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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蘭嶼鄉公所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運用不當 監察院糾正經濟部等3機關

  • 日期:102-11-09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近10年來,以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支應該鄉公共建設比例僅約1%,幾乎全數用於消費性、福利性經常支出,有違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規定,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李炳南、程仁宏提案,糾正臺東縣蘭嶼鄉公所、經濟部、台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蘭嶼鄉公所近10年來,以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支應該鄉公所公共建設之比例僅約1%,又無節能減碳措施補助,幾全數用於消費性、福利性經常支出,有違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規定,實有不當。
二、蘭嶼鄉公所執行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以按人頭方式發放現金補助或津貼,悖離台電公司回饋原意旨,難謂允當。
三、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未確實督促蘭嶼鄉公所改善缺失,又未導正對低放射性回饋金運用方式,可見考核流於形式,因循敷衍,實有欠當。
四、台電公司迄未建立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督考機制,無法落實考核蘭嶼鄉公所執行成效,且對該公所查核草率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