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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牌照免稅案 監院調查促使修法維護稅制公平

  • 日期:103-09-05

國內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於103年6月18日前,因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致發生假藉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免稅,造成稅源流失情事,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已促請財政部修正 「使用牌照稅法」,其中第7條第8款涉及身心障礙者「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部分,已經增列「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之限制,並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監察院表示,財政部本次修法重點包含:每戶1輛部分,以車輛為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親屬」所有為限;並採「定額免稅」(每人1輛及每戶1輛皆同),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自用小客車為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監察院舉例說明指出:假設車輛所有人是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的叔叔甲君,屬三親等,修法前雖符合免稅條件,但自104年1月1日起,已不符免稅資格,則甲君104年度依法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另外,假設身心障礙者乙君持有駕照,且其擁有之自用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為3,001立方公分,修法前每年原應繳納之使用牌照稅為28,220元係全額免稅,但自104年1月1日起僅可免徵11,230元,故乙君於104年度依法應繳納使用牌照稅16,990元。
監察院提醒,由於104年起使用牌照稅將適用新的身心障礙免稅條件,身心障礙者及家屬可適時瞭解相關細節並依規定配合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