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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搜索民宅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 國防部、政戰局及憲指部 並請重新議處違失人員

  • 日期:106-01-20

「據媒體報導,魏姓男子之女上網指控,父親透過網站購買販售白色恐怖時期機密文件,遭憲兵登門搜索、偵訊,事後又發給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獎金要求簽切結書遭拒等情,事件曝光後引發各界爭議。究軍方機密文件為何外流且公然於網站販售?軍方檔案管理是否涉有疏失?魏姓民眾持有機密文件是否與白色恐怖有關?憲兵隊辦案程序有無瑕疵?魏姓民眾人權有無受到不當侵犯?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乙案,監察院除於106年1月5日通過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下稱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處長(下稱保防安全處)趙代川彈劾案外,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昨(19)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下稱憲兵指揮部),並請重新議處違失人員。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國防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憲兵指揮部違失如下:
一、保防安全處處長趙代川於105年2月19日召開專案會議,未依該會議之建議或結論,先查明文件是否解除機密、銷毀,並釐清要行政調查或刑事偵查,憲兵如啟動偵查,應報請檢察署立案指揮偵辦,且未先簽呈局長核定成立專案,即貿然於會後決定,當日向魏姓民眾以1萬5千元,洽談購買或歸還文件,並請憲兵指揮部臺北憲兵隊(下稱臺北憲兵隊)配合支援;該處中校余明達依趙代川之命,指示軍事安全總隊洽談購買或歸還文件,卻採取誘騙手段,向魏姓民眾謊稱欲購買普洱茶,而約其於下午6點半,在捷運站出口碰面後,再指示軍事安全總隊及臺北憲兵隊派員計11名兵力到場(軍事安全總隊7名、臺北憲兵隊4名),所用方法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未兼顧國家安全與人民權益之保障;趙代川與余明達明知保防安全處於105年2月19日自臺北憲兵隊取得3份文件,卻未儘速請該隊補發公文,致使該處遲至本案經媒體報導曝光後,始於3月8日完成鑑密;趙代川在臺北憲兵隊以妨害秘密等罪偵辦魏姓民眾時,於105年2月間,指示下屬向臺北憲兵隊隊長探詢案件後續偵辦方向,有無可能不移送,干擾刑案偵辦程序;趙代川指示余明達等人於105年3月1日請魏姓民眾收下1萬5千元獎勵金及簽署切結書,遭魏姓民眾拒絕,不僅造成魏姓民眾既被當成犯罪嫌疑人,又被當成軍事工作有功人士之困擾,而且引發民眾質疑該獎勵金實為「封口費」,嚴重損害軍譽,核有嚴重違失。國防部對上開違失行為未切實查明究責,對趙代川僅以「辦理專案任務指導欠周延」為由,懲處申誡二次,嗣經監察院於106年1月5日通過趙代川之彈劾案,對余明達以「辦理專案任務執行欠周延」為由懲處申誡一次。國防部監督不周,懲處顯屬過輕,洵有違失。
二、臺北憲兵隊特種情報調查官黃明瑞,在車上讓魏姓民眾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時,均未依法全程錄音或錄影;其於捷運站進行詢問時、在車上簽署同意書時,均有非屬司法警察之總隊人員在場,其於魏姓民眾製作筆錄後,明知隊長呂正芳已經拒絕軍事安全總隊請求,卻擅自以口述、通訊軟體翻拍等方式,將偵訊內容提供非屬司法警察之黃梃豪、余明達及趙代川,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其進行詢問時,未依法告知魏姓民眾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等法定事項;其於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時,未依法先製作同意搜索筆錄,並記明夜間搜索,且同意搜索自願性有瑕疵;扣押文件鑑密,未依法由臺北憲兵隊函請憲兵指揮部轉請政治作戰局辦理,卻以得隊長呂正芳電話同意方式,將該文件交付黃梃豪鑑密,均核有嚴重違失。國防部對上開違失行為未深入查明,僅以「執行司法警察勤務,未按刑事訴訟法第128-2條程序及管制不當肇生違失,怠忽職責」為由,對黃明瑞懲處申誡二次。國防部監督不周,懲處顯屬過輕,洵有違失。
三、臺北憲兵隊於105年2月19日偵訊,已知魏姓民眾係向拍賣公司購得3份文件,在同年2月24日專案會議中,已知悉文件如未於92年10月1日至94年10月1日間重新核定密等,則視同解密,且該隊於105年2月19日已將3份文件交給保防安全處人員,於同年2月26日正式函請政治作戰局鑑密,該隊竟因本案已於3月5日、6日在網路及媒體曝光,在尚未得知鑑密結果,及尚未領回文件之情形下,草率於105年3月7日將魏姓民眾以妨害秘密及贓物罪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致遭該署將妨害秘密罪以未經告訴為由簽結;對贓物罪以證據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核有違失。
四、臺北憲兵隊讓魏姓民眾在車上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時,未依法全程錄音或錄影。惟憲兵指揮部政戰主任謝明德於105年3月6日接受媒體訪問卻稱:憲兵同仁無任何搜索動作,所有過程都有錄影錄音程序。該部參謀長馮毅於同日記者會中稱: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已偵辦,故不便公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錄影畫面。該部指揮官許昌中將於同年月7日接受立法院質詢時稱:該同意書係魏姓民眾於住宅樓下簽署。3位主管上開發言不僅相互矛盾,且與事實不符,遭外界質疑軍方欲掩蓋真相,斲傷軍譽與公信力,核有違失。
五、臺北憲兵隊與保防安全處均為準情報機關,彼此間並無隸屬關係,二單位卻以情報交流為由,派員於105年2月19日開會、派員赴捷運站現場、該處人員於該隊偵訊與搜索時在場、該隊將扣押文件及偵訊內容交付該處、派員參與105年2月24日專案會議、合意於24日專案會議後再行公文辦理鑑密、該處人員請該隊人員是否考慮案件不要移送臺北地檢署。該隊及該處為上開行為,有些未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有些未依法正式行文,僅以電話通知、聯絡,但未做成通話或會議紀錄,不僅違反鑑密法定程序及偵查不公開原則,而且造成有無會議結論各說各話,實有嚴重違失。
六、國防部未依規定辦理文件檔案之存管與銷毀等作業,致其於50年至60年間產製之文件,有3件遭魏姓民眾在奇摩拍賣網站拍賣,有上千件遭再生藝術拍賣公司胡姓顧問於案發後交由市議員保管,國防部僅查知當時銷毀人員,迄今無從確定文件外流原因與數量,甚至魏姓民眾所持有之劉謀修案無歸檔紀錄,洵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