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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守維護婦女權益的憲法職責-監察院對陳鴻斌案提起再審的立場

  • 日期:107-04-17

司法院職務法庭對前法官陳鴻斌案再審判決,漏未斟酌重要證據及適用法規錯誤,漠視助理與法官間權力關係不對等、違反助理意願及續聘背景,部分違失行為已達性騷擾,言行不檢情節重大,監察院對3月8日職務法庭再審判決,已由原提案委員王美玉、方萬富委員建議,由監察院提出再審。
兩位監察委員指出,司法院職務法庭在婦女節這天,以再審判決推翻前法官陳鴻斌案,認為違失行為不多,不應免其職務,引發各方意見與批評聲浪。監察院身為訴訟當事人,並非要將案件訴諸媒體公審,毋寧是回應各界對本案的期許,適度說明提起再審的理由,更重要的是,除了檢視判決本身的合理性外,監察院向來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並致力於維護各層面的婦女權益,希望透過此案例,使「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公約)落實到每個角落,保障婦女權益。
監察院不服司法院職務法庭105年度懲再字第1號再審判決,簡要說明以下列事由,提起再審:
適用法規錯誤及漏未斟酌重要證據
監察委員方萬富表示,法官法第48條第1項明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職務法庭之審判長,這項規定並沒有區分再審程序與否,換言之,只要委員長沒有迴避事由,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才是合乎規定的。但是再審判決卻以「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庭配置及代理順序表」備考欄否定106年12月20日就任的石木欽委員長擔任本案審判長。這樣的解釋方式,不但沒有優先適用具法律位階的法官法,讓備考欄的法庭配置順序表凌駕於法官法之上,同時還違背了一樣具法規效力的職務法庭105年法官會議臨時動議決議。該次提出臨時動議的法官,正是本次再審判決的代理審判長-林文舟法官。
林文舟法官與前法官陳鴻斌,兩人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同庭共事相當時間,林文舟法官於再審程序中沒有揭露這項事實,也沒有自行迴避,反而以上述解釋方式消極不適用法官法,應屬適用法規錯誤。
監察委員王美玉說,再審判決稱前法官陳鴻斌購相機贈助理是示好的表現。然而,陳鴻斌在原審證物中明確表示:沒有贈與助理的意思。助理也表示不敢收受,領了獎金就把相機的錢還給陳鴻斌。再審判決何以視而不見,還費心的以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說明其行為合法性,顯得相當突兀。既然沒有贈與,顯示再審判決有漏未斟酌的證物,而其適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亦有違誤。
監察委員王美玉指出,再審判決通篇沒有陳鴻斌在辦公室撩撥助理頭髮的部分,但該部分原審判決是有認定的,如果再審判決認為不受懲戒,理應說明理由,但卻完全付之闕如,顯然對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被消失」的權力關係、違反意願與續聘背景
法官對助理的差假、工作績效、工作內容等均有考核與監督的權限,甚至有解聘、續聘的決定權,這些有法令明文規定。在實際運作上,形成法官與助理間權力關係不對等,在解、續聘方面,因為具高度屬人性,庭長與陪席法官原則上不會堅持己見,更深化法官與助理間的權力差距,這在法官自律委員會間有明確的討論紀錄,原審判決也參採。至於助理,其本身喜歡這份工作,對於陳鴻斌的言行不檢、性騷擾行為,擔心提起性平申訴反而使工作不保,加上在房貸與生計壓力下,「隱忍」與「未予拒絕」成為助理應對陳鴻斌行為不檢的態度。

