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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兼任學校主任秘書行政職務 又兼職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監院彈劾

  • 日期:103-12-26

監察院今(26)日上午,通過江明蒼委員、李月德委員提案,彈劾東華大學前主任秘書蔡裕源,蔡師兼任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獨立董事職務,經營商業,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
蔡裕源任職東華大學企管系專任教授, 101年1月23日起至103年3月12日止兼任該校主任秘書職務期間,又於101年1月23日至102年5月19日及自102年6月28日至103年3月12日止,擔任華映公司獨立董事,均經監察院查證屬實,本人亦坦承不諱。而公務員服務法上所稱「經營商業」,銓敘部91年7月18日早有解釋除以代表官股身分兼任者外,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外部獨立董事或監察人。銓敘部96年5月31日的函釋更明確指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既係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蔡師除代表官股外,尚不得兼任公司外部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江明蒼、李月德指出:兼任行政職之教師,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是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當然應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規定的限制,希望所有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師都能專心致力學校校務,杜絕外務干擾。本案被彈劾人兼職事證明確,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監察院依法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