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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健康與言論自由 政府不應顧此失彼 監委江綺雯呼籲政府單位擬定相關規定以符法制

  • 日期:103-11-1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日前通過監委江綺雯調查新北市政府下架處分「無毒一身輕」等3本養生書籍之爭議案,提出三項調查意見,促請政府妥慎檢討改進。
民國96年間,以排毒為主題的若干書籍相當暢銷,廣為民眾閱讀,卻傳出民眾食用書籍所載產品致死案例,板橋地檢署認書籍作者涉有刑法詐欺罪嫌提起公訴,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旋即持檢察官起訴書以口頭方式命業者自即時起「不得再販售上開書籍」,後應業者之要求再提供「下架回收」的正式公文。該案歷經多年審理,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該等書籍作者常業詐欺罪成立,然而最高行政法院卻以新北市政府之行政作業流程核與行政程序法第9條及第43條規定不符,且與第7條之比例原則相悖,核有違失。
本案經監察院立案,由江綺雯委員調查後,資料顯示新北市政府當時之相關行政作業流程確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不符;另書籍為出版品,涉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而政府對出版品之下架卻無相關標準作業規定,致使本案因行政處分於法不符而遭行政法院撤銷處分。
本案經監委江綺雯調查後,提出調查意見要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並建議擬定出版品下架相關規定,俾供遵循。
江綺雯委員表示,民眾健康向來是監察院積極維護的公共利益之一,無論是先前的塑化劑到近來的假劣油事件,行政機關均應以最高規格與標準,保障民眾權益,尤其近來假劣食品直接損害民眾健康,政府除應有立即或預防性下架處分外,相關作業流程亦必須有所憑據,符合法令規定,方不致發生類似本案原處分嗣後遭法院撤銷的矛盾情形。換言之,民眾健康當然必須維護,行政機關各項作為也應合乎法令規定,二者兼顧,才是雙贏,國家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