助理在原審證物中多次證稱,之前的工作成果因電腦故障而消失,因此面對101年12月就要再度續聘考核的助理來說,只剩從101年9月開始配屬陳鴻斌這段期間能列入考核範圍,然而陳鴻斌卻不只一次明示或暗示助理,陪席法官討厭她,使助理擔心續聘,陳鴻斌再告訴助理續聘的事他可以協助,不用擔心。陳鴻斌還表示他可望調至最高行政法院服務,加深助理隱忍意願。在此背景下,助理始有所謂「討好」心態,但不表示她對陳鴻斌有好感,以上各節都清楚呈現在原審證物中,且在監察院的彈劾案文、原審判決都有立論,但不明原因在再審判決中都「被消失」,再審判決也沒有說明不採納這些事證的理由,顯然對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再審判決將這些背景抹煞之後,只引用助理自承有討好陳鴻斌心態的句子,便直接導出「助理主動討好、對於辦公室的擁抱、續聘會議前晚於河堤散步的牽手等不違反助理本意」的結論。但,真的是這樣嗎?助理在原審證物中清楚證述,對於陳鴻斌所提出的要求未予拒絕,不但呈現了助理的「被動」。事實上,續聘前夕,助理答應陳鴻斌外出時,還和同事討論該怎麼辦?後來由同事假裝家人打電話給還在政大的助理,以確認是否安全,足證助理是在違反意願下赴約,更顯示助理是出於擔心對續聘結果不利才未予拒絕。
助理的同事也證述,助理多次自陳鴻斌辦公室返回座位心情低落,對於陳鴻斌的要求與違失行為表示反感,足證陳鴻斌的行為已經讓助理陷入敵意的工作環境中,但這些全「被消失」在再審判決中,都沒有斟酌。
屬性騷擾的言行不檢,情節重大
再審判決的受命法官,罕見的在判決書完成前,多次親上媒體,創設前法官陳鴻斌只是「婚外情未遂」的說法,並不構成性騷擾,情節並不重大。對此說法,令人感到相當錯愕,先前彈劾案文沒有以性騷擾立論,那是因為將其送懲戒已經包括追究陳鴻斌的性騷擾責任,不代表陳鴻斌不構成性騷擾。相同地,也不因為助理隱忍未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性別平等委員會提出申訴,便可逆向推論陳鴻斌無性騷擾事實!
監察委員王美玉指出,依既有事證顯示,陳鴻斌在助理執行職務期間,對助理要求擁抱及與其握手,或撩撥助理頭髮,凡此具性意味且不合理、不受歡迎,又違反助理意願的行為,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又續聘會議前一日晚間,陳鴻斌於政大河堤手牽助理及於車上親嘴,雖非助理執行職務期間,但一樣屬不受歡迎、不合理之具性意味行為,違反助理意願,損及人格尊嚴及正常生活,甚至要其順服作為獲得工作條件情形,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之性騷擾。換言之,陳鴻斌部分言行不檢,已達到性騷擾程度,這些當然影響到應採取的懲戒處分種類與輕重。
再審判決顯然忽略CEDAW公約第19號一般性意見第18段:「婦女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果她加以拒絕,在工作包括徵聘或升級方面對她不利,或造成不友善的工作環境;則這類行為就是歧視性的。」換言之,再審判決的看法不具性別意識且帶有性別歧視,不但漏未斟酌重要事證且適用法規有誤。
倒果為因的立論與矛盾
再審判決稱助理主動討好,然而關鍵的牽手、擁抱、撥髮,乃至山上測相機等,都是陳鴻斌主動提出,至於助理泡蜂蜜水不至逾越一般公務禮儀,CD與紅茶等,助理也有明確證述係出借及代購,再審判決卻罔顧事證,認定助理主動討好,顛倒是非。
再審判決認為陳鴻斌已辦理退休,不可能回任法官,實質上已達到免職效果。然而免職是懲戒處分,退休則是權利行使,二者法律性質與效果完全不同,再審判決似乎刻意混淆。陳鴻斌在原審宣判後,火速以法官身分申請退休,欲使免職處分不及生效,猶如判決確定者於驅逐出境前自行離境逃亡,再審判決竟認二者效果相當,這種倒果為因的立論,恐造成變相鼓勵被懲戒人以退休等方式規避懲戒處分,殊無值採。
以司法獨立為由,拒絕適用公約?
再審判決的受命法官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不用迎合社會輿論,以捍衛司法獨立為榮。然而,原提案委員王美玉、方萬富強調:司法獨立不該是將普世價值或公約拒於門外的濾網,CEDAW公約第33號一般性意見,正係針對實現婦女司法救助權所作建議。該號一般性意見第14(d)段、第18 (e)段均指出,為實現婦女司法救助權,優質的司法系統必須提供性別敏感爭端解決辦法,且不受性別陳規觀念或偏見影響。第28段更明確指出,婦女應能信賴一個不受錯誤看法和陳規觀念影響的司法系統。因此,消除司法系統中陳腐的性別刻版印象及性騷擾迷思等,是維護婦女司法救助權的關鍵。再審判決呈現出部分司法人員對於性別、性騷擾等觀念,仍屬陳腐刻版,未能實踐公約規定消弭歧視,反而錯誤解釋及不當適用法律,甚至使助理再次受到傷害,使司法公正與威信掃地,深表遺憾。
制度面再思考
再審判決作成之後,司法院可說是破天荒公開表示再審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不符,請監察院審酌是否提起再審,迅速宣示制度面改革方向及回應「#Me too」運動,這些轉變確實與過去保守、不告不理的司法機關很不一樣,不過目前提出的改革方案,值得持續思考與討論:
首先,職務法庭改為二級二審,這是延續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而來,使第一次受有罪判決者,至少享有一次上訴機會,這項主張監察院也在去年提出相同看法的調查意見。換言之,縱使沒有這次的再審判決,也將持續推動改革。該號解釋運用在職務法庭上,主要保護的對象其實是被懲戒人,也就是本案的陳鴻斌,使之受懲戒時至少有上訴機會,但這恐怕不是本案所主要突顯的爭議。
其次,合議庭的性別比例。的確,本案陳鴻斌的違失行為與性別平等、性別主流化密切相關,一定性別比例組成的合議庭,確實有助於客觀檢視與評價違失行為。但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發現性別比例組成並非就是客觀公正的保證。像原審判決就沒有合乎一定性別比例組成,但該判決仍認定陳鴻斌利用職務,在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架構下遂行違失行為,故情節重大。反之,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時,當時5位自律委員會委員中,男性僅有2位,認定陳鴻斌違失行為情節並非重大,而遭到司法院退回重議,顯見司法系統的性別平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實踐公約規定,建構婦女可信賴的優質司法系統
原提案委員王美玉、方萬富表示,CEDAW公約與相關意見已於101年1月1日內國法化,政府機關(含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有落實及遵守公約規定之義務,欣見司法院院長帶頭落實性平教育,回應外界的指教,司法系統應依CEDAW公約及該公約第33號一般性意見,對性別問題敏感,具及時適當補救措施,同時確保調查過程、證據規則等不受偏見影響,並可對司法系統進行監督,以落實CEDAW公約規定,維護婦女司法救助權。
蔡英文總統對本案表示:「深刻感覺到臺灣社會距離性別平等,確實還有一段路要走。」不論這條路還有多長、提起再審能否推翻不具性別意識且矛盾的判決,監察院都會持續地在這條路上,實踐CEDAW公約精神,堅守維護兒少、婦女權益的憲法職責,作兒少與婦女的堅實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