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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九九峰藝術村規劃欠周,監察院糾正文建會及南投縣政府

  • 日期:98-10-15

因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未周妥評估,導致南投九九峰藝術村計畫興建地點之選址作業流於草率,又任基地長期遭人占用、濫墾。又文建會除怠未依法落實並追蹤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情形,也未善盡管理暨委辦機關之責,導致南投縣政府未提具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前,即率予施作該基地聯外道路,均有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0月15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陳永祥所提糾正文建會、南投縣政府案。
本案自民國(下同) 79年規劃迄今,文建會計歷經郭為藩、申學庸、鄭淑敏、林澄枝、陳郁秀、陳其南、邱坤良、翁金珠、王拓、黃碧端等10位主任委員(其中國民黨及民進黨執政時期各5位),期間相關規劃及執行等主管人員迭有更換,目前皆已不在其位,尤以該基地因88年9月21日發生之南投集集車籠埔斷層大地震(下稱921大地震)影響,致無法依原訂計畫完成本案藝術村之設置。
糾正案文指出,文建會疏未周妥評估,於79年僅辦理1次現勘就草率擇定九九峰藝術村設置地點,期間未見該會相關評選及研商會議,規劃及選址草率。另外,對於基地既存之區域排水及水土保持等問題,又未通盤瞭解並積極設法解決前,即耗費2億1千萬價購土地、9,458萬興建聯外道路,累計文建會至今因委辦相關許可申請事項、轉型規劃、相關業務、人事、管理費等已耗費約4億38萬4千餘元,基地現況竟與規劃前無甚大進展,有先期作業欠妥及規劃欠周之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文建會未依行政院函示意見訂定本案具體年度執行計畫,導致無以管控年度執行工作內容,環評審查、山坡地開發許可及水保計畫審查等相關許可事項之委辦、申請作業也未能併同積極進行,造成本案計畫期程延宕。又未核派專人負責管理維護園區基地並儘速辦理土地鑑界作業,導致本案基地長期遭人占用、濫墾栽植,而有閒置荒廢之虞,核有怠失。
糾正案文提及,行政院早於90年間核定九九峰藝術村計畫暫緩興建,但文建會明知既存之土石流災害及基地排水相關問題,卻未能積極設法謀求解決或減輕,土地暨環評相關疑義也未依規定積極處理,僅消極委託辦理轉型規劃研究而毫無成果,任令基地閒置,洵有欠當。
此外,文建會怠未依環評法落實本案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雙重職責,疏未落實環評審查結論及追蹤其執行情形,核有違失。
而南投縣政府未依法提具水保計畫審查前,即施作本案基地聯外道路,洵有違失,文建會身為委辦暨管理機關,也難辭監督不周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