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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浮動油價機制不當─監委程仁宏、洪昭男、李炳南提案糾正經濟部」

  • 日期:99-01-20

國際油價隨近來世界景氣的復甦,又有持續走高的趨勢,99年開年來,民眾使用最多的各類無鉛汽油零售價均已漲破每公升30元的關卡。油價上漲,民眾生活的痛苦感受也同步上昇,實施三年多的浮動油價機制再受到關注,日前經濟部與中油公司聲稱將大修該機制,最終只作了枝節的修正。針對該項機制,監察院在經過綿密、審慎的調查後,由調查委員程仁宏、洪昭男及李炳南等三人,在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提出「中油公司油價調整機制疑有不當等情」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經調查後發現五項違失如下:
一、中油公司自零售價換算稅前批售價,既未提供亞鄰原始稅費資料,亦未齊一我國與亞鄰競爭國稅費(日、韓燃料使用費隨油徵收,我國隨車徵收),即稱95年9月14日汽、柴油稅前批售價係亞鄰最低,據以折算試行浮動油價之初始價,實難謂初始稅前批售價合理可信,允應檢討。
經濟部於95年9月25日宣布試行浮動油價機制,自翌日起實施,並宣稱92無鉛汽油95年9月14日稅前批售價,與亞鄰(日本) 價差4.01元/公升,本院請中油公司出示當時原始稅費等佐證資料及說明資料出處時,中油除未能影附原始資料,竟稱亞鄰稅前批售價資料,屬付費資料,無法公開,致前揭所稱當時與亞鄰最低價差4.01元是否真實,甚至與亞鄰競爭國之比較基礎是否相同,皆無法查證。
再者,各國稅費不同,以汽車燃料使用費為例,我國採隨車徵收,與亞鄰競爭國隨油徵收即有不同,中油公司自零售價換算國內汽柴油稅前批售價,並不包括燃料使用費。
二、凍漲期間新台幣大幅升值,各界要求將匯率變動納入浮動油價公式,惟復漲時,並未依「修正新制」足額反應新台幣升值利益,忽略期間各月匯率之變動,致公告之92無鉛汽油稅前批售價較逐月依機制還原高出0.49元/公升,並溢收迄今,顯有疏失。
96年12月2日至97年5月27日油價凍漲期間新台幣大幅升值,各界要求將匯率變動納入浮動油價公式,但是97年5月28日恢復調漲時,僅採凍漲前96.10與復漲前97.5(970501~970523)之均價、平均匯率,忽略97.11~97.4各月均價與平均匯率,以一步到位方式計算調幅,並未完全反應新台幣升值利益於浮動油價上,導致97年8月9日公告之92無鉛汽油稅前批售價較逐月依機制還原高了0.49元/公升。再依中油公司96年銷售數量決算資料,推估97年8月至99年1月以來,在無鉛汽油及超級柴油銷售部分約多收了75億元。中油允應檢討浮動油價,並歸還迄今仍超收之價款,還給消費者公道,始謂公允。
三、油價浮動公式設計目的,旨在合理反應購油成本,惟該公式卻將利潤納入浮動,在油價長期趨勢上漲下,明顯不利於消費者,殊欠妥當;且浮動油價調價指標杜拜及布蘭特均價分別以70%及30%權重計算,與實際進口油源比例仍屬有間,亦應檢討。
檢視油價浮動公式,用以計算浮動油價之初始浮動油價(95年9月14日之稅前批售價),本身內含固定成本、變動成本及利潤,惟該公式卻將利潤納入浮動,在油價長期趨勢上漲下,明顯不利於消費者,殊欠妥當。
中油公司95~97年進口油源比率,按Platts報導之Dubai計價之中東油源僅占67.99%,Brent計價之西非進口油源僅占25.31%,與浮動油價調價指標(7D3B)杜拜及布蘭特均價分別以70%及30%權重計算仍屬有間。
四、原油、半製品成本占油品支出之比例(96年為83.51%)與國際油價正相關,惟中油公司按80%反應國際油價變動,於國際油價高漲時凍漲1個月,96年純益仍達126億元,顯見國內汽柴油反應國際油價波動之比例未盡確實,允應檢討。
原油、半製品成本占油品支出之比例(96年為83.51%)與國際油價正相關,國際油價亦自96年初開始飆漲至97年8月間,然中油公司96.7.31~96.8.14暫停實施浮動油價2週,及96年12月油價凍漲,縱按80%反應國際油價變動,96年純益仍達126.1億元,顯見國內汽柴油反應國際油價波動之比例未盡確實,允應檢討。
五、中油公司成品油之生產成本分攤,有交叉貼補之嫌,且令工業用戶無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之積極誘因,顯有未當。
中油公司的油品生產成本是以聯產品之生產成本計算,並按「廠別不分階段依產值比率分攤法」採月結制,但是該公司的低硫燃油價格卻遠低於國際行情,等同以高價之汽、柴油產品分攤原應屬於低硫燃油之生產成本。經過核算,如果中油公司以國際價格計算、銷售燃料油,96、97年高級柴油、92無鉛汽油、95無鉛汽油及98無鉛汽油,多分攤之生產成本分別達到1.59至36.61億元,合計96~98年度多分攤金額達142.26億元。偏低之燃料油售價等同變相將較大比例之生產成本轉嫁於汽、柴油消費者,悖離使用者付費原則,亦令工業用戶無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之積極誘因,顯有未當。
總結
監察委員程仁宏、洪昭男及李炳南同時在本案的調查報告指出,中油公司除了糾正案所提的違失外,也發現現行國內浮動油價機制規範對象受限,在國內油品凍漲期間,民間業者在國際油品價格暴漲誘因下,放棄國內油品市場,大量外銷油品獲取鉅額利潤,衝擊國內油品供應之穩定性,而由中油公司獨撐國內需求責任,造成重大虧損,主管機關允宜研議穩定市場供需、維護市場競爭公平性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