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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新村原住民安置住所管理不當,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98-10-07

對花東新村原住民安置住所之購置規劃及合併戶租金管理不當,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10月7日通過並公布監委葉耀鵬所提糾正原民會、臺北縣政府案。
行政院原民會於88年以4億9,200萬元於臺北縣汐止市購置集合式住宅126間,作為花東新村原住民臨時安置住所。自89年度起,原民會以優惠價格出租安置原占用國有土地之原住民違建戶,並於90年3月至96年12月間,將該安置住所之維護管理及住戶租金收繳等事項,委託臺北縣政府辦理。惟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原民會及北縣府對花東新村安置住所之安置作業、維護管理及租金收繳等業務,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
糾正案文指出,原民會為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辦理高速鐵路汐止調車廠預定地範圍內原住民違建戶之臨時安置事宜,以解決原住民居住及生活問題,但原民會購置之住所戶數卻不敷應安置的違建戶總數,導致部份同為花東新村原住民之違建戶竟未獲配租安置。又原民會對合併戶簽訂的租賃契約,未能明定租金之攤繳方式,致衍生後續諸多爭端,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表示,臺北縣政府辦理住戶租金之收繳事宜,有內部控制失當、未盡周妥嚴謹、未積極處理租金解繳延遲問題等多項缺失,原民會亦難辭督導不周之咎。
糾正案文提及,原民會及臺北縣政府對租金滯繳情形嚴重者,未依約收取滯納金、終止租賃關係及強制遷離,核有違失。
此外,原民會未能對前承租戶追償所代繳之相關費用,又對部分住戶長期私接用電之情事,未能及時遏止,致危害公共安全,均有怠失。
而臺北縣政府對安置住所管理不善,原民會又未善盡監督之責,致社區環境髒亂不堪、社區安全堪慮,均有違失。