國遭黑道份子集體圍毆致死案,又接連發生多起性侵害、酒駕、毒品、黑道滋事事件,夜店卻無任何法規加以定義,屬於飲酒店業之夜店並非屬於八大行業,難以納入特定目的事業管理,聯合稽查成效亦有待提升。行政院暨所屬相關機關允宜正視夜店犯罪問題之嚴重性,深入調查分析,研訂專門法規,統一夜店之定義及管理標準,制定有效之管理防制政策,以維護治安及保障民眾權益。
(二)夜店通常以賣酒為業,針對夜店所發生之黑道滋事、性侵害、毒品、酒駕等嚴重犯罪問題,香港地區以簽發酒牌要求業者盡力防制店內之各種犯罪,對夜店管理及犯罪防制均頗具成效。我國對於賣酒行為除批發及進口以外並無管制規定,法令過於寬鬆,對於夜店無法以酒牌發放加以管理。財政部允宜參考香港地區之作法,對於夜店以及其他賣酒業者之賣酒行為,制定合理管制之法令及政策,以維護大眾之安全。
(三)夜店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頻傳,業者多未依法防治,衛生福利部及臺北市政府未善盡督考責任,監察院因而於103年5月間在李宗瑞涉嫌性侵害、偷拍案件中通過該二機關之糾正案。該院於103年9月24日再至臺北市夜店履勘時發現,夜店仍多未依法公開揭示防治措施及被害人申訴管道,卻無一家遭受處罰。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及地方政府允應依法盡其宣導、督導、評核、處罰等責任,以防治夜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發生。
(四)夜店毒品濫用及犯罪問題嚴重,我國政府僅提供反毒宣導,且宣導未能切中夜店消費對象。行政院允宜統合各相關機關,參考學者提出之外國防治方案如:政府與夜店攜手合作對夜店員工進行反毒訓練,便衣刑警進入夜店逮捕嫌犯,在夜店設置毒品臨時實驗室及簡易醫療處所,政府認可無毒夜店並公布於網站等,提供有效防治措施,解決夜店毒品濫用及犯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